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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人伪称我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我该怎么办?

2017-04-01

简介

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权等,都是为经济增长铺路的重要知识产权。几乎所有国家及司法管辖区均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例,从而确保创意受到重视及获得回报。

然而,知识产权有时会被滥用来扼杀创意及打击竞争对手。由于知识产权诉讼通常需要大量金钱及时间(特别是在发达地区),即使只是有人威胁提起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已可能对业务造成严重损害。虽然知识产权拥有人及其他在知识产权中拥有权益的人士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仍有需要制止毫无理据的知识产权申索。


甚么是无理威胁诉讼?

在香港,因受到毫无理据的版权、专利、注册外观设计及/或商标侵权诉讼的威胁而感到受屈的人,有权以防御性的诉讼因由对作出该等威胁的人提出申索。以无理威胁作为诉讼因由是指,任何人在并无发生侵权或声称遭侵犯的权利乃属无效的情况下威胁提出侵权诉讼,即属毫无理据或缺乏充分理据。因该威胁而遭受或很可能遭受并非微不足道的损害的受屈人士,可向法院申请补救方法,包括宣告该威胁缺乏充分理据、就该威胁所致任何损害追讨损害赔偿以及颁布禁制令停止威胁。


案例说明

International Jingjin Medical Institute Ltd v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hinese Jingjinke Professionalism Ltd [2013] 1 HKLRD 370一案说明了如何以无理威胁作为诉讼因由。此案的被告人拥有两个注册商标,商标中含有「经筋治疗师」及「经筋理疗师」两个词语。原告人开办可取得「经筋治疗师」称衔(「该称衔」)的培训课程,并在其网站使用该称衔。被告人发出两封信件,就原告人使用该称衔一事威胁控告原告人侵犯其权利。被告人称,由于「经筋治疗师」及「经筋理疗师」两个词语是其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根据《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属文字标记,因此其拥有该称衔的独有权。原告人则指被告人的威胁毫无理据,并寻求无理威胁诉讼下的济助。

法院裁定,上述两个词语不可根据《商标条例》注册为商标,理由是它们属描述性质,它们仅描述治疗师提供的治疗的种类及性质,没有任何显著特性。因此,被告人并不因注册了两个商标而获授予该称衔的独有权。

法院其后发出禁制令禁止被告人继续威胁,并就被告人无理威胁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展开研讯。被告人亦被命令支付原告人的法律费用。


无理威胁诉讼的限制

尽管如上述International Jingjin一案所示,无理威胁诉讼对于受屈人士来说是很重要的诉讼因由,但在香港,无理威胁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是法例禁止的。

任何人如就使用商标于货品或其包装或使用商标提供服务受到侵权威胁,是不能提起无理威胁诉讼的。此外,如注册商标拥有人或有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特许持有人作出威胁,而该拥有人或特许持有人在首次作出威胁后28日内针对被威胁人展开商标侵权诉讼,并勤勉地进行诉讼程序,此情况下亦不得提起无理威胁诉讼。

此外,就专利侵权(被指制作产品投放市场或使用工序)或注册外观设计侵权(被指制作物品以供出售或出租或进口任何物品)而提起的诉讼威胁,亦不构成无理威胁诉讼的基础。


近期发展:《知识财产(欠充分理据的威胁)法案》

最近,英国下议院已通过《知识财产(欠充分理据的威胁)法案》(「该法案」),现正等候英女皇御准。

该法案旨在取得适当平衡,一方面让权利持有人保护其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亦防止滥用威胁来扭曲竞争或扼杀创新。新法例实施后将统一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权的无理威胁条文,使这范畴的法律简化一致。该法案还将实行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标准测试,用以确定某通讯是否构成「威胁」,以及制定以「许可通讯」为抗辩理由。

第一部分的测试是一个合理的人在接收者的处境应会从通讯中了解到知识产权的存在。第二部分是一个人打算针对另一人在英国作出(或假如作出则会在英国作出)的侵犯该知识产权行为提起诉讼(不论是否在英国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提起)。

「许可通讯」是指为许可目的而作出的含有与威胁相关资料的任何通讯,而且所有与威胁相关的资料均为达成该目的的必需资料,而发出通讯的人合理地相信所有与威胁相关的资料均属真实。虽然该法案明确列出三个许可目的及三个非许可目的,但亦赋予法院酌情权,可在法院认为属秉行公义所需的情况下,把三个法定许可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当作许可目的。

根据目前英国有关无理威胁的法例规定(与香港的同类规定大致相同),对于一项通讯在甚么情况下不只是通知知识产权的存在(不构成威胁诉讼),而是构成威胁诉讼的基础,尚有一些不确定性。由于这种不确定性,要评估潜在或实际无理威胁诉讼的胜算并不容易。表面看来,该法案似乎可减少这方面的不确定性。

至于香港,在任何与该法案类似的法例实施及/或法院作出任何权威裁决之前,上述不确定性似乎将会一直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实施该法案的部分目的是为了把无理威胁诉讼的相关判例原则编纂成文,根据该法案实施的国会法令的英国法理原则,对香港法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总结

如有人伪称你侵犯其知识产权,因而导致你的业务蒙受损失或商业利益受损,你可针对该人提起无理威胁诉讼,为你的损失或损害追讨赔偿。

如你是知识产权拥有人或拥有其他知识产权权益,为审慎起见,你应三思后才向他人发出指称对方侵权的讼前通讯,因为该通讯可能适得其反,令你被控告无理威胁。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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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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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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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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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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