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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保障:若我的报导已在网上广泛流传,我仍可阻止报章刊登吗?

2016-10-01


简介

现今科技发达,资讯可以在短时间内轻易透过不同渠道广泛流传。于2016519日,英国最高法院就一宗私隐保障案件(PJS v News Group Newspaper Ltd)作出了重要裁决。最高法院裁定,受影响人士欲禁止他人刊登的资讯即使可轻易地在网上确定,但仍可取得法院禁制令,禁止他人侵犯其私隐。


案情

PJS一案的案情摘要如下:

  1. PJS是本案的申索人(及上诉人),已婚,与配偶YMA育有两名子女。PJSYMA均为演艺行业中的知名人士。
  2. 20092011年间,PJSAB维持性关系,其中一次更与AB及其伴侣CD发生性关系。20161月,英国News Group Newspapers(「新闻集团」)旗下《周日太阳报》(the Sun on Sunday)的编辑通知PJS,表示其有意刊登AB谈论各人关系的报导。
  3. 其后PJS提出法律程序申请临时禁制令,要求在他提出的申索完成审讯前禁止刊登有关报道。2016115日,高等法院Cranston法官驳回临时禁制令申请;2016122日,上诉法院裁定上诉得直,禁止刊登有关人士的名字及各人关系的详情。
  4. 上述禁制令有效期为11个星期,期间AB设法在美国令该报导曝光,随后亦有类似的文章在加拿大及苏格兰出现。其后,英国及威尔斯多家报章对于被禁止刊登网上已有的资料大表不满。
  5. 20164月,新闻集团向上诉法院申请搁置临时禁制令,理由是禁制令所保护的资料已在公众领域,因此禁制令并无用处,而且无理地干预新闻集团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下的权利。上诉法院解除了有关禁令。
  6. PJS再向最高法院申请维持临时禁制令。


讨论

英国法律下的法定权力

PJS一方的案情指,刊登报道会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赋予他的私隐权和保密权。《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规定:

  1. 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住所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
  2. 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

简单来说,对于PJS的申请,法院须在《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赋予PJS的权利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和英国《1998年人权法》(《人权法》)第12条赋予新闻集团的表达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表达自由)规定:

  1. 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
  2. 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同时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这些约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素的考虑。

《人权法》第12(3) (4) 条规定:

  1. 除非法院信纳申请人很大机会能证明不应准许刊登,否则在审讯前不得授予禁止刊登的济助。
  2. 法院必须特别考虑到公约下的表达自由的重要性,以及在有关法律程序关乎被告人声称或法院看来是新闻、文学或艺术材料的材料(或与该等材料有关的行为)时,考虑到:

a. 以下事宜的程度:

        1. 有关材料已经或即将变为公开材料;或
        2. 刊登有关材料符合或将会符合公众利益;

b. 任何相关的私隐守则。

最高法院考虑上述条文后,认为上诉法院在应用《人权法》第12条权衡两项权利时,错误地给予《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过高比重。最高法院认为,过往案例清楚表明,即使在非正审阶段,《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第10条之间也没有谁比谁更重要。

有限公众利益

最高法院强调,拟刊登的PJS报道并不涉及任何「有限公众利益」。事实上,披露私人性生活的报道,即使牵涉多于一人同时对伴侣不忠,亦不论有关人士的知名度多高,但法律上并无任何公众利益。

虽然有关人士的行为并无不合法之处,但报章是有权批评的。然而,批评他人行为不能成为侵犯私隐的借口,披露别人的不忠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公众利益(尽管公众可能大感兴趣)。因此,纯粹为了批评PJS而报导其性生活,并不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指的表达自由。

根据已有的证据,法院裁定,进一步披露或刊登有关资料并无法律所指的公众利益。假如英国报章刊登有关材料,则很可能持续地加大大增加对PJS、其伴侣及(因现时及/或未来更多传媒报道)其两名子女侵犯及困扰。

保密权与私隐权

辨别「保密权」与「私隐权」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声称违反保密权的申索,如有关资料已在公众领域广泛流传,PJS将难以基于保密权取得永久禁制令。

然而,如基于侵犯私隐权提出申索,即使有关资料已在网上广泛流传,但临时禁制令在本案中仍有用处。最高法院指出,还有不同的考虑因素可适用于私隐申索,任何额外披露对PJS及其家人可能造成的困扰以及侵犯或骚扰的程度,仍然非常重要。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推翻上诉法院的裁决,命令维持临时禁制令,直至审讯结束或另行发出命令。


总结

PJS案的重要之处在于,它说明了即使有关事项已在公众领域流传,但私隐权仍获法例保障。

须注意的是,香港并无类似的案例,而香港法院亦未应用或援引PJS案的裁决。虽然《香港人权法案》及《基本法》就私隐权载有类似条文,但香港并无与《欧洲人权法案》及《人权法》相若的法规,因此香港是否应采纳PJS案的原则,仍属疑问。在这方面,PJS案对于香港日后案件仅具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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