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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ESG基金的披露规定刊发新通函

2021-07-29

简介

2021629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了《致证监会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管理公司的通函——环境、社会及管治基金》(「该通函」),为以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因素作为主要投资重点的基金(「ESG基金」)发出加强披露的指引。该通函加入了关于ESG基金进行及披露定期评估以及汇报如何纳入ESG因素的新规定。该通函将于202211日(「生效日期」)生效,并取代于2019411日刊发的《致证监会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管理公司的通函——绿色基金或环境、社会及管治基金》(「旧通函」)。


證監會就ESG基金的披露規定刊發新通函


ESG基金的范围

该通函适用于将ESG因素纳入为主要投资重点,并反映于投资目标及/或策略的证监会认可基金。证监会在其ESG基金专用网站(「专用网站」)提供所有证监会认可ESG基金的公开中央资料库。该通函于生效日期生效后,此资料库亦将列出证监会认可的ESG基金的主要特点,藉以提高该等基金的透明度。


ESG基金的名称

管理公司为ESG基金命名时必须小心,根据《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第5.1段,产品名称不得具误导成分。在基金名称及其营销材料中对ESG或类似字词的任何提述,均须准确而合比例地反映基金的ESG特征与其他特征。


在销售文件中所需的披露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6.1段,销售文件必须载有最新资料,以及令投资者能够就投资作出有根据的判断所需的资料。根据该通函,证监会列出ESG基金应在其销售文件中披露的六类资料:

1.       基金的ESG重点:

a.       描述基金的ESG重点,例如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等;及

b.       衡量基金是否达到其ESG重点的一系列准则。

 

2.       ESG投资策略:

a.       描述ESG基金所采用的投资策略、该策略在投资过程中的约束力和重要性,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持续实施该策略;

b.       订立ESG准则的过程摘要,可能包括衡量方法、相对于投资策略的次序,以及其认为最重要的ESG准则的例子(如有);及

c.       描述ESG基金是否采用摒除政策及摒除的类别。

 

3.       资产分配:ESG基金的资产净值而言,与基金的ESG重点相符的证券或其他投资的预期或最低比例。

 

4.       参考基准:当一项指数被指定为实现ESG基金的ESG重点的参考基准:

a.       若基金追踪一项ESG基准(例如指数基金),则应说明所追踪基准的详情,包括特性及其整体组成;或

b.       若基金寻求根据一项指定参考基准来衡量其ESG重点,则应解释指定参考基准与基金如何相关。

 

5.       额外资料参考:说明投资者可在哪里找到有关ESG基金的额外资料,例如基金的网站。下文「披露额外资料」一段将详述何谓所需的额外资料。

 

6.       风险:描述与基金的ESG重点及相关投资策略有关的风险或限制,例如方法和数据的限制、缺乏标准分类方法、选择投资时的主观判断、对第三方来源的倚赖、集中于具有特定ESG重点的投资等。


披露额外资料

ESG基金应适时向投资者披露关于ESG基金、基金经理或指数提供者(若ESG基金追踪ESG基准)的额外资料(如适用),以补充销售文件中的披露内容。上述额外资料包括如何衡量及监察ESG重点的描述,以及就基金相关资产的ESG特质进行的尽职调查的描述。


定期评估及汇报

ESG基金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以评估基金如何实现其ESG重点。基金应以适当方式(例如年报)向投资者披露其定期评估的资料。


该通函对UCITS基金的适用情况

如果欧盟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基金以ESG因素作为其主要的投资重点,并反映于其投资目标及/或策略,那么该等基金在香港就是ESG基金(「UCITS ESG基金」)。

尽管如此,但基金经理应注意,在适当的情况下,证监会可要求加强关于基金具体策略和风险的披露,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对UCITS ESG基金实施或更改要求。


丧失ESG基金地位及监管行动

如果ESG基金不再寻求达到其述明的ESG重点,基金经理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投资者及证监会。不再符合该通函要求的ESG基金将从专用网站的ESG基金名单中除名。除了从证监会的ESG基金名单将基金剔除外,证监会还可对违规行为(例如未能达到销售文件所述投资目标及/或策略)采取适当的监管行动。


总结

对于现时在专用网站的证监会认可ESG基金,基金经理应根据该通函的规定审查基金现时披露的内容,并在生效日期前作出所需的更新及修订。至于尚未列于专用网站的新基金或现有基金,基金经理可继续遵照旧通函的要求,并在生效日期前进行所需的更新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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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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