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支付工伤雇员的按期付款补偿
简介
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其雇主有责任按照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该条例」)支付补偿。如雇员因受伤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则有权根据该条例第10条提出索偿。
该条例第10条规定,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受伤雇员支付按期付款,计算方法为:雇员在意外发生时所赚取的每月收入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的每月收入(如有)之间差额的五分之四。凡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牙医(「主诊医生」)或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证明为需要的缺勤期间(即病假),须视为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
本文将概述超额支付按期付款是怎样发生的、是否可以抵销以及是否可以避免。
超额支付按期付款是怎样发生的
该条例第10条规定,按月支付的按期付款须在受伤雇员原应获支付月薪的同一日支付。按期付款为期可长达意外后24 个月,或在法院许可下再加12 个月。当受伤雇员出示主诊医生发出的病假证明书,即使索偿程序尚未正式展开,雇主已须向受伤雇员支付经证明的病假期间的每月按期付款(长达意外后24个月)。
过去曾经有上诉案件裁定,把主诊医生证明属必要的缺勤期间当作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是一项可予反驳的推定。因此,法院在评估雇员补偿时,可能会接纳医疗专家就合理的工伤病假期间给予的意见,而不采纳主诊医生给予的病假期间。如医疗专家认同的合理病假比主诊医生给予的病假期间短,而雇主已按照主诊医生给予的病假期间向雇员支付每月按期付款,那么雇主已支付的按期付款金额就会超出法院根据该条例第10条评定的补偿金额。
超额付款是否可以抵销
在Kan Wai Ming v Hong Kong Airport Services Limited CACV 240/2010一案中,主诊医生给予雇员超过600日病假。在审讯前,雇主已向雇员支付了合共港币161,410.49元,其中包括根据该条例第10条须付的按期付款港币156,370.49元,以及根据该条例第10A条须付的医疗费港币5,040.00元。下级法院接纳了医疗专家的意见,评定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为355天,而根据该条例第10条、第9条及第10A条须付的补偿额分别评定为港币92,673.65元、港币3,524.21元及港币3,820.00元,因此补偿总额评定为港币100,017.86元,少于雇员已收取的港币161,410.49元。
上诉法院需要处理的争论点是,雇主已向雇员支付的港币156,370.49元按期付款是否属于该条例第10(4) 条所指的「已付或须付的按期付款或整笔款项」,从而不得在根据第9条评定的港币3,524.21元补偿额中扣除或抵销。
该条例第10(4) 条规定:
「雇员如经过一段时期暂时地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继而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则根据本条已付或须付的按期付款或整笔款项,不得在根据第6、7、8 或9 条而须付的补偿额中扣除。」
上诉法院裁定,第10(4) 条的适当解释是,不得从根据第6、7、8 或9 条须付的任何补偿额中扣除任何根据第10(4) 条已付或须付的按期付款。第10(4) 条的立法用意是将雇员根据第9条因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应得的补偿分开处理,假如雇员可同时享有第10(4) 条和第6、7、8 或9条的补偿,两者不能互相抵销。因此,上诉法院裁定,即使已向雇员支付的按期付款超过了法院评定的雇员补偿总额,雇主仍须向雇员支付根据第9条评定须付的补偿额港币3,524.21元。
在近期案件Wong Kai Yung v Chief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 Another DCEC 498/2016中,雇主就雇员的申请提交答复书,对雇员提出反申索。雇主诉称,雇员须退还24个月以外多付按期付款。雇主的反申索其实是要求从根据第9条须付的补偿额中抵销或扣除任何根据第10条已付或须付的按期付款。法院要处理的争论点之一,是雇员补偿程序的法定框架是否允许透过反申索方式进行交叉申索。
法院研究了香港法例第282B章《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该规则」),认为该规则没有提及反申索的规定。法院还研究了为涉及雇员补偿事宜的法律执业者及/或诉讼人提供指引的《实务指示18.2》,发现其中第40段列明,状书只包括:(1) 申请书、(2) 答复书、及 (3) 书面回复及/或其后存档及/或获法院许可而送达的状书。基于对该规则及《实务指示18.2》的分析,法院裁断在雇员补偿程序中不可提出反申索。
超额付款是否可以避免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建议采用以下方法避免超额付款:
- 雇主可行使该条例第16条赋予的权利,不时要求收取按期付款的雇员接受身体检查,以取得证据,反驳基于主诊医生发出的病假证明书而作出的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推定。如雇员拒绝依从,他获取按期付款的权利将暂停,直至接受身体检查为止。
- 雇主可按照《区域法院规则》第29号命令规定的中期付款方式支付按期付款,这种中期付款其后可在最终评估中加以调整。
- 雇主可根据该条例展开法律程序评估补偿,从而寻求法院透过根据第10条作出的最终评估来确定按期付款的期间。
- 雇主可根据该条例第19条提出申请,要求法院终止或减少向雇员支付的按期付款。
总结
由于雇主须支付的按期付款期间可能比法院最终评定的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更长,因此有超额支付按期付款的风险。雇主应谨慎处理按期付款的要求,因为之后很难追回多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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