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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零工工作者的劳工权益:需制定新的劳工法例吗?

2023-07-31

简介

在〈劳资审裁处首次裁定零工配送员属雇员身份〉一文中,我们概述了劳资审裁处裁定配送平台Zeek的零工工作者属雇员身份,成为香港首宗同类案例。

有关案的详情,请按此处

Zeek目前已停止运作,并正进行清盘。香港工会联合会表示,共有大约300名零工工作者入禀追讨欠薪,涉及总额约1,300万港元。此事的争议在于Zeek的零工工作者究竟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办商(即自雇人士)。1

此案再次引起公众讨论零工工作者是雇员还是自雇人士,以及是否需立法保障零工工作者的问题。本所合伙人司徒肇基律师早前接受香港电台节目「自由风自由PHONE」访问,谈论其观点。2

事实上,这个争论并不新鲜。早于202111月中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约300Foodpanda配送工人发起两日罢工,已引起公众讨论香港是否需要新的法例以保障零工工作者的权益。我们于202111月的文章〈香港是否需要订立新法例以保障零工工作者?〉指出,随着零工经济蓬勃发,香港迟早需要检讨劳工法例。

有关上述事件的讨论,请按此处

零工经济及零工工作者

零工经济是一种因应需求、依靠朋辈或各种平台运作的经济,企业可聘用工人或特约工作者透过数码平台承接按需求而产生工作或「零散工作」。从事零工工作的人一般称为「零工工作者」。零工工作者在工作时间和地点方面享有较大弹性,他们按照所承接的零散工作获付酬劳,未必有固定收入。

零工工作者是「独立承办商」还是「雇员」?

零工工作者被视为自雇人士(独立承办商)还是雇员,对其可享有法定福利的权利以及雇主须承担的责任均有重大影响。虽然劳资审裁处裁定Zeek案中的零工工作者是雇员,但这不代表所有零工工作者都是雇员。在Zeek案中,劳资审裁处采用终审法院在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 HKLRD 951这宗首要案例中订下的法律原则,因此法律状况并无改变,在判辨「雇员」与「独立承办商」时,并无简单直接的规则,零工工作者是「独立承办商」还是「雇员」取决于每宗个案的情况。

「雇员」的法定权益

在香港,只有雇员才可享有《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订明的基本保障。其中,根据连续合约受雇(即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时)的雇员有权享有有薪年假、法定假日薪酬、疾病津贴、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等雇员福利。此外,只有雇员才有权享有其他法定保障,例如《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规定的最低工资,及《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规定的工伤赔偿。

其他国家对零工工作者的劳工保障

零工工作者的劳工保障现已是全球均需面对的问题,部分国家已检讨其劳工法例并作出修订。

英国

英国的雇佣法划分了三类享有不同程度劳工保障的人士,包括:

1.       根据雇佣合约受雇的人士(类似香港雇佣法下「雇员」的概念);

2.       自营业务承接客户工作的自雇人士(类似香港雇佣法下「独立承办商」的概念);及

3.       通常兼具上述两个类别的若干特征的中间类别「工人」,自雇但提供服务作为他人经营的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香港雇佣法下没有这类中间类别的「工人」)。

 

一般而言,个人在下列情况下将被归类为「工人」:

1.       订有合约或其他安排,亲自工作或提供服务以获取回报;

2.       回报为金钱或实物利益,例如承诺日后获得合约或工作;

3.       指派他人工作(外判)的权利有限;

4.       雇主须在合约或安排持续期间给予该人工作;及

5.       并非在「雇主」实际上是顾客或客户的安排中工作,作为该人自己的有限公司的一部分。

 

工人有权享有若干雇佣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最低工资、法定假期工资及免于非法歧视的保障。然而,工人不能享有最低通知期及免于不公平解雇的保障。

英国法院已裁定,无论个人是否从事零工经济,只要符合有关类别的规定,便有权享有相应的法定雇佣权利及保障。

新加坡

新加坡的劳工法例与香港相若。与香港一样,个人可以「独立承办商」或「雇员」身份工作。同样地,新加坡的零工工作者目前亦处于雇员与自雇人士之间的灰色地带,因为他们可自行决定工作时数,但不能自行设定价格或建立自己的客群。

新加坡预期于2024年就零工工作者实施新法例,预期将为零工工作者提供与雇员更一致的基本保障,零工工作者的保险将必须涵盖医疗费用、收入损失及永久伤残或死亡的一笔过补偿。新法例亦将容许零工工作者作出中央公积金(类似香港的强积金)供款。

未来路向

坊间一直促请香港政府正视与零工经济相关的劳工法例问题。零工工作者可能是自雇人士,但却不属传统意义上的「独立承办商」;虽然他们提供服务作为他人经营的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但他们却并非「雇员」。

问题的根源在于如何将零工工作者归类——是「独立承办商」还是「雇员」?这个问题在劳资纠纷或劳工相关争议一旦发生的时候便会浮现,须由劳资审裁处或法院裁定。这种状况并不理想。政府如有意为零工工作者提供保障,特别是处于从属、依赖和弱势地位的零工工作者,则应由立法机关(而不是法院)作出改变。

政府或可检讨目前的雇佣法例架构,为零工工作者增设一个「中间类别」,并订明他们有权享有哪些保障和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亦可修例将零工工作者假设为「雇员」,雇主如认为索偿的零工工作者是独立承办商而非其雇员,则须负责举证。

____________________

1        香港电台报导〈Zeek employees seeking HK$13 million: union〉(2023714日香港时间17:10)。 https://news.rthk.hk/rthk/en/component/k2/1708890-20230714.htm

2        香港电台「自由风自由PHONE」节目「劳资审裁处裁定物流平台配送工属雇员」一集2023711日)。 https://podcast.rthk.hk/podcast/item.php?pid=289&eid=222956&year=2023&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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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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