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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粗鄙意思的商标可在内地被宣告无效

2019-03-01

简介

2019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高院」)颁下裁决,裁定「MLGB」商标含有粗鄙意思、低俗及可能危害社会主义道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10(8) 条宣告无效。


背景

宣告商标无效

根据内地法律,任何人如欲反对一个已获中国商标局批准的商标,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另行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申请。已注册的商标如属《商标法》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禁情况,则可被宣告无效。

争议商标

20101215日,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俊客」)申请注册「MLGB」商标(「争议商标」),其后于20111228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获准用于第25类货品,包括服装、婚纱、鞋、帽、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运动衫及婴儿连身衣。

一名姚洪军先生向评委会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理由是《商标法》第10(8) 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评委会的裁决

2016119日,评委会裁定,尽管上海俊客表示「MLGB」的意思是「My Life’s Getting Better」(我的人生变得更美好),但其呈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该含义已获公众广泛认知。相反,公众将更可能认为「MLGB」是不文用语。「MLGB」这组字母在网络等社交平台被广泛用作一个粗鄙中文词汇的简称,其意思粗鄙、低俗,并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容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被宣告为无效。

上海俊客不服裁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俊客提出进一步证据,指出「MLGB」亦已获准在第45类服务注册,因此评委会在审查争议商标时,应依照行政确定性的法律原则,采用相同的审查标准。

另一方面,姚洪军亦提出进一步证据,指出上海俊客在申请争议商标时,亦同时申请了「caonima」商标。若将两个商标一并考虑,两者看来均与粗鄙的含义有关,显示上海俊客提出申请时可能存有恶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决

对于「MLGB」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对社会有其他不良影响,法院出现多种不同的意见。其中一个重点是,熟悉网络的目标群体对于「MLGB」的理解,是否等于对一般公众造成影响。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具有新含义的文字组合,包括以拼音字母替代汉语词汇表达的方式不断出现。网络环境下语言使用的习惯、风格、方式形成其自身鲜明的特点,甚至在特定群体中形成了具有相对固定含义的「网络语言」,并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语言环境中,产生为社会广为接受的新词汇或者新含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指出,没有证据显示上海俊客主张的「My Life’s Getting Better」的缩写是常见的英文表达方式,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用法为公众所知悉或能够消除「MLGB」的不文含义(粗鄙的中文词汇)给人带来的厌恶感。网络社交日益成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而青少年的猎奇和反叛心理特别强烈;「MLGB」使用在衣服、鞋、帽等商品上,其对象正是三观(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评委会的判决。上海俊客再向北高院上诉。

北高院的最终裁决

北高院总结了在评定争议商标「MLGB」是否造成第8(10) 条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时,应考虑的四项因素:

  1. 所考虑的目标群体应当是「社会公众」;
  2. 所考虑的时间应当是申请商标注册之时;
  3. 判断字词的意思时,应依照权威资料来源或能够为公众广泛接触的常见资料来源;及
  4. 举证责任在于反对商标注册的人士。

北高院裁定,虽然「MLGB」并非固定的外文词汇,但对于某些群体,「MLGB」已具有固定的粗鄙含义。内地网络用户数量规模庞大,而且网络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法院有责任防止粗文化泛滥。法院认为「MLGB」具有负面意思及低俗,而且上海俊客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以及使用低俗的方式宣传「MLGB」,显示其迎合低俗文化倾向的意图。

因此,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告「MLGB」商标无效。


总结

根据内地法院现时对《商标法》第10(8) 条的解释,「低俗」可构成宣告商标无效的有效理由。商标从业员及各人应谨记,网络环境不断变化,新的网络用语每日出现,某些网络语言会对公众的认知造成影响,内地法院如认为这种影响具有负面作用,法院会(通过司法)确保维护其道德价值,以保护青少年的心智及社会主义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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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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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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