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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刊发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

2023-03-31

简介

我们先前在〈联交所刊发有关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文件〉一文中谈论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210月刊发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允许特专科技公司(见下文定义)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拟议第18C章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征询公众意见。联交所于20233月刊发了咨询总结(「咨询总结」)。

新的特专科技公司上市制度

经考虑市场意见,联交所决定实施咨询文件的大部分建议,但会作出以下主要修订以回应所收到的意见:

1.    特专科技行业的可接纳领域

在咨询文件中,联交所建议采用以下定义:

1.       将「特专科技公司」定义为「主要从事(不论直接或透过其附属公司)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内的一个或以上的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其商业化及/或销售的公司」;

 

2.       将「特专科技产品」定义为「(单独或连同其他产品或服务)应用特专科技的产品及/或服务」;及

 

3.       将「特专科技」定义为「应用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内的产品及/或服务的科学及/或技术」。

 

咨询总结建议,联交所决定采纳建议的定义而不作修改。《上市规则》第18C.01条将「特专科技行业」或「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定义为  联交所 网站刊发并不时更新的指引信(见咨询总结附录五)中载列的特专科技行业名单内的行业或可接纳领域(视属何情况而定)。特专科技行业名单以及联交所认为属于这些行业各自的可接纳领域(并非详尽无遗)载列如下:

 


特专科技行业

可接纳领域

新一代信息技术

云端服务;人工智能

先进硬件及软件

机器人及自动化;半导体;先进通信技术;电动及自动驾驶汽车;先进运输技术;航天科技;先进制造业;量子信息技术及计算;元宇宙技术

先进材料

合成生物材料;先进无机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纳米材料

新能源及节能环保

新能源生产;新能源储存及传输;新绿色技术

新食品及农业技术

新食品技术;新农业技术

其他:必须先向联交所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并咨询证监会

若上市申请 有任何不符合以下原则的特征,联交所可拒绝该上市申请:

1.       具高增長潛力;

2.       其成功營運是靠 採用新科技及/或新業務模式;及

3.       研發為其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其主要活動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2.    上市资格

下表列咨询建议与将会实施的规定的主要分别:

咨询文件

咨询总结

1.    上市时预期市值

·      商业化公司:≥ 80亿港元

·      未商业化公司:≥ 150亿港元

·      商业化公司:≥ 60亿港元

·      未商业化公司:≥ 100亿港元

(第18C.03条规则)

2.    研发开支比例

最低研发开支比例门槛(研发开支金额占同期总营运开支百分比)

·      商业化公司:15%

·      未商业化公司:50%

最低研发开支比例门槛(研发开支金额占同期总营运开支百分比)

·      门槛降至30%收益至少达1.5亿港元但少于2.5亿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 )(第18C.04(2)(b) 条规则)

·      门槛维持50%(收益少于1.5亿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第18C.04(2)(c) 条规则)

 

适用时期

·      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每年

适用时期

要求达到以下百分比:

·      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中有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每一年达到适用的百分比门槛(第18C.04(3)(a) 条规则);及

·      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合并计算达到适用的百分比门槛(第18C.04(3)(b) 条规则)。

 

3.    来自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

来自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投资的指示性基准

·      至少两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在上市申请日期及上市申请前的12 个月期间,一直各自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5% 或以上

来自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投资的指示性基准

 

二至五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

·      在上市申请日期及上市申请前的12 个月期间,一直合计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10% 或以上;或

·      在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 个月前已对申请人投资合计至少15亿港元(不包括上市申请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

但前提是至少两名上述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

·      在上市申请日期及上市申请前12 个月期间,一直各自持有申请人已发行股本至少3%;或

·      在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 个月前已各自对申请人投资至少4.5亿港元(不包括上市申请日期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

(指引信第37段)

4.    优化的定价流程

·      首次公开招股的股份总数(于行使超额配股权时发行的股份数目不计算在内)的至少 50% 须由「独立机构投资者」持有

·      将「独立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独立性规定的机构投资者

·      规定至少 50% 的发售股份由「独立定价投资者」认购(第18C.08条规则)

·      将「独立定价投资者」定为包括:(i) 机构专业投资者(见第18B.01条定义);及 (ii) 管理资产总值、基金规模或投资组合规模至少达10亿港元并符合相同独立性规定的其他类型投资者(指引信第55段)

 

总结

《主板上市规则》第18C章载列的新规则连同有关特专科技公司的指引信于2023331日生效。新的上市制度是香港市场发展的重要一步,最低估值要求降低后,相信将令更多公司在新制度下符合上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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