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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披露令的任意收费将划上句号

2021-03-30

简介

「现在或是时候要求银行概括地考虑何谓遵守披露令的公平和合理收费。」——高浩文法官

先前在柯伍陈律师事务所与英国 Twenty Essex 大律师事务所 联合新闻发布 - 香港司法数码化:香港法院首次批准利用虚拟资料室送达法律文件中,本所说明了香港法院在Hwang Joon Sang and others v Golden Electronics and others [2020] HKCFI 1084一案中首次批准采用虚拟资料室以数码方式送达法律文件。

该案的重点是民事诉讼早应采用科技来确保欺诈案件的资产追讨过程更符合受害人的负担能力

而在同一案件中,原讼法庭最近首次公开探讨在披露申请中银行收费欠缺规管的问题。


披露申请

本案的原告人是一宗多重欺诈案的受害人。其中一名被告人骗取原告人的款项并夹带私逃,再透过不同的个人和公司清洗款项,因此原告人需展开漫长的资金追踪过程(这是讨回被盗款项必须的步骤)。

自诉讼开始以来,原告人先后申请了多项披露令,藉此确定了新的被告人身分,并在追踪被骗款项一事上取得进展。在披露/银行信托申请中,申请方须弥偿披露方为遵守披露令而提供文件的费用,因为披露方是无故被牵连的。

虽然此规则有其优点,但从本案可见,这种做法需要大量时间和金钱,因为一直以来,银行绝大部分的收费是不受规管的。本案提供了实例,令法院注意到部分银行收取数以千元的行政费、港币200元一页的影印费,还有法律费用。


法律空白

银行一般会就披露令的申请人所索取的文件向申请人收取费用,费用往往包括行政费、影印费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聘用法律顾问的法律费用。

香港现时并无任何限制或建议如何制定上述收费的规例或框架,全由披露方的酌情决定。虽然诉讼方之间似有某种默契,认同银行收费应该「合理」,但何谓合理是一个未有定案的概念。

本案便清楚地表明了这个问题:原告人因为一直以来提出的多次披露申请而收到来自香港不同银行的帐单,费用由免费至每页港币200元不等,差异极大。

更甚的是,有些银行要求原告人必须接受和承诺支付该等费用,作为银行不反对原告人提出披露申请的条件。虽然原告人很清楚有些银行在明显没有充分理由或解释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费用,但他们只得无奈接受,才可继续追踪款项下落。


原讼法庭的裁断

正如上文所述,原告人被要求支付以相当任意的方式计算的银行款项。因此,原告人请求法院考虑银行收费是否应受到规管,以确保日后的披露申请更公平,并且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的目的,提倡合理比例和程序经济。原讼法庭就此提出了若干意见,促请银行业界思考。

对欺诈案受害人的潜在阻挠作用

「本席不认为,为遵守披露令而收取高于遵守命令的实际合理费用,是银行的牟利业务之一 。」——高浩文法官

原讼法庭注意到其先前就同一案件(见上)作出的裁决时,已就银行高昂的影印费表示关注,因此史无前例地批准使用虚拟资料室以数码方式送达文件,令原告人无需在尝试追讨失去的款项时,还要付出更多费用。

事实上,命令原告人向银行支付披露文件所需费用的重点,在于确保披露方获完全弥补因披露而产生的费用。法院在该裁决指出,如果受害人被迫支付过高的影印费或行政费,便会陷于「付款与否,悉随尊便」的境况,甚至因此放弃提出披露申请。

因此,原讼法庭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仔细思考为遵守命令而产生、并具备充分理由要求申请人作出十足弥偿的真正和合理费用」。

成本效益及环保问题

原讼法庭亦注意到,被要求披露文件的银行很可能以电子或数码形式持有有关资料,如果银行将文件列印出来,原告人再将它们转换为电子形式留待日后使用,将十分浪费时间和金钱。

法院更指出,法律业界本来已经耗用了太多纸张,银行就披露令提供列印本完全是「不环保」的做法。

虽然以上只是判词的附带意见,但日后当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被请求裁断某些银行收费是否可接受时,相信本案的裁决会有关键性的影响。


总结

随着金融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法院也更常发出披露令。本案的裁决或许是欺诈案受害人的喜讯,因为银行的任意收费终于受到司法机构公开质疑和谴责。本案是否真的能够改变某些机构的现行做法仍未可知,但它为欺诈案受害人带来更公平的待遇,这肯定是重大而可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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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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