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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颁令承认由股东决议案展开的外国无力偿债清盘

2018-02-01

简介

香港原讼法庭近期颁下Re The Joint Liquidators of Supreme Tycoon Limited (In Liquidation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2018] HKCU 492一案的判决,是为香港法院首次审视由股东决议案展开的外国无力偿债清盘是否可获普通法承认及协助的案件。

案情

Supreme Tycoon Limited(「该公司」)是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根据日期为201696日的股东决议案,该公司已自愿清盘。该公司的共同清盘人(「清盘人」)欲从不同第三方取得有关该公司事务的资料、簿册及纪录,亦可能追回在香港的资产。因此,清盘人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获承认及协助。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于2017317日发出请求书。清盘人认为,虽然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清盘是透过股东决议案展开的,但在所有方面都类似于强制清盘。

判决

在认真考虑案例及普通法援助权的依据后,夏利士法官颁下承认令,并藉此机会探讨了自愿清盘中的普通法援助权。

英国枢密院在Singularis Holdings Limited v 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14] UKPC 36一案颁下的判词中,大多数(在判词旁论中)认为普通法中承认及协助外国清盘的权力并不延伸至自愿清盘,因为自愿清盘实质上属私人安排。

去年,新加坡法院在Re Gulf Pacific Shipping Ltd [2016] SGHC 287一案的裁决中没有依循枢密院的判词旁论,承认了香港债权人提出的自愿清盘。新加坡法院认为,承认外国清盘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及配合有秩序地分配正在进行清盘的实体的资产以及有秩序地解决及解散该实体的事务,不应区分自愿及强制程序,亦不论是在法院内或法院外进行解散。关于Gulf案件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我们20171月刊发的ONC Corporate Disputes and Insolvency Quarterly

夏利士法官指,普通法援助权的目的是解决因各国法院权力的地域限制而对公司事务的全球清盘造成的实际问题。普通法援助权的依据是修正普及主义(modified universalism)。此外,夏利士法官认为,虽然法院的管辖权限在强制清盘与自动清盘之间无疑存在差异,但不同之处在于权限的程度而非种类。自动清盘无须经过法院,只有在必要时才牵涉到法院程序。

夏利士法官认为,跨境破产援助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外国破产管理人是否外国法院,而在于外国的法律程序是否属集体性质,即「为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集体执行债务的法律程序」。单是某外国清盘是自愿清盘这一事实,并不阻止香港法院根据修正普及主义原则承认及协助清盘。然而,若某外国清盘是有力偿债清盘,则不属于修正普及主义原则的范围。外国有力偿债清盘并非集体清盘程序,而是更类似于枢密院所指的「私人安排」。

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清盘被裁定为集体清盘程序。夏利士法官裁定,尽管该公司的清盘是由股东决议案展开的,但并不阻止香港法院承认及协助清盘人(作为该公司的共同清盘人)。

影响

我们在201610月的清盘及重组通讯中探讨了香港法院愿意颁令承认无力偿债机制下的外国清盘人的任命及权力。有关详情请参阅〈香港法院愿颁令承认及协助外国清盘人并发出文件出示令〉。

本案进一步厘清了对自愿展开的外国无力偿债清盘行使普通法承认权及援助权的疑问。根据修正普及主义原则,单是某外国清盘是自愿清盘这一事实,并不阻止香港法院承认及协助该外国清盘。然而,清盘从业员应注意,若某外国清盘是有力偿债清盘,则不属于修正普及主义原则的范围,亦因此可能不获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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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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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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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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