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明翰班主杨家诚涉嫌洗黑钱案
背景 洗黑钱的相关法律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 条 犯罪行为 犯罪意图 杨家诚案 控方案情 控方表示,由2001年起,一直有不同人士存款到银行帐户,许多存款并无明显原因。当中约400笔、合共约9,800万元为现金存款;约4,000万元来自21笔现金存款,每笔存款超过100万元。这7.21亿元存款基本上相等于2007年年底的提款总额。有多宗在同一日进行的交易,存入及提取的金额是相同的。专家证人发现多张由澳门博彩控股有限公司(「澳博」)发出的现金支票,可能与赌博活动有关,但没有文件证明这个假设。事实上,杨家诚在要求澳博将现金支票存入其银行帐户时,并非在澳门赌博。 辩方案情 辩方的专家证人首先表示,杨家诚在半岛酒店开设的发廊有盈利,在1989至1991年间赚取了400万元至1,000万元。1999年,杨家诚成立了一间研究公司,开始活跃地以孖展大额买卖股票,他表示每日平均交易额约为200万元,在他声称物业投资获利1,500万元后,更是如此。2008年,杨家诚向金利丰财务有限公司借入1.4亿元及在市场集资,买入伯明翰球会29.9% 股份。 至于来自澳门赌场中介公司(例如Neptune Club)员工的支票,杨家诚表示有关款项是他在该等机构的资本投资。他指所有存款人均有香港地址、身份证号码及银行纪录,而另外11笔存款则是他从一部2005年拍摄的香港电影而来的投资回报。 初步观点 现在问题在于法院能否从现有证据推断犯罪意图。要证明「知道」会很困难,因为并无证据直指杨家诚知道存款的资金来自犯罪得益。控方可能会倚赖「有合理理由相信」来证明杨家诚有犯罪意图。事实上,大额的款项以及频密而不寻常的存款和提款(尤其是从赌场),都令人怀疑流经银行帐户资金的来源。加上杨家诚在庭上作供「混乱」,亦减低了他的可信性。因此,法院未必相信辩方声称存款资金来源是「干净」的。 不过,举证责任仍在控方身上,控方须证明其案情无合理疑点。一方面,杨家诚主观而言知道银行帐户有频密的存款及提款;但另一方面,法院是否能从杨家诚的上述行为推断,客观而言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存款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仍属疑问。 此案仍在审理,我们将会继续跟进案件的最新进展。 [1] HKSAR v Li Ching [1997]
4 HKC 108 [2] Lam Hei Kit v HKSAR (unrep.,
FAMC No. 27 of 2004) [3] HKSAR v Wong Ping Shui
Adam [2001] 1 HKLRD 346;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No. 2) [2007] 1 HKLRD 568 [4] HKSAR
v Shing Siu Ming [1999] 2 HKC 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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