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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执行简单工作时受伤,雇主须负责吗?

2013-08-31

雇主对雇员负有谨慎责任,须在有关情况下合理地确保雇员的安全,但这个责任有多大?雇主是否须就雇员的每个工作步骤给予安全指示?本文将会探讨在雇员执行简单、不复杂的工作时,雇主对雇员负有的谨慎责任。

雇主就简单工作的责任
Cheung Suk Wai v Attorney General [1996] 4 HKC 288一案中,原告人是一名区域市政总署工人,负责在两个公园和游乐场扫地、清洁垃圾桶和厕所,执行工作时,她需要把清理到的垃圾放入垃圾袋,然后把垃圾袋抛进垃圾站内的垃圾箱。

原告人先后两次在工作时扭伤背部。第一次,她用了一把比她平常使用较长和形状不同的扫帚来扫地,因而扭伤背部。她说更换扫帚是因为上司不满她做得太慢。第二次,她在提起几袋特别重的垃圾准备抛进垃圾箱时,再次扭伤背部。原告人表示,那几袋垃圾特别重,是因为台风过后有大量枝叶和垃圾。

法院指出,法律要求雇主提供安全的工具和工作制度,亦不应使雇员承受雇主知道或理应知道的风险。如果雇主没有以合理的谨慎措施作出上述事宜,便须负上法律责任。法院援引英国Winter v Cardiff Rural District Council [1950] 1 All ER 819一案的裁决,上议院指出:「…… 雇主在普通法下的责任,是在所有有关情况下合理地行事…… 如果是简单的操作,而且需要经常决定有关工作该怎样做,则自然和合理地,应由在场的工头或工人自行决定。

采用上述原则,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将垃圾袋放入垃圾箱是一项简单操作,原告人自从受雇为清洁工人以来,及在她开始在两个公园和游乐场工作之前,一直有做这项工作。这项工作无需特别技能或指导,原告人可自行决定每袋垃圾的重量,并以最适合其体力的方式执行这项简单工作。没有不可推翻的证据显示,把垃圾袋抛进垃圾箱并非把它掉进垃圾箱的适当动作。此外,原告人亦没有被要求在紧逼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因此,法院裁定雇主没有疏忽,原告人的申索被驳回。

上诉法院近期的裁决
Fong Yuet Ha v Success Employment Services Ltd [2012] HKEC 1780一案中,被告人是一间职业介绍所,专门为本地家庭介绍本地和外地家务助理及司机。原告人是被告人公司铜锣湾分店的经理,她在办事处的厨房踮着脚站在一张胶櫈上,从吊柜上层拿取罐头时跌倒。原讼法庭驳回原告人向雇主提出的疏忽索偿,原告人向上诉法庭上诉。

上诉法院指出,无论怎样看,从储物柜拿取物品都不是复杂、困难或危险的事情,无须任何指导。对于一名成年雇员,特别是以原告人的年龄、经验、职位和职责来说,雇主自然可以信任她有足够的常识,能决定怎样安全地执行工作。 上诉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是简单、不复杂的操作,雇主信任雇员能凭常识执行有关操作是合理的,不需制定工作制度,或就怎样完成工作给予具体指示或意见。原告人的上诉被驳回。 雇主制定安全工作制度的潜在责任
Mohammad Waheed Khan V Rising Sun Transportation Company Ltd [2012] HKCU 2524一案中,被告人经营运输业务,负责从客户的货仓运米到不同的超级市场。原告人受雇为司机,负责驾驶被告人的货车运米,工作时需要从地上抬起米包。他因为用了不正确的提举方法和搬运太重的米包,而意外扭伤背部。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人执行的工作无须特别技能,但被告人理应清楚看到,搬运50公斤的米包会有超重受伤的风险。法院裁定雇主疏忽,未有制定安全的工作制度,及未有提供有效的监督,以防止雇员用不安全的方法工作。 总结
从上述案例看来,如果雇员在执行属于「简单、不复杂」的工作时受伤,雇主很大机会无须负上疏忽责任。 但应注意的是,雇主对雇员负有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的责任,这项责任是个人及不可转移的,每宗案件亦须视乎案情而定。即使只涉及简单、不复杂的工作,雇主仍有可能在以下情况负上疏忽责任,例如:(i) 雇员须在紧逼的时间内执行工作;(ii) 雇员须在挤逼的空间内工作;(iii) 雇员须不断重复工作;(iv) 雇员须同时执行另一项工作;及 (v) 工作涉及风险,例如提举太重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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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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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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