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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疗疏忽提出索偿的诉讼时限

2021-10-29

就醫療疏忽提出索償的訴訟時限

简介

根据香港法例第347章《时效条例》第27条,原告人就人身伤害提出索偿的时限为诉讼因由产生日期或知悉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3年。关键问题是:知悉日期是何时?

最近在Momin Lok v Hospital Authority [2021] HKCA 1075一案中,上诉法庭(「上诉庭」)再次审视了《时效条例》第2730条,并裁定当原告人知道她的受伤可以归因于抗凝血药物及治疗的时候,便已符合知悉的要求。原告人当时对于有关治疗实际上如何导致她受伤的错误想法,并非根本的因素,因此并不影响她的知悉。


案情背景

原告人于2008年下半年发现她右上臂的主动脉血栓而在玛嘉烈医院接受治疗。其中,医生给她处方了抗凝血药华法林(warfarin)。尽管原告人接受了抗凝血治疗,但仍于200812月中风。原告人认为她中风是由于医生疏忽,给她处方了华法林而非肝素(heparin)作为抗凝血治疗的一部分。原告人于2011年在区域法院提出诉讼,向被告人索偿(「区院诉讼」)。

然而,因为专家认为适当的处方是华法林而非肝素,故原告人无法提供对她有利的医疗专家意见。在2013年,原告人当时的丈夫代她中止了区院诉讼,原告人至2014年返回香港后才知道案件已中止。20161月,进一步医疗意见显示,原告人的医生所处方的华法林剂量,未能为原告人提供足够的抗凝血剂。原告人遂于20161028日提交申索陈述书。被告人其后以诉讼时效已过为抗辩理由,反对原告人的诉讼。

在就初步事宜进行的审讯中,包华礼法官认为,原告人在令状发出前3年才具备所须的知悉,以开始计算《时效条例》第 27条订明的诉讼时限,因此她是在诉讼时限之内提出诉讼。法官进一步表示,假如诉讼时效已过,他会行使《时效条例》第30条下凌驾诉讼时限的酌情权力,让诉讼得以进行。被告人向上诉庭上诉。


《时效条例》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论点:(i)《时效条例》第27条要求甚么程度的知悉,及 (ii) 法院应在甚么情况下行使《时效条例》第30条的酌情权力使诉讼时限不适用。

《时效条例》第27(6) 条订明,某人的知悉日期,是指该人最初知悉以下事实的日期:

  1. 有关的伤害乃属重大;
  2. 该项伤害完全或部分是归因于指称构成疏忽、妨扰或违反责任的作为或不作为;
  3. 被告人的身分;及
  4. 如指称上述作为或不作为乃被告人以外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时,该人的身分以及其他支持针对被告人提出诉讼的事实。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庭重新审视主要案例,并归纳出关于开始计算诉讼时限所须的知悉的法律原则:

  1. 27(6)(b) 条中「归因」一词是指能够归因,是指一种真正、而非凭空想象的可能性。它要求原告人知悉某作为或不作为有可能是造成伤害的原因,但不需是颇有可能的原因;
  2. 在所须的确定程度方面,原告人的知悉无须是肯定及毫无矛盾的可能性。当一名具备上述知悉的合理的人认为已足够地肯定,有充分理由可开始进行追讨赔偿的初步行动,例如征询法律及其他意见并收集证据,便应开始计算诉讼时限;
  3. 只要原告人合理地相信可以归因,即使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其申索,也已足以构成知悉。

 

根据上述原则,上诉庭认为原告人于20117月肯定已具备所须的知悉,当时她已肯定地相信她的中风可归因于医生给她的抗凝血药物及治疗。她合理地开始进行提出申索的初步行动,包括征询法律意见、收集医疗纪录、委托专家提供意见,并实际对被告人提出诉讼。

诉讼时限并没有因为原告人于2016年取得对她有利的专家意见而重设,因为专家提供的资料并非《时效条例》第27(6)(b) 条所要求关于原告人申索的要素的概括知悉。原告人对于抗凝血治疗实际上如何出错的错误想法,并没有导致她控告错误的人士。尽管原告人有所误会及缺乏医疗意见支持,但诉讼时限仍在当时开始计算。因此,上诉庭撤销了包华礼法官所指原告人已在时限内提出诉讼的裁决。

然后,上诉庭审视《时效条例》第30条。该条授予法院广泛而不受约束的权力,可使诉讼时效不适用。考虑到 (1) 原告人的延误是因为她对于实际上哪里出错的错误想法以及她基于该想法而得到的不利医疗意见所造成,及 (2) 区院诉讼被原告人当时的丈夫在征询法律意见后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止,上诉庭认为容许继续诉讼是公平的,并行使酌情权使诉讼时限不适用。


要点

一般人未必能轻易理解在医疗过程中实际上哪里出错。专家意见虽然可能有帮助,但要完全了解情况,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甚至需要委托多名专家。病人应紧记提出人身伤害诉讼的时限是3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旦知道医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是造成伤害的原因,并认为开始进行提出申索的初步行动是合理的,便应尽快采取该等初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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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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