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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谴责上市申请保荐人

2017-03-31

简介

最近,一间保荐人公司(「该保荐人」)因没有履行其作为一间内地公司(「该公司」)的上市申请保荐人的职责,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并罚款港币1,500万元。本文将概述证监会发布的对该保荐人的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背景

该公司在中国内地成立,于 2014年9月8日委任该保荐人为其保荐人。2014年11月10日,该保荐人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及申请版本草拟本。其后,该保荐人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曾就该公司招股章程呈交5个修订版本。于往绩纪录期间,该公司的数名关连人士(定义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曾就该公司附属公司垫付予客户的短期贷款提供担保(「该等关连担保」)。

违反规定及采取行动的理由

没有在呈交上市申请前进行所有合理尽职审查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17.4(a)(i) 及17.6(c) 段规定保荐人:(a) 在代表上市申请人呈交申请前,应已进行对上市申请人的所有合理尽职审查(但有关在本质上只能于较后日期处理的事项除外);及 (b) 凡得悉有任何情况可能导致其获提供的资料受到质疑,或显示有潜在问题或风险,应进行额外的尽职审查,以确定有关事项及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于该公司的往绩纪录期间,其主要业务是向江苏的中小型企业及个别人士等客户提供短期贷款,而这项业务占该公司营运收入超过90%。大部分贷款并无抵押品支持,而是由个人或公司提供担保。该等贷款是该公司业务的主要范畴。

该保荐人在进行尽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数名关连人士,包括其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等,曾就该等关连担保的一些短期贷款提供担保。该保荐人同时得悉,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曾取得数笔来自该公司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的贷款,而该等贷款由其他方提供担保。然而,该保荐人在向联交所呈交上市申请前,没有就该等关连担保或涉及的关连人士(「该等关连担保人」)进行任何尽职审查。该保荐人并未确定以下事项:(a) 该等关连担保在该公司于往绩纪录期间授出的贷款总额中所占的百分比;(b) 借款人与该等关连担保人之间的关系;(c) 该等关连担保人、借款人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任何需要更深入审查的生意往来;(d) 该等关连担保的真确性;及 (e) 该等关连担保是否会继续,及如果会的话,该公司将怎样处理本身与该等关连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监会亦查问该保荐人是否曾就该公司第二大股东获取的贷款取得若干资料,该保荐人告知证监会,它并不认为有关资料属重大资料,或有需要就此事作进一步的尽职审查。

证监会认为上述事项属有关以下方面的重大事项:该公司的业务模式,该等涉及关连人士的交易的真确性,该公司有关管理利益冲突的内部监控措施,以及该等关连担保应否被视为《上市规则》所指的关连交易。故此,该保荐人在没有对该等事项进行合理尽职审查下,没有进行对该公司的所有合理尽职审查,亦没有确定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违反了《操守准则》。

没有确保所有重大资料已载入申请版本

《操守准则》第17.4(a)(ii) 及17.4(b) 段规定,保荐人代表上市申请人呈交申请前,应:(a) 确保尽职审查所得的所有重大资料已载入申请版本内;及 (b) 得出合理意见,认为申请版本所载的资料大致完整,但有关在本质上只能于较后日期处理的事项除外。

在呈交予联交所的申请版本内,没有披露该等关连担保。自申请版本于2014年11月10日呈交后,该保荐人在2015年9月7日将申请版本的第五稿修订本送交存档时,才就该等关连担保作出披露。该保荐人在没有对该等事项进行合理尽职审查下,无法评估该等关连担保对该公司营运有多重大,以及无法确保所有有关该公司的重大资料均已载于申请版本内,违反了《操守准则》。

没有确保向监管机构提供的
所有资料均属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操守准则》第17.9(a) 段规定,保荐人应合理地使本身信纳,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向联交所及证监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在任何重大方面亦不具误导成分,以及如保荐人得悉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这项规定,保荐人应从速通知联交所及证监会(视属何情况而定)。

于上市申请期间,联交所及证监会曾问及有关由该公司授出贷款的担保人的独立性。该保荐人起初未有披露该等关连担保或该公司的关联方曾担保其短期贷款一事,直至经联交所或证监会多次询问后才作披露。证监会认为该保荐人违反了《操守准则》,因为它没有确保向联交所及证监会提供的所有资料于任何重大范畴均属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总结

联交所认为申请版本内的资料披露并非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完整无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9.03(3) 条,因此发回上市申请。

本事件表明,保荐人必须确保在呈交申请版本时已完成所有重大尽职审查,并已充分作出披露。即使上市申请被发回,但仍可因申请版本欠妥而面对纪律处分。保荐人不应再期望有关监管机构对准备不足的申请版本有所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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