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胜于治疗──婚前协议
简介
近年,香港及世界各地越来越多准备结婚的情侣订立婚前协议。过去,人们通常都对婚姻寄予厚望,总会觉得提出这个话题不太好,但现在社会风气逐渐改变,婚前协议逐渐代表安心和保障。一份基于共同理解并妥善草拟的婚前协议,不但有助双方在一旦离婚时节省时间及金钱,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虽然婚前协议对法院和双方并无实质约束力,但法院在就附属济助做出裁决时,仍可酌情考虑协议中的条款。下文将讲解英格兰和威尔斯近期在婚前协议方面的最新法律发展,这些发展可能会令婚前协议在不久的将来可在香港强制执行。
英国的改革建议
Radmacher v Granatino
英国对婚前协议的法律改革,主要源于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1] 1 AC 534一案。在该案中,英国最高法院裁定,法院应对双方订立的婚前协议予以重视,即使结果将有别于法院本来会颁下的命令,仍应要求双方遵守协议;除非在当时情况下这样做不公平,则属例外。正如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表示,上述裁决「在无需改革法例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推进了法律」。
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
于2014年2月27日,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婚姻、财产、需要及协议报告书」(Law Com No. 343),其中建议立法引入「合资格婚姻协议」的制度。合资格婚姻协议被喻为「双方事先决定财产将会或不会如何分配,而无需经由法院审视双方的协议是否公平的可靠方法」。
程序规定
为确保合资格婚姻协议必须在双方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订立而不造成太大困难,英国当局建议合资格婚姻协议必须符合若干程序上的规定,方为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1. 合资格婚姻协议须采用契据形式订立,以示庄严。
2. 合资格婚姻协议必须载有一项经双方签署的声明,表示双方均明白该协议会排除法院作出经济给养命令的酌情权(除非该协议没有为其中一方的经济需要作出规定)。
3. 在结婚前不足28日订立的婚前协议无效。
4. 双方均须全面披露各自的财务状况,不可豁免披露。
5. 双方及其各自的律师应签署一份声明,表示该方已获告知合资格婚姻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照顾配偶的经济需要
除了程序上的保障,合资格婚姻协议还必须符合一项实质规定:不能约定不照顾配偶的经济需要,而经济需要的水平应根据现行普通法厘定。这项规定背后的理据是其中一方不能撇下其配偶,使她依赖社会保障过活,他也不应令子女失去照顾。
离婚时若双方同意,可向法院申请按照合资格婚姻协议的条款颁下具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同意命令。若双方已无法达成共识,一方仍可向法院申请反映该等条款的财务命令;除了 (i) 为满足任何一方的需要,或 (ii) 为家庭子女的利益外,法院不可颁下与上述条款抵触的命令。
协议订立后的变更
若依照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立法,虽然合资格婚姻协议具法律约束力及可在法院强制执行,但双方仍可因应在婚姻期间的情况变化,订立补充或变更协议。双方可签署同意书,以更改甚至撤销合资格婚姻协议。此外,合资格婚姻协议亦无碍一旦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多于协议订明的财产,因此合资格婚姻协议是离婚时的最低保证,而非不可撤销的财务安排。
总结
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深化了现代社会的观点,就是应容许夫妇预先确定及自主计划将来的经济给养。就过去十年持续上升的离婚率而言,这是一个好的转变。[1]
在香港,准新人亦可考虑按照合资格婚姻协议的建议规定,订立婚前协议。由于Radmacher v Granatino是一宗非常有力的案例,香港法院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亦会给予婚前协议相当的重视。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可能较为认同婚前协议预期的财务安排反映了双方在没有受不当影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真正意愿,在作出财务命令时适当地考虑协议的条款。
所谓预防胜于治疗,婚前协议容许准新人及早计划将来的财务安排,可在一旦离婚的情况下将经济损失及情绪伤痛减至最低。因此,婚前协议除了可提供金钱上的保障,准新人亦可藉此表达对另一半的爱和承诺。
[1] 在2001至2011年间,男性离婚或分居人口的比例由2.1% 上升至3.2%,女性则由3.3% 上升至5.5%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