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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仲裁更易掌握时间及费用

2013-11-01

背景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的《机构仲裁规则》(「2013规则」)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自2008年起沿用的机构仲裁规则(「2008规则」)。本文重点介绍2013规则对于在香港进行机构仲裁所需的时间及费用有甚么影响。

计算仲裁员费用:可选设有上限的小时费率
以往2008规则只提供一种计算仲裁员费用的特定方式供当事人采用,否则双方须自行订立其他费用安排。2013规则容许双方选择根据争议涉及的金额计算仲裁员费用,或约定仲裁员每小时的收费。若双方没有约定费用安排,仲裁员费用则会按每小时收费而定。

另外,2013规则设有机制,就上述两种计费仲裁员费用的方式订下标准。仲裁员每小时的收费上限为港币6,500元,每年增幅最多10%。按争议涉及的金额计算的费用则由仲裁中心根据客观准则厘定,例如争议涉及的金额、事情的复杂性、仲裁员所花的时间、是否需委任秘书等等。每名仲裁员的费用一般不得超过规则列明的上限,但在特殊或少数例外情况下,例如修订、要求加入当事人或合并仲裁,亦可作调整。

上述计算仲裁员费用的选择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相对罕见。这些条文旨在节省当事人在聆讯前阶段用于商讨费用及开支的时间。另外,仲裁中心亦已就仲裁员的费用、开支、条款及条件发出实务指引,以补充说明2013规则下的仲裁员费用计算方法。

急切仲裁
针对仲裁案件的急切性,2013规则加入了紧急仲裁员程序,让任何一方可在仲裁的早期获得紧急临时济助(例如禁制令)。由仲裁开始至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可依照以下规定,向仲裁中心申请委任紧急仲裁员:(1) 提供指定资料,包括争议的有关事实、所要求的紧急济助及解释紧急济助的急切性;及 (2) 支付港币18万元的申请按金,作为仲裁中心的行政开支及紧急仲裁员的费用及开支(按每小时收费计算)。

申请获接纳后,仲裁中心会在2日内委任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收到档案后,会在15日内作出紧急决定。为避免延误,2013规则赋予紧急仲裁员权力就任何对紧急仲裁员管辖权的反对(包括对于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范围的异议)作出裁定。

在2013规则下,若当事人同意或争议金额不超过港币2,500万元,各方当事人亦可选择采用快速程序,仲裁员会在收到档案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

合并仲裁
加入当事人及合并仲裁有助处理涉及多名外海当事人及多项合约的复杂商业争议。2008规则容许在仲裁案件中加入当事人,而2013规则更进一步容许在以下情况下合并仲裁:

1.          各仲裁中的所有申索是基于同一项仲裁协议;

2.          申索济助的权利是关于或源自同一项或同一系列交易,即使该等申索是基于两项或以上仲裁协议(须互相兼容)提出亦可;或

3.          当事人同意合并。

仲裁中心若决定合并仲裁或容许加入当事人,当事人将被视为放弃以下权利:(1) 就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决的有效性及/或强制执行该裁决提出异议,及 (2) 指定仲裁员。合并仲裁的仲裁庭将由仲裁中心委任,仲裁中心可以撤销任何先前已作出的委任。

总结
2013规则容许当事人将涉及多名当事人的多项仲裁合并,以节省时间,亦采用现有费用安排,以控制仲裁员费用。当事人可选择快速程序,以简易方式解决争议。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更可透过紧急仲裁员程序获得临时济助。2013规则适用于2013年11月1日或之后展开的所有仲裁案件。然而,2013规则中有关合并仲裁及紧急仲裁员的规定并不适用,除非,有关仲裁协议于2013年11月1日之前订立,或当事人表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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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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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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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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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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