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注意:卖家在挪威合同下有权追讨订金
继上两期的通讯,今期我们讨论近期一宗英国案例Griffon Shipping LLC v Firodi Shipping Ltd. [2013] EWHC 593 及其在上诉法院的上诉Firodi Shipping Limited v Griffon Shipping LLC [2013] EWCA Civ 1567(「The Griffon案」)。本案涉及「1993挪威标准销售合同」(「1993挪威合同」)第2及第13条关于卖家追讨订金权利的诠释。鉴于本案的裁决,买家在采用挪威标准销售合同进行船舶买卖时,应特别小心。
案情
根据于2010年5月1日基于1993挪威合同订立的协议备忘录(「协议备忘录」),卖家同意以2,200万美元的价格(「售价」)向买家出售mv Griffon号船舶。协议备忘录第2条规定:「在双方签署并以传真/邮寄交换本协议后3(三)个银行日内,买家须支付售价10%(百分之十)的订金,作为正确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金。订金须存入位于比雷埃夫斯的苏格兰皇家银行的卖家指定帐户……」。买家没有依时支付订金,于是卖家根据协议备忘录第13条取消协议备忘录。第13条规定:「若订金没有依照第2条支付,卖家有权取消本协议,并有权追讨其损失及所有招致开支的赔偿连同利息。」协议备忘录的第2及第13条与2012年2月发布的挪威标准销售合同(「2012挪威合同」)的相应条款大致相同。
仲裁
卖家要求追讨订金(如同追讨债务一样),或要求确认其获付订金的权利在协议备忘录终止之前已产生。但买家认为,卖家只有权追讨「……损失的赔偿」,而卖家可就合约与市价差额 追讨的损害赔偿为275,000美元。案件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须审理的争论点是:卖家是否可以追讨该10%(约2,156,000美元)的订金(「订金」),而不是远低于订金的实际损害赔偿。仲裁庭裁定买家胜诉,卖家无权追讨订金,只可根据第13条追讨275,000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
卖家的上诉
卖家向高等法院上诉,高等法院须审理两个主要争论点:第一,卖家获付订金的权利是否已无条件地根据第2条产生?第二,第13条有没有剥夺卖家追讨在协议备忘录终止之前已到期的订金的权利?关于第一点,法院指出第2条明确地把订金描述为「正确履行 [协议备忘录] 的保证金」,它赋予卖家追讨订金(如同追讨债务一样)的权利,这与协议备忘录终止后可以追讨的部分缴款(part payment)不同,因为买家已不须支付售价。法院裁定,当订金到期支付,卖家获付订金的权利已在协议备忘录终止之前无条件地产生。
至于第二点,法院仔细地考虑了协议备忘录的诠释,特别是第2及第13条。法院认为,第13条没有任何字眼明确或隐含地剥夺卖家获付到期订金的权利。无论如何,即使第13条的正确解释是排除卖家获付订金的权利,但「赔偿」一词已足以给予卖家追讨订金的权利。第13条订明的权利,是在如同追讨债务一般追讨订金的权利以外的额外权利。因此,法院裁定卖家上诉得直,卖家除有权根据第13条追讨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追讨订金。
买家的上诉
上诉法院驳回买家的上诉,维持下级法院的决定,认为卖家获付订金的权利已无条件地产生,并且在协议备忘录终止后仍然有效,而第13条亦没有剥夺卖家追讨订金的权利。
影响
上诉法院在作出上述裁决时所采纳的观点,有别于两本船舶买卖从业员书籍[1] 的作者及新加坡上诉法院在The Anna Spiratou (1998)[2] 一案中的观点。该案涉及一份根据「1987挪威标准销售合同」订立的船舶销售合同,当中包括与1993挪威合同类似的条款。新加坡上诉法院在该案(对英国法院没有约束力)中指出,第13条的用意很清楚是卖家应获赔偿实际损失及费用,而非自动等于订金金额。但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新加坡上诉法院及两名作者均未有充分理解,协议中必须有清晰字句规定,才能剥夺卖家在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
在2012年发布的最新版本挪威标准销售合同(「2012挪威合同」)中,第2及第13条的字眼与本案的1993挪威合同第2及第13条的字眼大致相同,因此The Griffon案的裁决适用于采用2012挪威合同的协议备忘录。本案的裁决有利于卖家,即使订金金额高于卖家因买家没有支付订金所引致的损失,卖家仍可追讨订金。它给予卖家充分保障,即使卖家毫无损失,也可追讨未获支付的订金。可以预料,在迅速兴起的二手船舶市场,不少卖家可以得到横财,例如当买家未能依时支付订金(即使只是迟了一天甚至一分钟),卖家便可以根据第13条终止协议备忘录,同时以更高的价格把船舶售予另一名买家。因此,准买家在订立支付订金日期之前,必须小心考虑。如希望避免The Griffon案那样的结果,最好在采用挪威标准销售合同时修订第2及第13条,以清晰的字眼排除在买家没有支付订金的情况下卖家可追讨订金的权利。
[1] 见《Sale of Ships》,第二版,Strong 及Herring着,第5.10段,及《Ship Sale and Purchase》,第6版,Goldrein、Hannaford及Turner着,第5.50.3段。 [2] Zalco Marine Services Pte Ltd v. Humboldt Shipping Co Ltd, (1998) 2 SLR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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