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香港的首次代币发行作出回应
背景
于2018年3月19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其对首次代币发行人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Black Cell」)采取的监管行动发出新闻稿。因应证监会采取的行动,Black Cell停止在香港进行首次代币发行(「ICO」),并承诺除非已符合相关法例规定,否则不会设计、订立或推广任何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该条例」)所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计划。证监会再次提醒投资者,须注意投资ICO及数码代币的风险。
ICO、证券及集体投资计划
我们在2017年9月的通讯谈到,ICO是一种可采取不同形式的集资机制,其中一种典型的 ICO是涉及发行以区块链技术所创造和分发的数码货币(即加密货币)的融资。视乎这些数码货币附带的权利,它们有可能被视为该条例界定的「证券」并须遵守香港的证券法例。
此外,以下ICO亦可能被视为该条例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因而须遵守该条例:(i) 涉及财产安排;(ii) 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不论他们是否有权就上述管理获咨询及发出指示);(iii) 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该安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而用以付款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所得的;及 (iv) 有关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上述财产的取得或管理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
Black Cell个案及证监会对其他ICO发行人采取的行动
Black Cell个案
在Black Cell个案中,ICO所发行的加密货币称为KorpCoins,透过开放予香港公众的Black Cell网站向投资者发售,并且在白皮书(一份类似招股章程的文件,一般会列明ICO如何运作的技术、商业及财务条款)中被描述为Black Cell的代币化股份。白皮书表示,在ICO中筹得的款项将用于开发流动应用程式,而代币持有人有权赎回Black Cell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股份。这个实际操作模式令证监会怀疑ICO构成集体投资计划及须遵守该条例下的监管制度。
除了证监会发现ICO与集体投资计划的性质相似,加密货币持有人有权获得Black Cell的股份这一点亦显示,有关加密货币有可能属于该条例界定的「证券」。
证监会采取的其他行动
Black Cell个案并非证监会首次就ICO发行人采取行动的个案。证监会在2018年2月9日的新闻稿(「2月新闻稿」)中表示,已先后致函七个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ICO发行人。因应证监会采取的行动,这些发行人大部分已确认遵守证监会的监管制度,或已停止向香港的投资者发售代币。
除了对ICO发行人采取行动外,证监会亦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提醒他们不应在未领有所需牌照及/或未获得所需授权的情况下,买卖属于该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加密货币。因此,这些加密货币交易所大部分已确认并无就有关加密货币提供交易服务,或已即时采取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其交易平台将有关加密货币下架。
总结
虽然当局迄今尚未就ICO及加密货币对现时监管制度实施任何实质的改革,但证监会对Black Cell及其他ICO发行人以及交易所采取的行动已清楚显示,证监会有决心监管ICO这个新兴的市场。正如证监会行政总裁欧礼达在2月新闻稿中表示,证监会将继续监察市场,并会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证监会亦劝喻投资者,若未能全面了解投资ICO及加密货币的风险,或未有为可能蒙受重大损失作好心理准备,便不应作出投资。在目前急速发展的市场中,投资者保障不及市场发展的速度,我们同意证监会的看法,公众投资者就加密货币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最好先征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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