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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考虑替代排解方法及和解

2017-05-31

简介

人身伤害申索属民事申索。由于司法资源有限,法院一直鼓励民事申索各方透过和解或循诉讼以外的途径(例如和解协商及调解)解决争议。自2009年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之后,民事程序规则作出了修订,主要透过对没有充分及认真考虑和解的一方发出不利讼费令,以提供诱因,令民事纠纷各方在审讯前达成和解。

调解

正如我们先前的文章〈香港人身伤亡案件的调解〉所述,调解能为争议各方提供一个解决争议的平台,可在经过训练、公正的第三方(即调解员)的帮助下解决争议。在民事申索的程序中,各方必须向法院报告是否愿意尝试调解,以及是否已尝试过调解,如不愿尝试调解,则须向法院解释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可对未有参与调解而没有合理解释的一方发出不利讼费令。换言之,如任何人不合理地拒绝参与调解,法院可命令他支付本来无须支付、对方的法律费用。

无损权利协商

在申索提出之前及之后,各方均可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商讨和解。很多时候,一方的代表律师会向对方发出「无损权利」信件,提出和解提议。各方亦可进行无损权利会议来商讨和解条款。各方之间的这些通讯均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意即任何一方在这些无损权利通讯中提供的资料不得被另一方用作对该方不利的证据。

就人身伤害申索而言,《实务指示 18.1》第14段规定:

「在法律程序展开前,各方应积极以无损权利的通信方式,或经安排进行无损权利的面谈,或以任何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方式,真诚地尝试参与和解协商,以探讨和解的可能性。」

有意提出人身伤害申索的人士必须牢记此项尝试讼前协商的规定。如对方提出和解提议(通常以无损权利通讯的方式提出),必须认真考虑该提议。如申索的任何一方无合理理由而拒绝和解,将会被法院发出不利讼费令。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及「附带条款付款」

在展开法律程序之后,各方可作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sanctioned offer)及「附带条款付款」(sanctioned payment)以解决争议。「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指一方就解决全部或部分申索而向另一方提出的和解提议,并具有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第22号命令所规定的指明后果。「附带条款付款」指被告人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22号命令,透过向法院缴存款项的方式,就解决原告人的全部或部分申索作出的提议。凡被告人的提议涉及向原告人支付款项,该提议必须以「附带条款付款」方式作出。

如对方不接受「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而作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的一方最终在审讯后获得的判决比「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的条件为佳,则法院可对不接受「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的一方施加《高等法院规则》第22号命令所规定的指明后果,包括发出不利讼费令。

例如,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港币500,000元,而向被告人作出港币350,000元的「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如被告人拒绝该「附带条款和解提议」,但法院在审讯后判给原告人港币400,000元,则可命令被告人对原告人的讼费承担更高金额,并支付原告人讼费的加额利息。反过来,如被告人向法庭缴存港币450,000元的「附带条款付款」,但原告人拒绝接受,那么即使法院在审讯后判给原告人港币400,000元,法院仍可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于原本最迟可接受「附带条款付款」的日期之后的讼费。

总结

鉴于司法资源有限,香港法院鼓励民事申索各方使用替代排解方法,不经庭审解决争议。如任何一方不合理地拒绝替代排解方法及和解,将受到法院惩罚,包括不利讼费令。替代排解方法及和解对讼费的影响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为了金钱赔偿而起诉或被告,不利讼费令可使索偿或抗辩的目的受挫。因此,不论在诉讼展开之前或之后,争议各方均应考虑替代排解方法及和解,不应轻易地否定这种可能性。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E: insurance_pi@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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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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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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