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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将为合同法带来革命性的改变

2015-11-30

简介
《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订立的合约。我们在早前的通讯已详细谈论过该条例的内容,在该条例快将生效之际,本文将重温该条例的要点。

应注意甚么?

完全不采用该条例
各订约方在磋商合约条款时,应检查合约是否载有任何可能授予第三方利益的条款。任何条款若明确订明容许第三方强制执行其权利,或看来是授予第三方一项利益,而且合约中明确指明了该第三方的身分(即姓名、某类别成员或符合特定描述),均可由该第三方强制执行。若各订约方不希望给予第三方强制执行合约条款的权利,则可选择加入明文条款,订明完全不采用该条例。

选择性采用该条例
假如各订约方希望第三方能够强制执行合约,则应考虑该条例适用于哪些合约条文,并在合约中明文加入表明此意的条款。

撤销及更改合约
假如各订约方认为日后可能需要更改或撤销合约,则应在合约中加入明文条款,订明 (i) 各订约方可更改或撤销合约而无须第三方同意;或 (ii) 第三方权利具体化的其他情况。要实施上述条款,第三方必须在其权利具体化前注意到上述条款,或各订约方已采取合理步骤令第三方注意到上述条款。

总结
总括而言,在该条例生效后磋商合约条款时,可参考以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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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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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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