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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明翰班主楊家誠涉嫌洗黑錢案

2013-11-01

背景
英格蘭超級足球聯賽球會伯明翰班主楊家誠於2011629日被警方拘捕並控以洗黑錢罪名,五項控罪涉及金額合共7.21億元(港幣,下同)。本文將簡述如何在楊家誠一案上應用洗黑錢罪的法律原則。

洗黑錢的相關法律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警方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該條例」)第25(1) (3) 條起訴楊家誠的。第25(1) 條訂明,「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犯罪行為
根據該條例第25(1) 條,「洗黑錢」的唯一犯罪行為是「處理」。第2(1) 條訂明,「處理」包括多種行為,例如收受或取得財產,隱藏或掩飾財產,以及處置或轉換財產。控方無須證明任何人觸犯了最初產生得益的可公訴罪行。[1] 即使控方沒有指明有關的可公訴罪行為何,此項控罪亦不至於無效。[2] 控方亦無須證明有關財產事實上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3]

犯罪意圖
至於此項罪行的犯罪意圖,控方則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 (i) 客觀而言,有「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人處理的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及 (ii) 主觀而言,被告人知道這些合理理由存在,被告人則會根據該條例第25(1) 條被定罪。[4]

楊家誠案

控方案情
控方對楊家誠的指控,首先是基於楊家誠及其父親名下5個銀行帳戶(「銀行帳戶」)超過7.21億元的結餘;該結餘與楊家誠及其父親報稱約170萬元的實際應課稅收入之間有著大幅差距。

控方表示,由2001年起,一直有不同人士存款到銀行帳戶,許多存款並無明顯原因。當中約400筆、合共約9,800萬元為現金存款;約4,000萬元來自21筆現金存款,每筆存款超過100萬元。這7.21億元存款基本上相等於2007年年底的提款總額。有多宗在同一日進行的交易,存入及提取的金額是相同的。專家證人發現多張由澳門博彩控股有限公司(「澳博」)發出的現金支票,可能與賭博活動有關,但沒有文件證明這個假設。事實上,楊家誠在要求澳博將現金支票存入其銀行帳戶時,並非在澳門賭博。

辯方案情
辯方主要欲證明銀行帳戶的資金來源,以及解釋銀行帳戶內的7.21億元與楊家誠及其父看來微薄得多的收入之間的差距。

辯方的專家證人首先表示,楊家誠在半島酒店開設的髮廊有盈利,在19891991年間賺取了400萬元至1,000萬元。1999年,楊家誠成立了一間研究公司,開始活躍地以孖展大額買賣股票,他表示每日平均交易額約為200萬元,在他聲稱物業投資獲利1,500萬元後,更是如此。2008年,楊家誠向金利豐財務有限公司借入1.4億元及在市場集資,買入伯明翰球會29.9% 股份。

至於來自澳門賭場中介公司(例如Neptune Club)員工的支票,楊家誠表示有關款項是他在該等機構的資本投資。他指所有存款人均有香港地址、身份證號碼及銀行紀錄,而另外11筆存款則是他從一部2005年拍攝的香港電影而來的投資回報。

初步觀點
楊家誠並無否認銀行帳戶有7.21億元,亦沒有否認其銀行結餘是來自多筆現金及支票存款;銀行紀錄亦會顯示提款紀錄。我們認為,控方無論憑「收受」或「取得」的方向,都能夠證明「處理」這項犯罪行為。

現在問題在於法院能否從現有證據推斷犯罪意圖。要證明「知道」會很困難,因為並無證據直指楊家誠知道存款的資金來自犯罪得益。控方可能會倚賴「有合理理由相信」來證明楊家誠有犯罪意圖。事實上,大額的款項以及頻密而不尋常的存款和提款(尤其是從賭場),都令人懷疑流經銀行帳戶資金的來源。加上楊家誠在庭上作供「混亂」,亦減低了他的可信性。因此,法院未必相信辯方聲稱存款資金來源是「乾淨」的。

不過,舉證責任仍在控方身上,控方須證明其案情無合理疑點。一方面,楊家誠主觀而言知道銀行帳戶有頻密的存款及提款;但另一方面,法院是否能從楊家誠的上述行為推斷,客觀而言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存款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屬疑問。

此案仍在審理,我們將會繼續跟進案件的最新進展。


[1]     HKSAR v Li Ching [1997] 4 HKC 108 [2]     Lam Hei Kit v HKSAR (unrep., FAMC No. 27 of 2004) [3]     HKSAR v Wong Ping Shui Adam [2001] 1 HKLRD 346;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No. 2) [2007] 1 HKLRD 568 [4]     HKSAR v Shing Siu Ming [1999] 2 HKC 818

 

 

 

注意:
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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