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法律下船舶碰撞的责任问题
简介
在Sungleam Maritime Limited v The Owners and/or Demise Charterers of the Ship or Vessel “He Da 98” and Sister Ship “Shuncheng”[2011] 5 HKLRD 126(「He Da 98案」)一案中,香港法院首次裁定,两艘碰撞的船舶只有其中一艘须负上全部责任,赔偿所有损失及损害。不过,参考英国法院近期在同类案件的裁决,我们似乎需审慎看待上述案件的裁决。
案情
于2007年11月30日约21:25时,原告人的船舶Pontodamon在上海港口范畴与被告人的船舶He Da 98碰撞。Pontodamon是一艘散装货船,净重38,684吨,长224.95米,宽32.24米;而He Da 98是一艘普通货柜船,净重4,083吨,长98.5米,宽16.8米。双方同意,He Da 98比Pontodamon操纵灵活得多,而且根据防止船舶碰撞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避碰规则》),在关键时间,Pontodamon是「直航船」,而He Da 98是「让路船」。
碰撞前,Pontodamon以大约16海浬的速度大致向东航行,而He Da 98以6、7海浬的速度向西南航行。讽刺的是,双方亦同意,要是两艘船都继续按照本来的方向和速度前进,虽然两者会在极近距离掠过,但也不致碰撞。
原告人的案情
原告人指,Pontodamon的船员在大约21:05时注意到He Da 98,并尝试联络对方,以确认对方作为让路船的意向,可是联络不到。约21:23时,Pontodamon的船长注意到He Da 98已经驶过Pontodamon的船首,便决定将Pontodamon轻微左转10°,以确保两船之间有安全距离。
Pontodamon假设He Da 98会维持航向,因为对方并无回应Pontodamon以甚高频(VHF)、闪灯和鸣笛发出的联络讯号。但意外地,He Da 98突然在最后关头右转,试图从Pontodamon的左边驶过,可是显然已经太迟,结果两船碰撞。
被告人的案情
被告人指,撞船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都在于Pontodamon。首先,Pontodamon以16海浬超速航行。第二,Pontodamon没有在航行分道内行驶,造成危险,违反《避碰规则》第10(b)(i) 条。此外,Pontodamon作为直航船,本应维持航向和速度,但却在关键时间左转10°,而没有依照《避碰规则》第34(a) 条发出两短声号笛,而同时He Da 98左转,最终导致碰撞。
法院裁决
法院裁定,He Da 98须就撞船负上全部责任,因为她作为让路船,未能在较早的时间右转以避免碰撞,在驶过Pontodamon船首25% 之后才转向已经太迟。法官指He Da 98应在至少5海浬以外便发现Pontodamon,有足够时间驶离的Pontodamon航道,而且He Da 98有足够的操纵灵活性。
法官又裁定,虽然Pontodamon没有依照分道航行,又以16海浬的速度行驶,但这些并非碰撞的成因,也不能把撞船的责任归咎于Pontodamon没有在左转前发出两短声号笛示警。
分析
应注意的是,根据英国一贯的案例,当两艘航行中的船舶碰撞,甚少只有一艘船须负上全部责任,特别是此案中Pontodamon本身也违反了《避碰规则》。根据香港法例第508章《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第3(1) 条(类似英国《1995年商船法》第187条),凡因两艘或以上船舶的过失而对当中一艘或以上船舶造成损害或损失,有关法律责任须与每艘船舶的过失程度相称。而根据第3(2) 条,如果无法确定过失的程度,有关法律责任则须平均分摊。
虽然香港法院没有把撞船责任归咎于Pontodamon违规,但近期的英国案例裁定,如果船舶没有以适当的闪灯和鸣笛讯号示意改变航向[1]、没有按适当的航道航行[2] 或超速航行[3],便须负上责任,而以上正是Pontodamon违反的事项。此外,英国法院的做法会是裁定Pontodamon和He Da 98分摊责任,而不是以He Da 98的过失较严重为理由,为Pontodamon的过失辩解。
从近期英国案例所见,法院唯一会裁定其中一艘船舶须负上全部责任的情况,是一艘船撞向另一艘已抛锚停泊的船[4]。
有趣的是,在He Da 98案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双方却私下同意重新分摊责任,75% 的责任由He Da 98承担,25% 由Pontodamon承担。看来即使诉讼双方也认为法院不应裁定由被告人负上全部撞船责任。因此,我们需审慎看待He Da 98案的裁决,特别是Pontodamon并非毫无过失,而且裁决也与近期英国案例不一致,没有跟随英国法院通常做法,按照有关船舶各自的过失程度分摊法律责任,而是把撞船责任全部归咎于其中一艘船。由于香港暂时未有任何裁决审视He Da 98案,香港的法院会否跟随这宗案例,现时仍是未知之数。
[1] Samco Europe and The MSC Prestige [2011] EWHC 1580 (Admlty) [2] The Hagieni and The Barbarossa [2000] 2 Lloyd’s Rep. 292 QB [3] The British Aviator [1965] 1 Lloyd’s Rep. 271 CA [4] Global Mariner v The Owners and Bareboat Charterers of the vessel Atlantic Crusader [2005] EWHC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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