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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仲裁更易掌握時間及費用

2013-11-01

背景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的《機構仲裁規則》(「2013規則」)於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自2008年起沿用的機構仲裁規則(「2008規則」)。本文重點介紹2013規則對於在香港進行機構仲裁所需的時間及費用有甚麼影響。

計算仲裁員費用:可選設有上限的小時費率 

以往2008規則只提供一種計算仲裁員費用的特定方式供當事人採用,否則雙方須自行訂立其他費用安排。2013規則容許雙方選擇根據爭議涉及的金額計算仲裁員費用,或約定仲裁員每小時的收費。若雙方沒有約定費用安排,仲裁員費用則會按每小時收費而定。

另外,2013規則設有機制,就上述兩種計費仲裁員費用的方式訂下標準。仲裁員每小時的收費上限為港幣6,500元,每年增幅最多10%。按爭議涉及的金額計算的費用則由仲裁中心根據客觀準則釐定,例如爭議涉及的金額、事情的複雜性、仲裁員所花的時間、是否需委任秘書等等。每名仲裁員的費用一般不得超過規則列明的上限,但在特殊或少數例外情況下,例如修訂、要求加入當事人或合併仲裁,亦可作調整。

上述計算仲裁員費用的選擇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相對罕見。這些條文旨在節省當事人在聆訊前階段用於商討費用及開支的時間。另外,仲裁中心亦已就仲裁員的費用、開支、條款及條件發出實務指引,以補充說明2013規則下的仲裁員費用計算方法。 

急切仲裁 

針對仲裁案件的急切性,2013規則加入了緊急仲裁員程序,讓任何一方可在仲裁的早期獲得緊急臨時濟助(例如禁制令)。由仲裁開始至仲裁庭組成之前,當事人可依照以下規定,向仲裁中心申請委任緊急仲裁員:(1) 提供指定資料,包括爭議的有關事實、所要求的緊急濟助及解釋緊急濟助的急切性;及 (2) 支付港幣18萬元的申請按金,作為仲裁中心的行政開支及緊急仲裁員的費用及開支(按每小時收費計算)。

申請獲接納後,仲裁中心會在2日內委任緊急仲裁員。緊急仲裁員收到檔案後,會在15日內作出緊急決定。為避免延誤,2013規則賦予緊急仲裁員權力就任何對緊急仲裁員管轄權的反對(包括對於仲裁條款或協議的存在、有效性或範圍的異議)作出裁定。

在2013規則下,若當事人同意或爭議金額不超過港幣2,500萬元,各方當事人亦可選擇採用快速程序,仲裁員會在收到檔案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 

合併仲裁

加入當事人及合併仲裁有助處理涉及多名外海當事人及多項合約的複雜商業爭議。2008規則容許在仲裁案件中加入當事人,而2013規則更進一步容許在以下情況下合併仲裁:

1.          各仲裁中的所有申索是基於同一項仲裁協議;

2.          申索濟助的權利是關於或源自同一項或同一系列交易,即使該等申索是基於兩項或以上仲裁協議(須互相兼容)提出亦可;或

3.          當事人同意合併。  

仲裁中心若決定合併仲裁或容許加入當事人,當事人將被視為放棄以下權利:(1) 就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決的有效性及/或強制執行該裁決提出異議,及 (2) 指定仲裁員。合併仲裁的仲裁庭將由仲裁中心委任,仲裁中心可以撤銷任何先前已作出的委任。

總結

2013規則容許當事人將涉及多名當事人的多項仲裁合併,以節省時間,亦採用現有費用安排,以控制仲裁員費用。當事人可選擇快速程序,以簡易方式解決爭議。在緊急情況下,當事人更可透過緊急仲裁員程序獲得臨時濟助。2013規則適用於2013年11月1日或之後展開的所有仲裁案件。然而,2013規則中有關合併仲裁及緊急仲裁員的規定並不適用,除非,有關仲裁協議於2013年11月1日之前訂立,或當事人表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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