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向客户的儿子提供职位以取得业务是否贿赂?

2021-07-29

简介

一家香港物流集团于201312月上市,但背后牵涉一宗涉嫌贿赂,当中涉及一家国际金融机构(「JPM」)的前常务董事(「被告人」)被指向一家公司(「K Holdings」)董事的儿子作出贿赂以取得首次公开招股的业务。法院今年2月才颁下裁决,裁定被告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罪名不成立。


向客戶的兒子提供職位以取得業務是否賄賂?

案情

被告人于19945月至20013月任职于JPM,并于20029月至20154月再次加入JPM担任常务董事。

在关键时间,K Holdings及另一家关连公司(「KP」)是JPM的主要客户,而另一家集团公司(「KL」)是KP的全资附属公司。

A先生于19999月至20169月是K Holdings的董事,并于2010年担任K Holdings的副总监。他于20038月至20086月获委任为KP的主席。

A先生的儿子于20106月获JPM以长期合约雇用,其月薪超过港币50万元,后来更上调至每月超过港币60万元。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被告人被控蓄意安排A先生的儿子受雇于JPM,并鉴于以下情况被控在向一名代理人提供利益:

  1. JPM一般会考虑取录GPA(大学成绩评分)达3.5分的应征者,亦会考虑应征者是否具有任何金融背景、领导技巧、语言技巧等,及进行一至两次视像面试,应征者亦最终需要经法规部门批准;而法规部门需要收到应征者的保荐人的推荐信;
  2. A先生的儿子的情况而言,(i) 他的 GPA3.3分,属于临界个案;(ii) 尽管他的履历出色,但其经验并不适合该职位;(iii) 他没有得到法规部门的批准;但他却获加快取录,并享有特殊利益。
  3. KL当时将要在10日内决定选用哪间银行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一封电邮披露,其中一名控方证人表示:「无论如何,我们肯定需要向A先生的儿子提供一年计划。」

控方案情指,被告人透过给A先生儿子的JPM合约及「子女计划」(一项招聘客户或潜在客户的子女或亲属为实习生的计划)作为向A先生提供利益,以维持JPM取得KL首次公开招股业务的优势。《防止贿赂条例》第2条订明,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利益」指(其中包括)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合约。第2条亦订明,若代理人间接拿取、收取或获得任何利益(不论为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即被视为代理人接受利益。

被告人否认指控,并认为如要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将她定罪,法院必须考虑:

  1. 被告人是否向A先生提供了利益;
  2. 被告人提供该利益时是否有「被禁止的目的」
  3. 被告人是否有任何法定辩护理由。


法律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上诉法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何年宋及其他 [2019] HKCA 1306一案中订下了以下原则:

  1. 控方必须证明,利益提供者的意图是以该利益作为对方(「代理人」)作出或不作出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行为的诱因或报酬;
  2. 代理人的为或不作为须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这表示该作为或不作为须指向和旨在左右或影响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
  3. 指向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的作为或不作为须是破坏代理关系的完整性且有损害主事人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这种损害不一定是即时损失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20 HKCFAR 98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损害」可包括声誉受损。「知情、相信和意图这些犯罪意图的要求,以其适当的形式结合到每一种变体的基本犯罪行为元素,独立地适用于被指控参与交易的每个人......在要约案件中,控方必须证明,要约人有意将利益作为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诱因或报酬,或因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予以接受,其目的及意图是影响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

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当被告人向A先生的儿子提供JPM的职位(提供雇佣合约),确实构成向A先生提供利益。然而,法院不肯定被告人是否有贪污的意图,因为她可能只是提供利益以维持与KL的友好客户关系,并只是在介绍职位时提及上市的机会以向同事展示其知识。此外,介绍该职位并无违反「子女计划」的目的,而且被告人亦有将A先生儿子的履历交给JPM审批。虽不肯定JPM的法规部门有没有批准此项雇用,但此部门是把关者,而它将A先生儿子的雇用程序弄得一团糟,实属失职。由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法院裁定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人有提供利益的意图。


总结

贿赂涉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行为,并且有意以该利益作为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诱因或报酬,而有关作为或不作为乃指向和旨在左右或影响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由于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提供利益,而目的是诱使或回报对方就其事务或业务作出若干决定,而非出于其他原因,因此关于意图的要求很多时候会扭转案件的结果。雇主及企业应注意在《防止贿赂条例》下向客户的子女及提供雇佣合约(包括暑期工及实习职位)的有关风险,尤其是利益提供者与接收利益的代理人之间有持续紧密的商业往来的情况。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criminal@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1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