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以及兼任保荐人事宜的规则修订
简介
我们在2021年11月份的文章中,探讨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操守规定的咨询总结。在咨询总结中,证监会宣布在《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加入第17.1A及21段关于资本市场中介人角色及应有操守准则的新规定(「新准则条文」)。
为配合《操守准则》的新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出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说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规则》)附录3)关于在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以及兼任保荐人事宜作出的修订(「《上市规则》修订」)。
《上市规则》修订的适用情况
《上市规则》修订适用于以下种类的交易:
1. 配售将在联交所上市的股本权益,包括:(a) 就新上市(无论是透过主要上市还是第二上市方式)进行的配售;及 (b) 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股本权益,或根据《上市规则》第7.12A条(《GEM 规则》第10.13 条)或其他相关守则及指引所述一般性或特别授权配售已上市现有类别的新股本权益;及
2. 现有股本权益持有人配售上市股本权益,并同时增补认购发行人的新股本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规则》有关债务证券配售的条文不会有任何特定修订。但在适用情况下,中介人仍应遵守新准则条文有关进行债务资本市场交易时应有的操守标准。
《上市规则》修订
下表归纳了《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以及证监会相应加入的新准则条文:
| 主要修订 | 新准则条文 | 《上市规则》/ 《GEM规则》 参照 |
1. 委任资本市场中介人,包括整体协调人 | |||
委任资本市场中介人 | 在香港参与簿记建档及/或配售活动的资本市场中介人,须根据书面协议获委任。
| 新准则条文第21.3.2段 | 《上市规则》 第3A.33条/《GEM规则》第6A.40条 |
委任整体协调人 | 发行人在涉及配售的首次公开发售的较早阶段均须委任整体协调人。 | 新准则条文第21.4.1(a) 段
| 《上市规则》第3A.35条/《GEM规则》第6A.42条 |
书面委聘协议的内容 | 书面委聘协议必须至少清楚订明: · 资本市场中介人/整体协调人的角色及职责; · 费用的安排; · 支付费用的时间表;及 · (适用于就新上市作出的配售)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向银团中介人/整体协调人提供协助的义务。
| 资本市场中介人:新准则条文第21.3.2段。 对于整体协调人:新准则条文第21.4.1(a) 段。 | 对于资本市场中介人:《上市规则》第3A.34条/《GEM规则》第6A.41条。 对于整体协调人:《上市规则》第3A.35及3A.36条/《GEM规则》第6A.42及6A.43条。 |
2. 涉及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委任整体协调人事宜 | |||
委任的时间 | 发行人须在不迟于提交(或再重新提交,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申请后两个星期内委任整体协调人。
| 新准则条文第21.4.1(b) 及 (c)段 | 《上市规则》第3A.37条/《GEM规则》第6A.44条 |
整体协调人公告 | 发行人须在不迟于提交上市申请后两个星期内刊发委任整体协调人的公告(「整体协调人公告」)。公告须披露于公告日期所有获委任的整体协调人的姓名。
| / | 《上市规则》第3A.37、12.01C条及其应用指引22第17A段/《GEM规则》第6A.44、 16.01C段及其应用指引5第16A段 |
如于刊发首份整体协调人公告后再委任多一名整体协调人又或终止委聘原有的整体协调人,新申请人须再刊发另一份整体协调人公告,通知投资大众有关变动。
| / | 《上市规则》第3A.3、3A.41(2) 条及其应用指引22第17A段/《GEM规则》第6A.44、6A.46(2)段及其应用指引5第16A段 | |
获准按保密形式呈交申请的新申请人须于在联交所网站刊发聆讯后资料集的同日刊发首份整体协调人公告。 | / | 《上市规则》应用指引22第18段/《GEM规则》应用指引5第17段 | |
3. 进行主板首次公开发售前须委任至少一名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 |||
进行主板首次公开发售前委任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 | 新申请人须确保其就涉及新上市簿记建档活动的配售而委任的至少一名整体协调人亦获委任为独立于新申请人的保荐人。 | 新准则条文第17.1A段 | 《上市规则》第3A.02条(注释)、第3A.43及3A.45条(不适用于GEM申请人) |
委任的时间 | 委任乃同时作出,委任的时间是在向联交所提交(或再重新提交,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申请前不少于两个月。 | 新准则条文第21.4.1(b)(i) 段 | 《上市规则》第3A.43条(不适用于GEM申请人) |
4. 发行人及其董事的相关义务 | |||
投资者的评估 | 与每名银团成员订立的书面委聘协议必须载有新申请人及其董事的以下责任:向银团成员提供新申请人的董事、现有股东、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及任何就认购或购买股本权益而获上述任何人士委聘的代名人的名单。 | 新准则条文第21.4.5段 | 《上市规则》第3A.46条/《GEM规则》第6A.48条 |
定价及分配 | 发行人应详细记录其作出分配及定价决定背后的理据,尤其当其决定有违整体协调人的意见、建议及/或指引时。如发行人的决定构成违反《上市规则》,整体协调人须告知联交所。 | 新准则条文第21.4.2(c) 段 | 《上市规则》附录6第19段/《GEM规则》第10.16B条 |
确认没有回佣 | 每名新申请人须在有关最终发售价及首次公开发售配发结果的公告中,确认其本身、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银团成员并无向任何获配售人或公众(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回佣。
| 新准则条文第21.3.7(a) 段 | 《上市规则》第12.08条注释2及《上市规则》附录5表格D/《GEM规则》第16.13条注释3及《GEM规则》附录5表格D |
总结
《上市规则》修订将适用于2022 年 8 月 5 日或之后提交(或再重新提交)其上市申请的上市发行人和新申请人(视情况而定)。由于《上市规则》修订快将生效,上市发行人宜尽快就此审视及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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