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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hina All Access Limited案: 香港与内地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试点计划首例

2021-07-29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1514日签订了《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在试点计划下,香港的清盘人可向内地试点地区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的清盘程序;同样地,内地的破产管理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内地的破产程序(「试点计划」)。最近在Re China All Access (Holdings) Ltd [2021] HKCFI 1842一案中,香港法院首次考虑这项近期发展及试点计划。

Re China All Access Limited案: 香港與內地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試點計劃首例

背景

涉案公司(「该公司」)是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编号:633)。该公司在内地及马来西亚拥有资产,当中大部分位于深圳。集团的控股公司持有多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的中间附属公司,后者直接持有多间营运附属公司。该公司被入禀清盘。清盘呈请曾经押后,以给予该公司偿还无争议债务的机会,但结果其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因此呈请人请求法院发出即时清盘令。


有关法律原则

清盘呈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核心要求,法院才会行使酌情司法管辖权将一间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清盘:

1.       有关公司必须与香港有充分关连,但未必须在香港拥有资产;

2.       清盘令必须有合理的可能性会令从申请人受惠;及

3.       法院必须能够对获分配公司资产的一名或以上人士行使司法管辖权。


Shandong Chenming这宗案例前,第二项核心要求引起的争议一直少于第一项核心要求。在China Huiyuan Juice Group Limited [2020] HKCFI 2940一案中,法院指出,在判断是否已符合第二项核心要求时,法院会采取务实的方式。呈请人无需准确地指出将得到甚么利益或确切地量化该利益的价值,但必须能够指出可辨别的真实利益,即:呈请人将受惠于清盘令的真实可能性。


法院裁决

参照试点计划,法院认为表面看来香港法院就该公司委任的清盘人有合理可能在深圳获承认,因为该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为香港,而其主要资产位于深圳。同样地,如果能够采取行动就在BVI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其主要利益中心亦在香港)委任清盘人,那么香港法院委任的清盘人亦可在深圳获承认。然后,就BVI附属公司委任的清盘人便可采取行动,取得其直接控股的内地附属公司的控制权。

此外,法院注意到该公司的大部分董事会成员居于香港,受到香港法院的对人司法管辖权所管辖,因此,清盘人可请求香港法院颁令,规定董事签署令清盘人能接管附属公司的所需文件。法院认为,呈请人已证明清盘令有使其受惠的真实可能性,符合第二项核心要求,故发出正常的清盘令。


总结

由于本案没有详述涉及争论点的证据,而且是在星期一审讯表内处理的,因此法院在本案的裁决较为简略。预计法院在日后的裁决中会更详细地探讨试点计划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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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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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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