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简介
2020年11月3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表了一份公众咨询文件,建议(其中包括)在香港引入新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该建议」)。该建议旨在按照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所制订的最新标准,加强香港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规管。
公众咨询将于2021年1月31日结束,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可能将于2021年向香港立法会提交实施该建议的条例草案。
摘要
根据该建议,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持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将须遵守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所订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以及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定义
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业务将被指定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的「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虚拟资产交易所将被界定为:(i) 容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及 (ii) 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虚拟资产交易所将不会涵盖私人交易平台(即只让虚拟资产买家及卖家展示其买盘和卖盘以在场外进行买卖的平台),只要私人交易平台不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且实际交易是在该平台外进行,则不属规管范围以内。
虚拟资产将被界定为以数码形式表达、计算或储存资产价值的单位;其目的或拟议目的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以为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作投资用途;并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该拟议定义除涵盖比特币及以太币等不同种类的虚拟资产外,亦包括有资产作担保以稳定其价值的稳定币(如泰达币)。
另一方面,虚拟资产的拟议定义不涵盖以下各项:
(1) 法定数码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
(2) 受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和认可结构性产品;或
(3) 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例如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游戏代币等。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明白,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虚拟资产活动在香港数目有限。因此,该建议下的发牌制度只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所,而不是当时其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活动,惟发牌制度仍可在日后将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纳入规管。
资格
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或向香港公众推广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须获证监会发牌以成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此项发牌规定并不适用于已获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自愿发牌制度」,即证监会现有的自愿发牌制度,只适用于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原因是他们已作为持牌法团受到规管。
为确保证监会将能够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操守及执行规管要求,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符合资格申请牌照,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将不予考虑。
发牌规定
申请人将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有关准则亦适用于申请人的所有负责人员及最终拥有人,而任何有关人员变动须事先获得证监会批准。在考虑个别人士是否适当人选时,证监会会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
(1) 该人是否曾被裁定干犯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罪行,或曾被裁定与欺诈、舞弊或不诚实行为有关的其他罪行;
(2) 该人是否曾经违反或有可能不遵守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或其他规管要求;
(3) 该人的经验及相关资历;及
(4) 该人是否信誉良好及财政稳健,例如并非正面临任何破产或清盘法律程序。
规管要求
参考自愿发牌制度,证监会有意施加发牌条件,执行(其中包括)下列规管要求,从而减少对投资者构成的风险:
(1) 只限专业投资者︰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在初期应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2) 财政能力︰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有足够财政能力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包括指明金额的已缴款股本及流动资产。
(3) 知识及经验︰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有良好的企业管治架构,其职员亦须具备所需的知识及经验经营业务。
(4) 业务稳健程度︰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确保其虚拟资产业务以负责任及稳健的营运模式经营,并确保不会损害客户和公众利益。
(5) 风险管理︰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采纳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管理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所产生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6) 分隔及管理客户资产︰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把客户资产存放于有联系实体,藉此将有关资产分隔,以及制订适当的政策和管治程序,妥善管理及保管客户资产。
(7) 虚拟资产的挂牌及交易政策︰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在其平台的虚拟资产挂牌交易前进行一切合理的尽职审查,并就在其平台上的虚拟资产挂牌和交易采纳妥善的政策。
(8) 财务汇报及披露︰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遵守指明的审计及披露规定,并公布经审计的账目。
(9) 预防市场操控及违规活动︰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制订监控政策及措施,监察在其平台上的交易活动,以识别、预防和报告任何市场操控及违规的交易活动。
(10) 预防利益冲突︰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不可从事坐盘交易。他们应订立合适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以及在企业架构内不同职能之间建立适当的防火墙,以免产生利益冲突。
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如违反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证监会颁布的其他规管要求,证监会将对其进行纪律及调查程序,并采取执法行动。
发牌当局及其权力
证监会将负责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操守以及规管要求的合规情况,并将获赋予下列监管及干预权力:
(1) 进入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处所进行例行视察;
(2) 要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提供文件和其他纪录;
(3) 调查违规情况和对违规行为施加行政处分,例如谴责、勒令作出纠正、行政罚款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4) 就怀疑违规个案委任核数师查核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状况;
(5) 向法庭申请对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出禁制令;
(6) 禁止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订立进一步交易,及/或规定他们只可以指定的方式经营其业务;
(7) 限制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财产(包括客户资产);及
(8) 规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以指定方式持有财产,以确保财产可偿付债务。
罚则
罪行 | 刑事责任 |
在没领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下从事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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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牌照的相关情况下,就任何事项作出虚假、具欺骗性或具误导性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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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或其负责人员违反法定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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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诱使他人购入或出售(不论是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内或之外买卖)虚拟资产作出虚假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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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
在发牌制度实施180日后,经营受规管活动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均须持有有效牌照。
总结
该建议在推行后将是香港规管虚拟资产活动的一项重大发展,将对本港的虚拟资产行业带来重要影响。我们将继续留意并撰文讲解这方面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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