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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檢討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的通函

2019-05-01

引言

2019年3月14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布《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補充通函》(「補充通函」),以補充其於2016年2月首次發布、於2018年12月作出最後修訂的《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的通函》(「槓桿及反向產品通函」)。

槓桿及反向產品是用於短期選時交易或對沖目的的投資產品,僅適合經常買賣的資深投資者。

槓桿及反向產品通函載列證監會在考慮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及105條認可採用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的結構及在香港向公眾銷售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時所依據的規定。其後,證監會檢討有關產品結構規定,並發布補充通函,對槓桿及反向產品通函作出相應修訂。

公開發售槓桿及反向產品

為了獲證監會認可在香港公開發售,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符合《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內重要通則部分 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下的適用規定。

修訂產品結構規定

證監會已檢討反向產品的槓桿上限,並決定將該上限放寬至兩倍(-2X),同時接納-2X反向產品的申請。在評估槓桿及反向產品的申請時,證監會亦會考慮若干新因素。證監會將只會按個別情況接納追蹤商品指數的槓桿及反向產品申請,前提是轉倉成本(即以遠期期貨合約取代短期期貨合約時產生的成本)不會對產品表現有太大的潛在影響。與此同時,證監會將在評估申請時考慮多項新因素,包括:(i) 相關資產的流動性;(ii) 產品的內在成本;及 (iii) 產品設計是否公平。

因此,補充通函已修改槓桿及反向產品通函內的產品結構規定,詳情如下:

  • 槓桿產品的槓桿上限為兩倍(2X),反向產品的槓桿上限亦為兩倍(-2X),而非以往的一倍。
  • 證監會只會 (i) 接納追蹤廣泛流通及覆蓋全面的香港及海外(非內地)股票指數的槓桿及反向產品申請;及 (ii) 按個別情況接納追蹤非股票指數(包括商品指數)的槓桿及反向產品申請,前提是轉倉成本不會對產品表現有太大的潛在影響(新增規定)。證監會將繼續留意槓桿及反向產品的合資格指數,但目前並無計劃接納追蹤內地指數的槓桿及反向產品申請。
  • 證監會在考慮槓桿及反向產品申請時,一般將會評估(其中包括):(i) 相關資產的流動性;(ii) 產品的內在成本;及 (iii) 產品設計是否公平(新增規定)。

公開發售的其他現行規定

產品名稱

鑒於槓桿及反向產品宜即日買賣,與傳統ETF的投資性質不同,故此獲證監會認可的槓桿及反向產品不會命名為「ETF」。相反,該等產品必須視情況命名為「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

要約文件的披露內容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要約文件須在產品資料概要內作出坦誠披露,從而避免投資者錯誤地假設槓桿及反向產品亦具備傳統ETF的「購買而持有」特點。

莊家安排

為了使槓桿及反向產品實現作為短期買賣工具的投資目標,投資者必須能夠作出及退出投資。因此,莊家活動及莊家的表現對於槓桿及反向產品來說尤其重要。有見及此,證監會規定:(i) 假如所有莊家在提供充足的辭任通知期下辭任,槓桿及反向產品須終止運作;及 (ii) 聯交所將持續監察莊家表現。若表現未能符合聯交所的要求,莊家會被撤銷莊家執照及/或被禁止在某段時間內申請其他槓桿及反向產品的莊家執照。

表現模擬工具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供應商須提供「表現模擬工具」,讓投資者選擇一段過往期間,並根據過往數據模擬槓桿及反向產品於該期間的表現。

分銷

由於槓桿及反向產品屬衍生工具產品,中介人為客戶提供有關服務時,必須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下的適用規定。

保證金融資

聯交所參與者不應向投資者提供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的保證金融資。

總結

繼近期進行的檢討後,證監會亦已放寬反向產品的槓桿上限,並相應地修訂產品結構規定。由於槓桿及反向產品是用於短期選時交易或對沖目的的投資產品、僅適合經常買賣的資深投資者,證監會將持續檢討上述規定,我們應密切留意有關規定的任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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