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检讨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的通函
引言
2019年3月14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的补充通函》(「补充通函」),以补充其于2016年2月首次发布、于2018年12月作出最后修订的《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的通函》(「杠杆及反向产品通函」)。
杠杆及反向产品是用于短期选时交易或对冲目的的投资产品,仅适合经常买卖的资深投资者。
杠杆及反向产品通函载列证监会在考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及105条认可采用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结构及在香港向公众销售的杠杆及反向产品时所依据的规定。其后,证监会检讨有关产品结构规定,并发布补充通函,对杠杆及反向产品通函作出相应修订。
公开发售杠杆及反向产品
为了获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发售,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符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内重要通则部分 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的适用规定。
修订产品结构规定
证监会已检讨反向产品的杠杆上限,并决定将该上限放宽至两倍(-2X),同时接纳-2X反向产品的申请。在评估杠杆及反向产品的申请时,证监会亦会考虑若干新因素。证监会将只会按个别情况接纳追踪商品指数的杠杆及反向产品申请,前提是转仓成本(即以远期期货合约取代短期期货合约时产生的成本)不会对产品表现有太大的潜在影响。与此同时,证监会将在评估申请时考虑多项新因素,包括:(i) 相关资产的流动性;(ii) 产品的内在成本;及 (iii) 产品设计是否公平。
因此,补充通函已修改杠杆及反向产品通函内的产品结构规定,详情如下:
- 杠杆产品的杠杆上限为两倍(2X),反向产品的杠杆上限亦为两倍(-2X),而非以往的一倍。
- 证监会只会 (i) 接纳追踪广泛流通及覆盖全面的香港及海外(非内地)股票指数的杠杆及反向产品申请;及 (ii) 按个别情况接纳追踪非股票指数(包括商品指数)的杠杆及反向产品申请,前提是转仓成本不会对产品表现有太大的潜在影响(新增规定)。证监会将继续留意杠杆及反向产品的合资格指数,但目前并无计划接纳追踪内地指数的杠杆及反向产品申请。
- 证监会在考虑杠杆及反向产品申请时,一般将会评估(其中包括):(i) 相关资产的流动性;(ii) 产品的内在成本;及 (iii) 产品设计是否公平(新增规定)。
公开发售的其他现行规定
产品名称
鉴于杠杆及反向产品宜即日买卖,与传统ETF的投资性质不同,故此获证监会认可的杠杆及反向产品不会命名为「ETF」。相反,该等产品必须视情况命名为「杠杆产品」或「反向产品」。
要约文件的披露内容
杠杆及反向产品的要约文件须在产品资料概要内作出坦诚披露,从而避免投资者错误地假设杠杆及反向产品亦具备传统ETF的「购买而持有」特点。
庄家安排
为了使杠杆及反向产品实现作为短期买卖工具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必须能够作出及退出投资。因此,庄家活动及庄家的表现对于杠杆及反向产品来说尤其重要。有见及此,证监会规定:(i) 假如所有庄家在提供充足的辞任通知期下辞任,杠杆及反向产品须终止运作;及 (ii) 联交所将持续监察庄家表现。若表现未能符合联交所的要求,庄家会被撤销庄家执照及/或被禁止在某段时间内申请其他杠杆及反向产品的庄家执照。
表现模拟工具
杠杆及反向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表现模拟工具」,让投资者选择一段过往期间,并根据过往数据模拟杠杆及反向产品于该期间的表现。
分销
由于杠杆及反向产品属衍生工具产品,中介人为客户提供有关服务时,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下的适用规定。
保证金融资
联交所参与者不应向投资者提供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的保证金融资。
总结
继近期进行的检讨后,证监会亦已放宽反向产品的杠杆上限,并相应地修订产品结构规定。由于杠杆及反向产品是用于短期选时交易或对冲目的的投资产品、仅适合经常买卖的资深投资者,证监会将持续检讨上述规定,我们应密切留意有关规定的任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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