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证监会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进行咨询

2023-02-28

简介

目前,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或自愿接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受到证监会的监管(「现时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度」)。《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将引入适用于香港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发牌制度,不论其是否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我们于20227月份的科技通讯曾探讨过修订条例草案的内容(可按此处阅览)。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新发牌制度」)将于202361日生效(设有过渡安排及寛限期)。制度生效后,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需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为了就新制度作好准备,证监会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监管规定发表咨询文件,务求在投资者保障与市场发展之间取得更佳平衡。

本文会重点介绍咨询文件的几个重点,包括关于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以及在新发牌制度实施后,为现时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的过渡安排。

有关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

2022622日有关修订条例草案的立法会简报中,政府表示为进一步提高投资者保障,新制度将在初步阶段规定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持牌平台营运者」)仅可提供服务予专业投资者。这项规定本身并不包括在修订条例草案内,但可能被证监会列为发牌条件。

然而,由于情况不断变化及收到相反意见,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建议允许各类投资者(包括零售投资者)使用由持牌平台营运商提供的交易服务。不少人认为,拒绝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会变相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理由是此举或会驱使他们转用可轻易在网上接触而不受监管的海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来进行交易;而任何这些不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一旦倒闭,零售投资者将难以追讨任何损失。

此外,证监会多年来先后制订了多项虚拟资产政策,逐步容许零售投资者有限度地投资虚拟资产。多个持牌经纪行及基金经理现时亦在证监会的监督下,向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随着当局引入与主流金融领域的做法相若的政策及程序、制度及监控措施,虚拟资产领域正逐步改变。

基于上述因素,证监会建议容许零售投资者使用由持牌平台营运者提供的交易服务,但前提是有关平台须遵从下文概述的一系列保障投资者的妥善措施。

投资者保障措施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规定

证监会建议,持牌平台营运者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须像现时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度一样,对投资者进行知识评估。若投资者未能通过该评估,持牌平台营运者只可在向该投资者提供培训后,才向其提供服务。此外,持牌平台营运者亦应透过以下方式考虑是否适合向该投资者提供其服务:

1.       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水平及风险状况,并据此评估该投资者是否适合参与虚拟资产的交易;及

 

2.       为每名投资者设定上限,以在参照该投资者的财政状况及个人情况的前提下,确保该投资者就虚拟资产所承担的风险是合理的。

代币的尽职审查及纳入准则

证监会建议,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个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以负责(其中包括)根据其制定的准则,就是否纳入虚拟资产以供客户买卖及中止、暂停和撤销虚拟资产的买卖,作出最终决定。

证监会列出一系列(非详尽无遗的)应考虑的一般因素:

1.       虚拟资产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2.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及其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责任;

 

3.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绩纪录、其他平台营运者是否亦就该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及该虚拟资产在哪些司法管辖区可供买卖;

 

4.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其区块链规程的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络的大小(特别是对常见攻击的抵御能力)、共识算法的类型,及与涉及虚拟资产及其支援区块链的代码缺陷、违规事项和其他威胁有关的风险,或适用于它们的作业手法和规程;

 

5.       发行人所发出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其内容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6.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

 

7.       虚拟资产的市场风险,包括虚拟资产持仓高度集中或由少数个人或实体所控制、价格操纵和欺诈,及较广泛或较狭窄采纳该虚拟资产对市场风险的影响;

 

8.       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其发行、分销或使用有关的任何待决或潜在的民事、监管、刑事或执法行动;及

 

9.       虚拟资产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崭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术、结构或加密经济创新是否看来具有欺诈或极为不当的成分。

 

除上述的一般准则外,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亦应确保有关虚拟资产符合特定代币纳入准则,并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即虚拟资产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1] 中。

现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过渡安排

证监会明白,现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需要时间适应新发牌制度。因此,证监会制订了过渡安排,旨在为现时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足够时间,以便申领牌照或以有序方式结束业务。

 

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是原有平台(即在202361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在厘定上述资格时,证监会将会考虑:

1.       该公司是否于香港成立为法团;

 

2.       该公司于香港是否具有实体办公室;

 

3.       该公司的香港员工对于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权;

 

4.       该公司的关键人员(例如负责交易系统运作的人员)是否驻于香港;及

 

5.       中央交易平台的运作是否已投入服务,并于香港拥有大量的客户及交易活动。

 

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符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3G所载列的条件,才可于不违反期间(即202361日至2024531日)内继续在香港营运,并将由202461日起受限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

过渡安排的关键日期及细节

有意申领牌照的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注意过渡安排的下列关键日期及细节:

1.       新发牌制度于202361日开始运作;

 

2.       202361日至2024531日期间,依据不违反安排,合资格的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不被视为违反新发牌制度中的发牌规定;

 

3.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要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必须在202361日至2024229日期间,根据新发牌制度提交完全填妥的牌照申请。在申请中,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被要求确认:

 

a.       其在紧接202361日前一直是在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b.       其将在被当作获发牌时遵守适用于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规定,并已作出安排,确保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遵守适用于持牌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规定。

 

4.       如果证监会信纳,该平台营运者有合理机会成功地向证监会证明,该平台营运者平台有能力遵守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该申请人将由202461日起自动被当作获发牌,直至其牌照申请获批准、撤回或拒绝(以较早者为准)为止。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一经被当作获发牌,新发牌制度的规定即告适用,犹如该平台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获发牌般。这意味着,该平台将须受到证监会的监管权、纪律惩处权、干预权及其他适用的权力所约束,并须遵守新发牌制度中的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犹如他们获正式发牌或获正式核准般。

总结

与现时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度相比,证监会提出了多项新的监管规定,包括就可供买卖的虚拟资产选择进行尽职审查的规定。尽管有关监管规定的详情仍有待咨询完成才能落实,但预期虚拟资产服务交易平台将须就其营运及政策作出若干变更,以符合新发牌制度的监管规定。

如阁下就新发牌制度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任何合规意见,请征询科技事务律师。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technolog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3



[1]     「获接纳的指数」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标的指数,以衡量在市场上最大型的虚拟资产的表现,并且符合以下准则:

(a)    该指数应是可供投资的,意味着有关的成分虚拟资产应具备充足的流通性。

(b)    该指数应以客观方式计算,并以规则为本。

(c)     指数提供者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资源,以便建构、维持和检讨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

(d)    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应以文件妥为记录,而且贯彻一致及具备透明度。


律师团队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