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以二维码送达法庭文件 —— 香港法院的持续科技革新

2020-11-01

在民事诉讼应用科技的最新发展

20206月份的新兴科技及网络法通讯中,我们率先讲述本所如何在香港的民事诉讼中扩大科技应用,尤其是在香港引入虚拟资料室这种创新的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件。

最近,高浩文法官在 Airport Authority v Persons Unlawfully and Wilfully Obstructing or Interfering with the Proper Use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2020] HKCFI 2743 一案中容许以二维码[1] 作为送达某些法庭文件的替代方式,这是继Hwang Joon Sang案后法院在短期内再次接纳运用科技来提高民事诉讼的成本效益。


背景

禁制令

2019813日,本案原告人机场管理局(「机管局」)就香港国际机场(「机场」)20198月的示威活动所造成的阻碍及干扰,取得法院针对身份不详的被告人发出单方面临时禁制令(「禁制令」)。机管局应透过以下替代送达方式向被告人送达传讯令状及禁制令:

  1. 稳妥地张贴于机场的显眼处;
  2. 刊登于机管局的网站:及
  3. 连续3日刊登于香港一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

2019823日,法院修订及延长禁制令,并以相同理由授出替代送达令,惟报章的刊登期间缩短至仅1日。

本上诉案

其后,机管局向法院申请许可以下列替代送达形式送达申索陈述书及本案其后的任何文件(「该等文件」):

  1. 于机管局网站刊登该等文件的副本;
  2. 在机场一号客运大楼入口至禁区前的范围内的显眼处稳妥地张贴该等文件的副本;及
  3. 在机场的显眼处稳妥地展示一份载有二维码的告示,可连结至刊登于机管局网站的该等文件。

(「建议送达方法」)

在审批以替代形式送达该等文件时,葛倩儿聆案官把申索陈述书及其后文件分开处理。葛倩儿聆案官认为,由于申索陈述书是通知被告人申索详情的重要文件,故此应采用足以使目标被告人获悉的方式送达。因此,葛倩儿聆案官下令,申索陈述书及她将作出的命令(「聆案官命令」)均须 (1) 在一份英文报章及一份中文报章刊登1日;及 (2) 在机场岛整个范围张贴(「聆案官的送达方法」)。

机管局就聆案官的送达方法提出上诉,理由是该方法所招致的费用、时间及人力与其效益相比不合比例。


有关创新替代送达方法的原则

在本上诉案中,高浩文法官指出,批准替代送达方式的主要考虑因素,是确保所选择的方法相当可能使受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限的人士知悉法庭文件。

尽管在报章刊登告示是常见的替代送达方法,但在标的处所的显眼位置及网站张贴文件,藉此向未指名被告人(仅以描述来辨识)送达文件的做法已越来越常见。此外,随着印刷媒体的读者人数持续减少,在报章刊登告示的做法已逐渐不合时宜。

高浩文法官进一步表示,在适当情况下,「法院亦可接纳」利用现代科技来送达文件,从而达到以下基本目标:(1) 提高成本效益;(2) 提倡举措与案情相称及程序精简的意识;及 (3) 确保对各方公平。根据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第1A号命令第4(2)(k) 条规则,积极管理案件亦包括利用科技。


裁决

高浩文法官考虑上述原则后认为,在适当情况下,使用二维码送达法庭文件可以是有效及相称的替代送达方法,能达到相当可能使目标收件人知悉有关文件的目的。此方法可能尤其适合 (1) 有大量被告人或潜在被告人的案件;或 (2) 须送达大量文件的情况。

就建议送达方法而言,高浩文法官考虑到机管局在上一次送达传讯令状及禁制令时耗用了庞大费用及人力,而现代的通讯模式在近期社会动荡环境下广泛使用,因此裁定使用二维码是适合及相称的做法。由于拟在机场显眼处展示的告示载有清晰指示,说明如何扫瞄当中的二维码查阅该等文件,故此读者是能够方便地取得及阅览该等文件的。

高浩文法官认为,只要建议送达方法获法院接纳为足以使被告人/潜在被告人获悉该等文件的送达方法,便无须就申索陈述书采用不同送达方法。因此,机管局就聆案官命令提出的上诉得直,并获准以建议送达方法送达高浩文法官发出的命令以及该等文件。


要点

高浩文法官在本案归纳了多项关于利用创新替代送达方法的实用原则,为在往后的民事诉讼中运用科技提供更大空间。尽管日后在民事诉讼中会否进一步使用二维码仍有待观察,但法院对于运用不同科技持开放态度,这无疑将提高诉讼程序的成本效益,是各方乐见的。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techcybe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0


[1] 一种由大量黑、白色的正方形组成的机器阅读码,主要用作储存供智能电话相机读取的资料

律师团队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