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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反洗黑钱法律检控电话骗徒

2015-09-01

利用反洗黑钱法律检控电话骗徒,可以解决与串谋诈骗控罪相关的司法管辖权及证据问题。


简介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章露峯 DCCC 333/2015335/2015一案中,6名来自台湾及中国大陆的男子(统称「被告人」)协助跨境电话骗徒在香港洗黑钱逾港币250万元,于201599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处监禁1624个月不等。他们承认由2013年至去年期间取得或企图处理从三名台湾女子(「受害人」)骗取的款项。


背景

20149月,受害人收到自称护士、检控官或警察的来电,对方声称受害人的身份遭假冒用作犯罪。骗徒要求受害人把钱存入香港多间银行,藉以「汇款」及证明受害人「清白」。

受害人收到电话后,遵从来电人的指示,两次将钱存入香港的指定银行帐户。被告人其后收取或企图收取所骗资金。其中一名受害人黄女士合共被骗港币250万元。


被告人的控罪

2014924日,被告人在香港被捕,并被控以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455章)(「该条例」)第25条。

2015826日,被告人承认控罪。


该条例第25条的几个要点

根据该条例第25条,任何人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处理的财产(无论是现金、物业、股票等)是犯罪得益,即触犯洗黑钱罪行。


判刑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徐绮薇认为各被告人在洗黑钱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为他们:

  1. 积极参与处理所骗资金;
  2. 专程来港开立银行帐户及处理所骗资金;及
  3. 协助保护主脑免于被捕。

 

为何不是串谋诈骗罪?

串谋诈骗罪是由两名或以上人士达成一项协议,以不诚实的方式制造一种状况令受害人采取行动或未能采取行动,从而导致受害人蒙受经济损失或使其经济利益遭受风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洪永俊 CACC 453/2009一案中,上诉法庭指出,对于「洗黑钱」案件,一般而言,控方选择以「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物」为控罪,主要原因是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下,证明被告人直接参与串谋诈骗。

章露峯一案中,尽管被告人承认他们按主脑指示取得或企图处理所骗资金,但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知道所骗资金的来源。这可能就是被告人只被控以洗黑钱而非串谋诈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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