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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货物被盗,租船人可否凭「运输途中损失条款」向船东追讨货物损失?

2015-03-31

简介
在运载石油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输途中损失」(In-transit loss)条款越来越常见,这类条款明文订明运输石油在短交(short delivery)的情况下(例如部分石油为无法卸载的沉淀物或已蒸发),租船人可获得甚么赔偿。

问题是,这类条款是否适用于航程中发生的不寻常事件?例如石油在运输途中被海盗抢劫,这类条款是否适用?英国上诉法院在Trafigura Beheer BV v Navigazione Montanari SpA (The Valle di Cordoba) [2015] EWCA Civ 91一案中裁定,海盗行为导致的石油损失并不被认为是「运输途中损失」,不属于运输途中损失条款涵盖的范围,因条款的原意是处理石油运输过程附带的损失。

背景
在本案中,「Valle di Cordoba」号油轮(「该船舶」)的租船人与船东订立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租船合同」)。租船人于2010年12月14日在象牙海岸阿比让把33,460公吨石油装运上该船舶。于2010年12月24日,该船舶在运载石油往尼日利亚拉哥斯途中被海盗骑劫,被劫去5,291公吨石油。本案的争论点之一,是租船人能否根据租船合同的运输途中损失条款(「该条款」)向船东追讨石油损失。

运输途中损失条款
在该条款中,「运输途中损失」被界定为「在装货港装货后与在卸货港卸货前的船舶净体积差」。该条款规定,「……若任何运输途中损失超过0.5%,船东将全数负责运输途中损失,而租船人有权追讨相等于损失货物的装货港离岸价连同就此应付运费及保险的金额」。

租船人与船东的主要争论点是,被海盗劫去的石油是否属于「运输途中损失」。如是,租船人指船东须赔偿在运输途中损失的15.8% 石油。

法院的判决
法院考虑到加入运输途中损失条款的商业目的,并裁定船东无需赔偿。法院指出,短交在散装石油运输中十分常见,往往出现明显但无法解释的短交情况。在租船合同加入运输途中损失条款的商业原因,就是要处理这类棘手的石油短交索偿。透过这类条款,租船合同双方同意,若装货后船上石油的体积与卸货前量度船上石油的体积之间的无法解释差别小于某百分比,租船人将不可追讨,但若超过该百分比,租船人则无需证明船东有过错即可追讨。

法院认为,运输途中损失条款中的「运输途中损失」,是指运输货物过程附带的损失,条款只适用于在正常航程中遇到的短交类别。本案中海盗行为导致的损失并非在正常航程中遇到的损失,因此并非运输途中损失条款涵盖的范围。假如按租船人对运输途中损失条款的解释,便等于把船东变为保险公司,情况当然并非这样。

明确加入保障租船人的条款?
本案的重要之处,在于法院并非从字面上解释运输途中损失条款的意思。若从字面解释,任何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石油短交均会被视为运输途中损失,而不论是否在正常航程中遇到的损失类别。然而,法院在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同意运加入输途中损失条款的商业原因,认为海盗行为导致的短交并非双方订立租船合同时所想或所理解的运输途中损失。

本案显示,双方应加入条款,明确订明如何处理在不寻常情况下的短交。要是本案的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中把「运输途中损失」清楚界定为「在装货港装货后与在卸货港卸货前的船舶净体积差,不论有关损失是否运输过程附带的损失,亦不论是否在正常航程中遇到的损失类别」,租船人将有更大的争辩空间。事实上,法院指出,若按照租船人的说法,双方真的希望船东如保险公司一样就承运的石油负上严格法律责任,要草拟表明此意的条款也很容易。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本案中一致裁定,不论海盗造成的损失是否在运输途中损失条款涵盖的范围,租船人对船东的索偿也会因为明确纳入租船合同条款中的《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而被排除。《海牙威士比规则》第IV(2)(f) 条订明,承运人及船舶均无须就公敌行为引起的损失及损害负责,因此本案的船东无须就海盗造成的损失及损害负责。因此,将来租船人可以游说船东在租船合同加入条款,明文订明《海牙威士比规则》不适用于公敌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过船东多数不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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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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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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