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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订明专业投资者的规则标准化

2018-06-01

简介

2017年3月,证监会发出了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对《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571D章)(《专业投资者规则》)的建议修订包括:将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士的类型扩阔,以及在判断和确定某人士是否达致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规则》所指的专业投资者的相关资产或投资组合总值限额时,允许将若干资产合计和接纳其他形式的证据。

证监会现已完成了有关的咨询工作,并发表了《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

背景

专业投资者类型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订明了两类专业投资者,分别为:

  •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载的关于「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第 (a) 至 (i) 段中所指明的实体(例如银行及保险公司),而它们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所指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及
  • 《专业投资者规则》所指的高资产净值专业投资者。

《咨询文件》论及《专业投资者规则》所指的高资产净值专业投资者,而高资产净值专业投资者可分为四类,即:

  • 获托付的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信托法团;
  • (单独或联同其配偶或子女于某联权共有帐户内)拥有的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个人;
  • 拥有的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或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法团或合伙;及
  • 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项目及由任何一名符合上文 (a)、(b) 或 (c) 段描述的人士全资拥有的法团。

证据规定

根据《专业投资者规则》,持牌及注册中介人可采取以原则为本的方针或更规范性的方法,决定高资产净值的专业投资者是否符合适用的资产或投资组合总值限额。

以原则为本的方针让中介人可使用他们认为适当的方法,令其本身信纳投资者在有关日期达致适用的资产或投资组合总值限额。另一方面,规范性的方法要求中介人在有关日期前取得指明的举证文件。比如,就个别专业投资者而言,中介人可依据 (1) 由核数师或会计师在有关日期前12个月内发出的证明书;或 (2) 在有关日期前12个月内发给该人(有关其单独持有的某帐户,或联同其配偶或子女持有的某联权共有帐户)的一份或多于一份保管人结单,作为其符合适用的资产或投资组合总值限额的证明。

中介人要求对《专业投资者规则》作出修改,以便他们本身及其客户取得更大程度的实际灵活性。因此,证监会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4条批准作出多项修改,而证监会认为此举有助提升效率而无损对投资者的保障。现行的修改约有40项,而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建议修订《专业投资者规则》,把证监会已批准作出的修改正式汇编成规则,从而扩阔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士的类型,和在判断是否达致该总值限额标准时可依据的证据范围 。

对《专业投资者规则》的主要修订

在考虑了公众所提出的意见后,证监会于上月发表其《咨询总结》,并建议对《专业投资者规则》作出以下的主要修订。

允许将若干资产合计

证监会建议在判断某个人是否达致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相关投资组合总值限额时,允许将其下列资产合计:

  • 在一个由某个人与非有联系者(包括个人、法团和合伙)共同拥有的帐户内持有的投资组合中所占部分。「有联系者」一词界定为指配偶或子女。在判断某个人是否达致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总值限额时,现行的《专业投资者规则》允许该人将与有联系者开立的联权共有帐户内持有的整个投资组合(而非当中的所占部分)计算在内。
  •  为符合订明的总值限额而厘定某个人在其与某并非有联系者开立的联权共有帐户内持有的投资组合中所占部分时,该人所占部分,是以帐户持有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指明的所占部分作为基础;如果双方并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则以该投资组合中的平均所占部分作为基础。
  • 在有关日期的主要业务是持有投资项目及由该人全资拥有的任何法团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所占部分。
  • 证监会在考虑了公众对该咨询的回应后,结论是它将不会推动落实以下建议:允许将由某人部分拥有的某法团所持有的投资组合计算在内。证监会预期中介人会采取合理措施,当中可包括从该人取得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对法团的唯一拥有权。

扩阔法团的定义以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法团类型将会扩阔至包括:

  • 一个其主要业务是持有投资项目,并由一名或多于一名各自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士全资拥有的法团。
  • 一个全资拥有另一个法团的法团,而该另一个法团是符合资格的专业投资者。

证监会注意到,控股公司实际上可能是一家未必需要编制综合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离岸投资控股公司。就此而言,中介人或难以确定该控股公司是否已达致在《专业投资者规则》第 6(a) 条下的总值限额。证监会认为这是一项合理的延伸,允许控股公司在全资拥有另一个符合总额规定的法团(无论是否已就该控股公司备有综合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而这将会为中介人提供在操作上的灵活性。

接纳其他形式的证据

在确定某人士是否达致符合资格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相关资产或投资组合总值限额时,接纳其他形式的证据,例如:

  • 依据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或监管规定而提交的公开档案;
  • 由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保管人发出的证明书;
  • 由核数师或会计师发出的证明书。

 

总结及未來路向

最后,证监会认为,实施经修订《专业投资者规则》符合业界的最佳利益,确保有公平的营商环境。经考虑全部意见及建议后,证监会将不会允许某个人把其部分持有的法团所持有的投资组合计算在内。其他在《咨询文件》内所载的建议将获采纳。

证监会已将《专业投资者规则》的建议修订刊宪,并会将该等修订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视乎立法程序的进度,证监会预期经修订规则将会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生效。证监会将会在有关规则生效时,撤销所有过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34 条作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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