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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自拍照的版权谁属?

2014-08-31

背景
于2011年,印尼一群猴子拿了英国生态摄影师David Slater(「摄影师」)的相机替自己拍了一些照片,其中一幅在网上疯传的母猴自拍照(「猴子自拍照」)更被放到「维基资源共享」图库。


摄影师声称是猴子自拍照的拥有人,因为是他制造场景,和把相机安放在脚架上。摄影师要求维基删除猴子自拍照,但被拒绝;维基表示,猴子自拍照是没有版权可言的。

动物可享有版权吗?
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典》第17卷《美国版权法》第102(a) 条,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达媒界的作者原创作品,获版权保障。下文解释这项条文的意思。

固定于有形的表达媒界
照片是「固定于有形表达媒界的作品」的典型例子。猴子自拍照采用的形式能令母猴的影像足以被永久感知,因此符合这项准则。

原创性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499 U.S. 340 (1991) 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原创」是指具有若干创意,而不论该作品「如何粗糙、微不足道或明显」。因此,只要很小的创意已足以符合此条件。在猴子自拍照中,猴子做出的有趣表情相信已达到原创性这较低的准则。

作者
猴子自拍照必须有「作者」,才能享有版权保护。根据《美国版权署版权实务汇编》第202.02(b) 条,「作者」一词暗示,作品如要享有版权,其来源必须是人类。完全由大自然、植物或动物产生的物品不可享有版权。

换言之,虽然猴子也可创作艺术作品,但这些作品不符合版权保护资格,因为版权不可归于非人类的作者。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人类可否取得由动物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摄影师可拥有该版权吗?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倾向认为应追踪财产权的拥有人。如果某只动物是你的财产,而牠制造了财产,那么照片中的知识财产就应该是你的财产;即是说,如果猴子属于摄影师,猴子自拍照的版权就属于猴子的主人。

亦有人认为应该承认动物的权利。支持动物权利的人相信,动物自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应享有与人类相同的权利。

然而,根据美国现时的版权法,以上两种观点都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由于猴子并非「作者」,不论猴子是否由任何人拥有,牠们产生的任何事物都不可享有版权,亦没有拥有人。

香港的处理方法
在香港,一项事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有版权:(a) 是一项作品,即有最起码的「技巧、判断及努力」;(b) 属于下述任何一类作品:(i) 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ii) 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或 (iii) 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c) 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记录;及 (d) 符合资格规定,即作者是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为居籍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或作品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表(换言之,香港没有资格规定)。

在香港的版权制度下,根据《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11条,作品的作者是指创作该作品的人。而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人」包括任何公共机构及任何团体、法团或并非法团组织。而根据《版权条例》第178(1) 条,如果作者在关键时间 (a) 是以香港或其他地方为居籍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居住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有居留权的个人;或 (b) 是根据任何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法律成立为法团的团体,作品便享有版权保护的资格。

虽然猴子自拍照能符合上述其他元素,但在现时法律下,猴子并非「人」、「个人」或「成立为法团的团体」,因此在香港不获版权保护。

总结
现时在香港和美国,动物自拍照都不受版权保护。目前法例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显然尚未扩展至保护由动物创作的原创作品中的知识产权。版权的范围应否扩展至包括由动物创作的作品,需待社会有更深入的讨论,在达致共识后再行处理。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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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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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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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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