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押后清盘呈请以进行重组时,需要提出甚么证据?
简介
在最近Re Lerthai Group Ltd [2021] HKCFI 207一案中,原讼法庭澄清了法院在行使酌情权押后清盘呈请以便公司能够进行债务重组时会考虑的因素。法院裁定,公司不但须证明在重组后能够向要求立即还款的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且须证明它将会继续经营盈利的业务,或至少在中期内能够支付其到期债务。
背景
2017年9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与勒泰商业有限公司(「勒泰」)订立了一份融资协议,融资金额为1.5亿港元。根据协议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勒泰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须就此承担共同及各别责任。由于勒泰及该公司拖欠还款,工银亚洲入禀追讨泰勒超过1.7亿港元的债务(「该债务」),并于2020年5月19日获判胜诉。
2020年7月2日,工银亚洲就该债务对该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其后,该公司被提出清盘呈请(「该呈请」)。该公司申请押后该呈请以便进行债务重组,而由于该公司的债务总额接近40亿港元,工银亚洲请求法院立即颁下清盘令,因为其认为押后该呈请是徒劳无功的。其他获发通知就该呈请出庭的债权人并没有出席聆讯。
关于申请延期以进行债务重组的原则
夏利士法官引述他自己在Re Chase on Development Limited [2020] HKCFI 629一案中的裁决,再三强调,当一间公司明显无力偿债且呈请人的债权未受争议时,如公司请求法院押后呈请以尝试重组债务,无抵押债权人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若债权人之间有不同意见,法院通常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 (i) 定量评估赞成及反对清盘令的债权人数目;(ii) 债权人赞成及反对清盘令的原因;及 (iii) 建议重组方案的可行性。这个处理方法在Re China Huiyuan Juice Group Ltd [2020] HKCFI 2940一案中得进一步发展。夏利士法官解释,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出清盘令时,是在行使一项酌情权,因此在考虑是否颁布清盘令时须考虑建议命令对所有相关人士(包括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影响。一般而言,如果没有妥善的相反酌情理据,而清盘申请人已证明其债权并已证明有关公司无力偿债,便可发出清盘令。然而,假如拒绝押后清盘很大机会造成重大不公,法院则可行使酌情权,准许押后清盘。
所须的证据及法院的分析
夏利士法官进一步解释,当法院收到申请延期以给予公司时间进行债务重组,法院需要收与其业务及债务性质相一致的证据。在本案中,该公司提交了其集团物业组合的摘要、主要债权人及债务清单、清盘分析,以及关于该公司出售其附属公司若干物业的备忘录。根据该公司的建议重组方案,该公司将出售其最具吸引力的部分物业予另一发展商,以向债权人偿债。方案指该公司较清盘人更有可能实现等物业的最大价值。
然而,法院不接纳该公司提出的证据,并指出如要押后清盘呈请,以给予负债公司重整财务状况的机会,负债公司必须提出证据,证明:(i) 财务困难是如何引起的;(ii) 公司即时如何处理其财务困难;及 (iii) 公司在中短期内如何回复财务穏健。在本案中,该公司没有提出所需证据,且公司现严峻财务困难背后的原因,是其物业组合的收益与该公司所付的利息不成比例,以及市场前景暗淡。法院认为这个解释虽然没有证据支持,但反映该公司在向其债权人还款后仍有可能继续无力偿债,因为它日后将无法支付其到期债务。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适当的处理方法是由法院发出即时清盘令。因此,法院顺应呈请人工银亚洲(比法院更能够评估如何才符合债权人的最佳利益)的意愿,如常发出清盘令。
总结
总括而言,法院表示,公司申请押后清盘以进行重组但却未能提出所需证据的情况实在太常见;公司应假设,如果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便会被颁令清盘。因此,面临清盘呈请的公司如希望重组债务,则应征询法律意见,了解需要甚么证据才能令法院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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