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证监会检讨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的通函

2019-05-01

引言

2019年3月14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的补充通函》(「补充通函」),以补充其于2016年2月首次发布、于2018年12月作出最后修订的《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的通函》(「杠杆及反向产品通函」)。

杠杆及反向产品是用于短期选时交易或对冲目的的投资产品,仅适合经常买卖的资深投资者。

杠杆及反向产品通函载列证监会在考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及105条认可采用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结构及在香港向公众销售的杠杆及反向产品时所依据的规定。其后,证监会检讨有关产品结构规定,并发布补充通函,对杠杆及反向产品通函作出相应修订。

公开发售杠杆及反向产品

为了获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发售,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符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内重要通则部分 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的适用规定。

修订产品结构规定

证监会已检讨反向产品的杠杆上限,并决定将该上限放宽至两倍(-2X),同时接纳-2X反向产品的申请。在评估杠杆及反向产品的申请时,证监会亦会考虑若干新因素。证监会将只会按个别情况接纳追踪商品指数的杠杆及反向产品申请,前提是转仓成本(即以远期期货合约取代短期期货合约时产生的成本)不会对产品表现有太大的潜在影响。与此同时,证监会将在评估申请时考虑多项新因素,包括:(i) 相关资产的流动性;(ii) 产品的内在成本;及 (iii) 产品设计是否公平。

因此,补充通函已修改杠杆及反向产品通函内的产品结构规定,详情如下:

  1. 杠杆产品的杠杆上限为两倍(2X),反向产品的杠杆上限亦为两倍(-2X),而非以往的一倍。
  2. 证监会只会 (i) 接纳追踪广泛流通及覆盖全面的香港及海外(非内地)股票指数的杠杆及反向产品申请;及 (ii) 按个别情况接纳追踪非股票指数(包括商品指数)的杠杆及反向产品申请,前提是转仓成本不会对产品表现有太大的潜在影响(新增规定)。证监会将继续留意杠杆及反向产品的合资格指数,但目前并无计划接纳追踪内地指数的杠杆及反向产品申请。
  3. 证监会在考虑杠杆及反向产品申请时,一般将会评估(其中包括):(i) 相关资产的流动性;(ii) 产品的内在成本;及 (iii) 产品设计是否公平(新增规定)。

公开发售的其他现行规定

产品名称

鉴于杠杆及反向产品宜即日买卖,与传统ETF的投资性质不同,故此获证监会认可的杠杆及反向产品不会命名为「ETF」。相反,该等产品必须视情况命名为「杠杆产品」或「反向产品」。

要约文件的披露内容

杠杆及反向产品的要约文件须在产品资料概要内作出坦诚披露,从而避免投资者错误地假设杠杆及反向产品亦具备传统ETF的「购买而持有」特点。

庄家安排

为了使杠杆及反向产品实现作为短期买卖工具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必须能够作出及退出投资。因此,庄家活动及庄家的表现对于杠杆及反向产品来说尤其重要。有见及此,证监会规定:(i) 假如所有庄家在提供充足的辞任通知期下辞任,杠杆及反向产品须终止运作;及 (ii) 联交所将持续监察庄家表现。若表现未能符合联交所的要求,庄家会被撤销庄家执照及/或被禁止在某段时间内申请其他杠杆及反向产品的庄家执照。

表现模拟工具

杠杆及反向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表现模拟工具」,让投资者选择一段过往期间,并根据过往数据模拟杠杆及反向产品于该期间的表现。

分销

由于杠杆及反向产品属衍生工具产品,中介人为客户提供有关服务时,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下的适用规定。

保证金融资

联交所参与者不应向投资者提供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的保证金融资。

总结

继近期进行的检讨后,证监会亦已放宽反向产品的杠杆上限,并相应地修订产品结构规定。由于杠杆及反向产品是用于短期选时交易或对冲目的的投资产品、仅适合经常买卖的资深投资者,证监会将持续检讨上述规定,我们应密切留意有关规定的任何修订。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公司及商业部门:

E: cc@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张国明
张国明
合伙人
叶巨云
叶巨云
合伙人
刘俊杰
刘俊杰
合伙人
张昊
张昊
合伙人
陈寳文
陈寳文
合伙人
何智伶
何智伶
合伙人
张国明
张国明
合伙人
叶巨云
叶巨云
合伙人
刘俊杰
刘俊杰
合伙人
张昊
张昊
合伙人
陈寳文
陈寳文
合伙人
何智伶
何智伶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