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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担保人的确切责任范围取决于担保书的措辞

2019-09-30

引言

在航运业界,以担保书来确保租船人向船东履行责任是相当普遍的做法。很多人以为担保人只是在主要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才须负责,但这并非事实的全部。未了解担保书的真正性质便贸然签署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担保人可能会面临大量的债务申索。

担保书的基本种类

担保文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通常被称为「真正担保」,这类担保仅对担保人施加次要责任,要求担保人「督促」主要债务人偿还债务。换言之,在发生违约事件时,债权人必须首先要求主要债务人履行责任,然后才可追究担保人。这类担保书的发出者通常并非银行或金融机构,但与主要债务人有其他商业关系,例如母公司担保书(由母公司为其附属公司的债务作出担保)通常都属于「真正担保」。

第二类担保书有时会采用「见索即付保」或「履约保证」的形式。这类担保书通常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发出,虽然「担保人」多数难以独立评估相关申索的真正理据,但他们愿意按照文书承担还款责任。根据这类担保书,债权人可要求主要债务人或担保人履行责任。只要债权人按照担保书规定提出还款要求,呈交所须文件,「担保人」就必须偿还款项。然而,假如担保人发现主要债务人结果根本无须还款,担保人有权向收款人讨回款项。

法院如何诠释担保书

在近期的Rubicon Vantage International PTE Ltd v Krisenergy Ltd [2019] EWHC 2012 (Comm) 一案(「Rubicon」)中,英国法院就一份由非银行机构发出的担保书的诠释规则订下了重要指引。

案件背景

在此案中,索偿人Rubicon将其拥有的一艘船只出租予被告人Krisenergy(一间非银行机构)的全资附属公司KegotKrisenergy根据租船合同条款向索偿人作出担保,其主要条款如下:

3.   本担保书下的所有还款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以由承判商(Rubicon)的行政总裁或财务总监作出的宣誓声明,述明以下内容:

(b)     该等款额的计算方法,连同为评估该还款要求而合理所须的证明文件;及

4.       假如该公司(Kegot)与承判商对于根据本担保书要求的金额没有争议,担保人须于收到还款要求起计四十八(48)小时内支付所要求的金额。

5.       假如该公司与承判商对于该公司就根据本担保书索求的金额所须承担的责任有争议:

(a)     担保人(Krisenergy)须应要求支付任何不超过三百万美元(US$3,000,000)的金额,即使该公司与承判商有任何争议亦然;

(b)     担保人有权拒绝及延迟支付索求金额超出三百万美元(US$3,000,000)的部分;及

(c)     担保人有权拒绝及延迟支付任何其他根据本担保申索而有争议金额,

直至就争议金额的法律责任作出最终裁决或最终不可上诉的裁决,或该公司与承判商就此达成协议。」

争论点

本案有两个与担保书的诠释规则有关的争论点:

1.       该担保书是否只限Kegot已承认责任的债务申索部分才属于见索即付保;及

 

2.       如何诠释担保书中构成妥当还款要求的条文。

法院判决:第一个争论点

就第一个争论点作出判决时,法院探讨了两宗英国上诉法庭案件,订明在符合适当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判断担保种类的适用推定。首先,在Marubeni Hong Kong v Mongolian Government [2005] EWCA Civ 395一案中,法院裁定,在不涉及银行的交易中,假如担保书中没有适当的字词显示其为见索即付保或具有类似效果的安排,则构成有力的推定:不应将有关文书诠释为见索即付保而非仅施加次要责任的「真正担保」。

第二,在Wuhan Guoyu Logistics Group Co Lt v 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 [2012] EWCA Civ 1629一案中,上诉法院裁定,若任何文书是 (i) 关于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订约方之间的有关交易;(ii) 由银行发出;(iii) 载有「见索即付」的承诺(不论有没有「首先」或「书面」字眼);及 (iv) 不包含禁止或限制担保人可提出的抗辩理由的条文,那么可以推定,该文书属于见索即付保

结果,法院裁定,Rubicon案中的担保是「真正担保」与「见索即付保」的结合。首300万美元的申索属于「见索即付」责任,因为:(i) 该文书被称为母公司担保;(ii) 该担保事实上由主要债务人Kegot的母公司Krisenergy提供;(iii) 根据第4及第5条的用词,各方同意Krisenergy有责任支付Kegot应付而未付的任何金额,但前提是已依照第3条提出还款要求;及 (iv) 各方同意,尽管RubiconKegot之间的争议仍未解决,但已出现可使Krisenergy须因应一项按规定提出的还款要求而付款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上诉法院指出,判断一项担保的见索即付责任范畴的正确方法,首先是要考虑各方选择用来记录他们的协定的字词,判断不应受任何关于该等字词的涵义、应作广义或狭义诠释的先前推定所影响。仅仅由于担保人接受一项并非由银行发出的自主见索即付责任,无助于判断该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限度。

法院判决:第二个争论点

关于第二个争论点,即一项有效还款要求须包括 (i) 述明款额计算方法的宣誓声明连同证明文件,还是 (ii) 实际证明文件,法院裁定,诠释一份商业合约时,法院会基于所采用的字词来判断各订约方的意思,这涉及判断一名合理的人会怎样了解各订约方的意思,而有关人士应是一名合理地具备各订约方背景知识的人。最终,法院裁定,有效的还款要求须包括实际证明文件,因为一名合理的人会理解各约方的用意是提出还款要求时必须附上实际证明文件。

总结

总括而言,Rubicon案的裁决重申,担保书中采用的每字每句及它们的整体意思,对于判断各方的责任至关重要。无论担保人或希望倚赖担保书的人,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在签署担保书之前都必须仔细阅读条文,并在需要时征询法律意见,以尽量避免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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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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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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