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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粗鄙意思的商標可在內地被宣告無效

2019-03-01

簡介

20192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高院」)頒下裁決,裁定「MLGB」商標含有粗鄙意思、低俗及可能危害社會主義道德,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第10(8) 條宣告無效


背景

宣告商標無效

根據內地法律,任何人如欲反對一個已獲中國商標局批准的商標,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委會」)另行提出宣告商標無效的申請。已註冊的商標如屬《商標法》規定的任何一種違禁情況,則可被宣告無效。

爭議商標

20101215日,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上海俊客」)申請註冊「MLGB」商標(「爭議商標」),其後於20111228日獲准註冊。爭議商標獲准用於第25類貨品,包括服裝、婚紗、鞋、帽、襪、領帶、圍巾、皮帶(服飾用)、運動衫及嬰兒連身衣。

一名姚洪軍先生向評委會申請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理由是《商標法》第10(8) 條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評委會的裁決

2016119日,評委會裁定,儘管上海俊客表示「MLGB」的意思是「My Life’s Getting Better」(我的人生變得更美好),但其呈交的證據未能證明該含義已獲公眾廣泛認知。相反,公眾將更可能認為「MLGB」是不文用語。「MLGB」這組字母在網絡等社交平台被廣泛用作一個粗鄙中文詞彙的簡稱,其意思粗鄙、低俗,並且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容易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應被宣告為無效。

上海俊客不服裁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上海俊客提出進一步證據,指出「MLGB」亦已獲准在第45類服務註冊,因此評委會在審查爭議商標時,應依照行政確定性的法律原則,採用相同的審查標準。

另一方面,姚洪軍亦提出進一步證據,指出上海俊客在申請爭議商標時,亦同時申請了「caonima」商標。若將兩個商標一併考慮,兩者看來均與粗鄙的含義有關,顯示上海俊客提出申請時可能存有惡意。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裁決

對於「MLGB」是否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對社會有其他不良影響,法院出現多種不同的意見。其中一個重點是,熟悉網絡的目標群體對於「MLGB」的理解,是否等於對一般公眾造成影響。

然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具有新含義的文字組合,包括以拼音字母替代漢語詞彙表達的方式不斷出現。網絡環境下語言使用的習慣、風格、方式形成其自身鮮明的特點,甚至在特定群體中形成了具有相對固定含義的「網絡語言」,並逐漸融入到人們的日常語言環境中,產生為社會廣為接受的新詞彙或者新含義。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又指出,沒有證據顯示上海俊客主張的「My Life’s Getting Better」的縮寫是常見的英文表達方式,也沒有證據表明這種用法為公眾所知悉或能夠消除「MLGB」的不文含義(粗鄙的中文詞彙)給人帶來的厭惡感。網絡社交日益成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而青少年的獵奇和反叛心理特別強烈;「MLGB」使用在衣服、鞋、帽等商品上,其對象正是三觀(世界觀、人生觀及價值觀)正在形成階段的青少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評委會的判決。上海俊客再向北高院上訴。

北高院的最終裁決

北高院總結了在評定爭議商標「MLGB」是否造成第8(10) 條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時,應考慮的四項因素:

  1. 所考慮的目標群體應當是「社會公眾」;
  2. 所考慮的時間應當是申請商標註冊之時;
  3. 判斷字詞的意思時,應依照權威資料來源或能夠為公眾廣泛接觸的常見資料來源;及
  4. 舉證責任在於反對商標註冊的人士。

北高院裁定,雖然「MLGB」並非固定的外文詞彙,但對於某些群體,「MLGB」已具有固定的粗鄙含義。內地網絡用戶數量規模龐大,而且網絡與社會公眾生活密切相關,法院有責任防止粗文化泛濫。法院認為「MLGB」具有負面意思及低俗,而且上海俊客還申請了「caonima」等商標,以及使用低俗的方式宣傳「MLGB」,顯示其迎合低俗文化傾向的意圖。

因此,北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告「MLGB」商標無效。


總結

根據內地法院現時對《商標法》第10(8) 條的解釋,「低俗」可構成宣告商標無效的有效理由。商標從業員及各人應謹記,網絡環境不斷變化,新的網絡用語每日出現,某些網絡語言會對公眾的認知造成影響,內地法院如認為這種影響具有負面作用,法院會(通過司法)確保維護其道德價值,以保護青少年的心智及社會主義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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