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向零售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谨慎责任
简介
最近在一宗原讼法庭案件中,新加坡银行有限公司(「该银行」)被裁定在销售结构性金融产品时,违反对两名私人银行客户负有的顾问责任。本案说明银行对「顾问服务帐户」的客户负有甚么责任,以及可采取甚么步骤限制该等责任。
背景
张先生及张太太(「张氏夫妇」)于2004年在该银行开立帐户,当时他们分别70岁和60岁,两人从事多份薪酬微薄的工作,无甚投资经验。
张先生是绍荣钢铁集团拥有人庞氏家族的表亲,但在1997年之前,张先生与绍荣钢铁集团毫无关连。张氏夫妇的投资经验甚少,只投资一些香港上市股票,以及少量美国国库债券作为雇员退休金计划的一部分。于1997年,绍荣钢铁集团以逾120亿港元的售价把调景岭厂房售予地产商,其后庞家决定将绍荣集团的1% 股份赠送予张先生,张先生因此获得约1.2亿港元。同时,张先生透过庞家认识了渣打银行的客户经理李太太(「客户经理」),并开始在渣打银行投资多种低至中等风险的金融产品,包括定期存款、外币挂钩存款、互惠基金及保险。当客户经理于2004年离开渣打银行到该银行工作时,张氏夫妇出于对客户经理的信任,亦跟随她转到该银行开立私人银行帐户。
在该银行的开户表格及客户状况中,张氏夫妇被归类为中等风险投资者。但是,在他们与该银行交易的过程中,客户经理不断建议张氏夫妇投资高风险的结构性产品,例如累计股票期权、股票挂钩票据、外币期权,同时亦为张氏夫妇提供孖展融资进行息差交易。这些都是具有高投资风险及复杂金融结构的衍生产品。除非投资者有适当的对冲方案,否则其高风险投资可导致投资者因产品价格的轻微起跌而蒙受巨大损失。
法院裁决
倚赖客户经理的意见
在与该银行往来的过程中,显而易见,张氏夫妇完全相信客户经理的意见。客户经理在建议累计股票期权之类的高风险金融产品后,会立即征求张氏夫妇批准投资该产品,有时不到一分钟便征求批准。她甚至没有解释该等产品的性质及相关风险,例如累计股票期权合约中参考资产的现价、行使价、合约期及交易对手。张氏夫妇没有察觉到他们在该银行的投资或风险范围有问题,直至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爆发,他们的儿子看过银行月结单后,才发现两夫妇持有的是高风险产品。
违反合约责任
法院裁定该银行违反了银行服务协议中的合约责任,裁定张氏夫妇在该银行开立的帐户是非委托帐户。该银行指,其对张氏夫妇不负有顾问责任,因为该银行只是向他们提供投资资讯及表达看法。尽管张氏夫妇的帐户「仅在顾问基础上开立(非委托帐户)」,该银行并无责任向客户提供意见。法院对该条款作了适当诠释后,裁定「非委托帐户」不等于执行帐户(银行对执行帐户不负有任何顾问责任、仅执行客户指示而不给予任何意见)。因此,根据银行服务协议,该银行确实对张氏夫妇负有顾问责任。
顾问责任的范围
法院裁定银行的顾问责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顾问必须确定及考虑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及风险偏好;
- 顾问只可提供与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及风险偏好相符的产品;及
- 顾问必须解释所提供的投资产品的内在风险。
法院裁定该银行未有适当地向张氏夫妇提供意见,违反了顾问责任。客户经理(代表该银行行事)未有因应张氏夫妇的投资目的及风险偏好解释投资产品的风险及缺点,导致张氏夫妇未能掌握到充分的投资资讯以作出投资决定。该银行违反了须以合理的谨慎及技能提供服务的合约责任,因此,法院裁定该银行须为张氏夫妇的损失负上法律责任。
影响
由于在全球金融危机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就销售投资产品制定了更严格的规例,现在已减少银行职员在提供投资产品时不解释条款及风险的情况。然而,银行应审视与客户订立的银行服务协议,确定银行业务往来中是否负有顾问责任。银行亦应确保银行服务协议中载有充分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以减低银行受到不当销售申索的风险。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