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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改革

2020-09-01


最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其有关建议优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咨询总结,并于2020911日将经修改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刊宪,当中纳入了上述咨询总结的建议优化措施

证监会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作出了三项主要改动,包括:(1) 撤销对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的所有投资限制;(2) 容许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或注册中介人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及 (3) 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将注册地转移至香港的安排引入法定机制。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上述主要改动的详情及其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对旧有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作出的主要改

(I) 撤销对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的所有投资限

在旧有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下,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最少90% 的资产总值须包含 (1) 其管理会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的资产类别,及/或 (2) 现金、银行存款、存款证、外币及外汇交易合约。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得将其10% 以上的资产总值投资于其他资产类别(「10% 最低额豁免规限」)

证监会考虑到其在规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方面可行使的广泛监管权力(包括未必构成受规管活动的活动),撤销了10% 最低额豁免规限,放宽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范围。此项重要举措使香港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对市场参与者更具吸引力,因为所有对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的投资限制会被撤销。现在,香港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自行酌情决定其管理的资产投资组合,涵盖证券及期货合约、房地产以及私人公司的股份等等

(II) 容许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中介人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

就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在旧有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下,只有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列资格规定的公司(包括持牌银行及香港法例第485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注册计划的信托公司)才可担任保管人。根据《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的修改,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持牌或注册中介人只要符合若干规定,将获准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有关规定包括:(i) 其证监会牌照不受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条件所规限;(ii) 须维持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缴足股本及不少于港币300万元的速动资金;(iii) 该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为(及无论何时均为)该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第1类受规管活动业务的客户;(iv) 其拥有至少一名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负责其保管职能的整体管理及监督工作;及 (v) 独立于投资经理

此外,证监会亦澄清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委任多于一名保管人,而保管人可将保管工作转授予一名或以上的次保管人

另一方面,经修改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规定保管人须在保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投资的资产类别方面具备足够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并规定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保管人须在要约文件内加强风险披露以及备存妥善纪录,从而使资产得到更妥善的保障

(III) 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将注册地转移至香港的安排引入法定机

证监会建议引入一项注册地转移机制,以便海外公司型基金将注册地转移至香港。有关建议将在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IVA 部引入新条文以及对香港法例第571AQ章《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作出附带修订的有关立法程序完成后生效

在建议的注册地转移机制下,海外公司型基金只要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下现时适用于新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关于注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基本规定,一般都可以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形式转移注册地至香港,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委任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经修改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下的资格规定的投资经理、保管人和董事。如须对海外基金架构作出改动,而该改动不会导致其无法符合上述基本规定,该基金可在转移注册地后才作出有关架构改动

对于海外公司型基金来说,将注册地转移至香港的其中一项主要诱因是税务优惠。由于公司型基金的法人资格不会改变(此观点所基于的假设是公司型基金的法人资格能在已设立的法定注册地转移机制下得以持续),当基金采用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转移至香港时,资产不会从一个法人转移到另一个法人名下,因而无须缴交印花税。此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就其从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所指若干资产交易中获得的利润享有税务豁免


其他改

为了保护投资者,证监会在经修改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附录 A下新增了若干所有保管人应予遵守的最低要求,内容是关于妥善保管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计划财产。因应市场参与者反映的意见,证监会将给予现有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六个月的过渡期,以便他们遵从有关保管资产的新规定


在证监会扩大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范围,放宽保管人的资格规定,以及引入注册地转移机制后,我们预期在香港成立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对世界各地的市场参与者将更具吸引力。随着香港最近采取一系列措施改革有限合伙基金及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制度,相信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竞争力将大大提高。如阁下有意了解更多有关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近期改革带来的商机,欢迎与本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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