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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电邮骗案受害人可如何确定骗徒身份及追踪被骗款项?

2023-08-07

简介

电话及电邮骗案的受害人往往面对一个难题,就是无法识别骗徒身份,更遑论提出法律诉讼追讨损失。在保密责任的约束下,银行的客户即使涉嫌行骗,银行也不会贸然向受害人透露相关银行帐户的资料。因此,受害人首先应根据香港法例第8章《证据条例》第21条提出诉讼及向法院申请披露。在Aisan Corporation of America & anor v Unknown Bank Account Holder(s) with DBS Bank (Hong Kong) Ltd & Ors [2023] 2 HKC 556一案中,原讼法庭允许原告人申请披露显示若干相关帐户银行结余、帐户获授权操作人的身份以及其最新通讯地址及联络详情的文件。有了这些资料,受害人针对骗徒采取法律行动便容易得多。

骗案

原告人是一宗电话及电邮骗案的受害人,他们被骗将600万美元由原告人的帐户首先转账至两个银行帐户,而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及在另一宗法院诉讼中取得的银行纪录,原告人发现,该等款项进一步转账至 香港多间银行帐户,该等帐户为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分别在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统称「该等银行」)开设的帐户。

原告人不但不知道被告人的联络资料,甚至被瞒骗了第一被告人的身份。原告人最初以为帐户持有人是一间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最初将该公司列为第一被告人,并从网上公司查册取得其地址。但星展银行在取得令状副本后告知原告人,星展银行并没有该名称的客户,而该名称很可能是该帐户的真正持有人在星展银行的虚拟银行帐户中采用的参考名称。

申请披露

因此,原告人透过单方面传票向法院申请命令银行作出披露。由于原告人并无被告人的联络资料,传票未能送达至被告人,只通知了该等银行。

该等银行没有出席聆讯,并保持中立态度;他们就披露条款与原告人通信,但对原告人要求的披露条款大致上并无争议。


法律原则

根据《证据条例》第21条:

1.       法庭或法官可应任何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申请,命令该一方可为该法律程序而自由查阅银行纪录内的任何记项并制取副本。

 

2.       本条所指的命令,可在传召或不传召有关银行或其他任何一方的情况下作出,而除非法庭或法官另有指示,否则须在该命令必须服从前3整天送达有关银行。

 

于审批申请时,法院注意到向帐户持有人送达传票并非《证据条例》第21条的法定要求。虽然就向帐户持有人送达根据第21条提出的申请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帐户持有人是较为公平的做法,但不一定可行。法院有权单方面发出命令,而无须被告人应诉。

如要成功申请,原告人必须证明有关帐户可能载有与须在各方之间审讯的争论点具密切关系的材料——即证明帐户具与案件有关。

尽管法院有酌情权批准上述申请,但仍必须审慎行事。法院认同被告人的私隐以及银行与客户的保密权必须得到尊重。因此,法院只会在能够清楚证明帐户的确是诉讼一方的帐户,或该方与有关帐户的联系如此密切从而构成针对该方的证据时,才会批准申请。

法院的裁决

法院在考虑以下因素后批准申请:

1.       法例并无规定向被告人送达传票;

2.       原告人提出的相关申索属专有性质;

3.       诈骗规模庞大;

4.       所索取的资料/纪录显然与案中的争论点有关,有助识别涉案人士的身份及追踪骗款;及

5.       有关帐户及持有人与骗案有紧密关连,可被用作针对被告人的证据。

 

法院虽然批准申请,但认为所原告人请求披露的范围太广泛。其中,法院认为不宜批准原告人获透露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的「任何其他帐户」,并拒绝准许原告人就其获披露的银行结单所示的特定交易自由获取进一步披露。法院认为不宜准许原告人或银行在没有法院监督的情况下进一步透露资料,因为这样可能会令银行与客户间的保密权受损至超出所需的程度。原告人如需获取任何进一步披露,应向法院提出类似申请。

因此,法院批准披露显示有关帐户的银行结余的纪录、该等帐户的获授权操作人的身份、该等人士的最新通讯地址及联络详情、被告人的银行结单、与开立该等帐户有关的纪录,以及识别从被告人帐户转出的所有款项及就每项交易识别受款人姓名及银行帐户资料的文件。

法院亦批准原告人将所取得的文件或资料用于进一步诉讼(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以协助原告人追踪款项。

要点

银行帐户持有人的私隐及银行与客户的保密权无疑应该受到保护,但法院亦承认,网络罪案受害人如针对真正罪犯请求香港法院提供合法补救,法律应协助有关资料的透露。然而,即使法院同情受害人,但在作出衡量时仍会非常审慎地行使其酌情权,以确保不超过必要的披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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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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