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法院在甚么情况下会在授予附属济助时 将离婚双方的父母提供的财政援助考虑在内?

2020-09-01

简介

根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该条例」)第7(1)(a) 条,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决定发出甚么命令时,会考虑婚姻双方各别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及其他因素。根据该条例第4(1) 条,法院在批予离婚判令时,可作出多项不同的命令,包括定期付款及指明的整笔款额。

在离婚诉讼中,若涉及第三方向离婚双方提供财政援助,法院会审视双方的经济来源,以决定适当的附属济助。在KEWS v NCHC (2013) 16 HKCFAR 1一案中,终审法院就这个问题订立了一些基本原则。


背景

案中的丈夫与妻子于2000年结婚,两人并无子女。丈夫出身于香港的名门望族,学历极佳,他于1998年在哈佛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并于2010年在一家著名商学院取得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妻子因患病而无法工作,丈夫为照顾她,在婚姻期间大部分时间均没有工作。二人在婚姻期间获丈夫的父母提供财政支援。

后来,丈夫与妻子于2006年分居。分居后,丈夫的父母继续为丈夫提供财政支援,因此虽然他自己拥有的资产很少,但仍能够过着富裕的生活。2008年,丈夫根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11A(2)(d) 条,以分居两年为由提出离婚呈请。此案的争论点是,来自第三方的资源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构成该条例第7(1)(a) 条所指丈夫的「经济来源」。

家事法庭命令丈夫向妻子每月支付14,000元的定期付款(在2010年底增至21,000元)。上诉法庭更改了下级法庭的裁决,裁定应把丈夫的父母所提供的财政支援考虑在内。上诉法庭命令丈夫向妻子每月支付42,500元的定期付款及150万元的整笔付款。丈夫就上诉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


法律原则

就确定资产范围而言,该条例第7(1)(a) 条的措词包括「其他经济来源」,这表示法院可以将在法律上不属于夫妇的经济来源以及任何一方现时拥有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经济来源考虑在内。

因此,当涉及第三方财政支援时,法院会提出两个在证据方面的问题:

  1. 第三方向丈夫或妻子提供多大程度的财政支援?
  2. 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获得该财政支援的可能性有多大?

法院审视各方实际上拥有甚么,以及假如请求支援的话将会合理地获得甚么。过往行为是判断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甚么的有用指引。假如其中一方相当可能在将来继续获得财政支援,那么在计算一方的整体财政支援时,便会将之计算在内。

至于「明智鼓励」的概念,由于它导致了混淆,法院建议日后不要再采用此词。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命令仅适用于诉讼双方,并不适用于其他人士。因此,如果证据显示第三方不会或相当不可能向离婚者提供财政援助,法院便不会颁令要求第三方这样做。


裁决

在决定应作出甚么附属济助命令时,终审法院考虑了以下重大事实:

  1. 有证据显示丈夫的薪金将于年底大幅增加,由每月14,000元增至30,00040,000元;
  2. 丈夫拥有的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令他有强大的谋生能力;及
  3. 在婚姻期间,丈夫的父母慷慨地在财政上支援了夫妇二人,并在二人分居后仍继续支援丈夫;没有理由相信这种支援会停止。

因此,丈夫的上诉被驳回,法院裁定,颁令丈夫向妻子支付42,500元定期付款及150万元整笔款额,均属正确命令。


总结

此案订立的原则厘清了该条例第7(1)(a) 条所指的「经济来源」的范围。随着已婚夫妇(尤其是新婚夫妇)获得父母财政支援的情况越趋普遍,相信这类争议日后也会越来越常见。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famil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0


律师团队

李展鹏
李展鹏
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李展鹏
李展鹏
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