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证监会邀请出席会面,应怎样做?
相信没有人会喜欢收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出席会面通知,与证监会人员会面。本文将简单解释收到出席会面通知时应怎样回应。
简介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182条,证监会有权调查任何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事情:
- 任何触犯该条例的罪行;
- 在任何证券、期货或杠杆式外汇投资的买卖或管理中参与欺诈行为的任何人士;
- 任何已发生的市场失当行为;
- 任何违反该条例的披露规定的情况;或
- 任何不符合公众利益的任何证券、期货或杠杆式外汇投资买卖。
证监会亦可为协助香港以外的监管机构而进行调查。
会面通知
根据该条例第183条,证监会可就第182条下进行的调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调查人士或任何相信拥有相关纪录、文件或资料的人士在调查员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会面,回答任何与调查事宜有关的问题(「会面通知」)。
从收到通知者的角度而言,会面通知标志着调查过程的开始,一收到会面通知,便负有出席会面的法律责任。不遵从会面通知而没有合理辩解,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
假如会面通知从未为收件人知悉,例如因为地址错误,这类情况则构成不遵从会面通知的「合理辩解」。
收到会面通知后,收件人首先应弄清楚自己是「被调查人士」还是「协助调查人士」,若是被调查人士,即表示他因可能涉及某些不当行为而「须接受」调查。
会面通知亦会概述怀疑在指定期间内发生的不当行为,被调查人士或协助调查人士在出席会面前,应仔细了解会面通知所述的不当行为,以及自己在该不当行为中是甚么角色(如有)。由于收到会面通知的人士不可与任何人讨论此事(见下文),他只可就其权利和责任征询律师意见,律师亦会评估被调查人士的法律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误信法律意见并非不出席第183条会面的合理辩解。于2010年,两人因为倚赖了错误的法律意见而没有出席证监会会面,两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监禁一个月。因此,收到会面通知的人士最好委聘一名胜任而且熟识这个法律范畴的律师,就证监会的通知提供适当意见。
证监会会面与警方会面的分别
证监会的会面与其他执法部门(例如警方或廉政公署)的会面有着根本的分别:受访者在证监会会面中并不享有宪法赋予的缄默权,而是负有严格法律责任,必须回答证监会提出的所有问题,不回答或给予不真实或误导的答案属刑事罪行。
此外,收到会面通知的人士亦负有保密责任,须把调查一事保密;除征询法律意见外,不得向其律师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透露与调查有关的资料。违反保密规定属刑事罪行,可被判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尽管证监会拥有这样大的调查权力,但该条例对必须回答问题的人士设有程序上的保障,以平衡各方权利。
在会面过程中,如果受访者认为他就某条问题的回答可能使自己入罪,他可以在回答前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其声明范围内的答案均不可在刑事程序中获接纳为对他不利的证据(少数情况下除外)。但该等答案依然可以在纪律、民事或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出席会面的人士最好由律师陪同,因为律师有助确保受访者适当地就可能导致入罪的答案作出上述「声明」,而且由于受访者必须即时回答所有问题,他可能需要在回答前即时获得法律意见。
总结
鉴于受访者在证监会的会面中不享有缄默权,稍一不慎,就可能误中陷阱,面临意料之外的刑事责任,因此,收到会面通知的人士应及早委聘律师,而且最好由律师陪同出席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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