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与香港达成基金互认安排
引言
于2019年1月1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卢森堡金融委员会」)订立了一份有关基金互认的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将允许合资格的香港公募基金及卢森堡UCITS基金(一项获卢森堡或任何其他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家的法例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透过简化程序在对方市场分销。通过认可向卢森堡及香港散户投资者作出的跨境销售,是项基金互认安排将可为香港带来庞大商机。
为卢森堡涵盖基金提供进入香港市场的机会
资格规定
为了合资格获证监会认可为基金互认安排项下的基金(「卢森堡涵盖基金」),卢森堡的基金须符合以下规定:
- 基金须根据卢森堡的法律及法规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成立、居籍及管理;
- 基金须为获卢森堡金融委员会正式认可的UCITS基金;
- 基金须属以下任何一种基金类别,并符合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
- 一般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或混合基金;或
- 聯接基金,其基础基金须属第a.项所述的其中一种基金类别,并遵守证监会于2019年1月15日就谅解备忘录发出的通函内载列的规定;
- 基金不得使用超出其资产净值100%的杠杆(产生自衍生工具);
- 基金不得投资于:
- 实物商品(包括贵金属或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或房地产);
- 加密资产或加密货币;或
- 代表第a.或b.项所述资产的凭证;
- 基金不得拥有设有对冲安排(货币对冲除外)的股份类别;
- 基金须每隔两个星期便有至少一个交易日以供办理赎回手续;
- 基金须拥有一名合资格担任卢森堡UCITS存管人的存管人;
- 基金须由一家卢森堡管理公司(「卢森堡涵盖管理公司」)管理,而该公司的缴足股本及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须为1,000万港元或等值欧元;及
- 卢森堡涵盖管理公司的管理架构成员及其执行人员不得为以下卢森堡金融委员会于过去3年(或如有关公司成立少于3年,则自其成立日期起)所采取任何纪律处分行动的对象:
- 就卢森堡涵盖管理公司而言:
- 遭盧森堡金融委員會撤销牌照;
- 遭临时禁止提供部分或所有先前提供的服务;
- 就管理架构成员及执行人员而言:
- 遭临时或永久禁止经营部分或所有业务活动。
- 就卢森堡涵盖管理公司而言:
持续规定
卢森堡涵盖基金及卢森堡涵盖管理公司亦须按证监会要求符合若干持续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盧森堡涵蓋基金须委任一家香港持牌信托公司作为其代表,遵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若干规定;
- 盧森堡涵蓋基金须一直获卢森堡金融委员会认可向盧森堡公众发售;
- 卢森堡涵盖管理公司须一直获卢森堡金融委员会认可管理UCITS基金;
- 视乎改动性质而定,对盧森堡涵蓋基金作出的改动须获证监会事先批准或向证监会存档,并同时通知卢森堡及香港的投资者有关改动;
- 如干犯任何违规行为,卢森堡涵盖管理公司须尽快同时通知卢森堡金融委员会及证监会,并即时纠正违规行为;
- 盧森堡涵蓋基金的销售或分销须由获证监会正式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进行;及
- 同时向卢森堡及香港的投资者持续披露资料。
申请程序
申请文件包括:
- 妥为签署及填写的申请表格;
- 妥为签署及填写的资料查验表,并拟备资料查验表所需的文件;
- 英文版要约文件的最新草拟本;
- 盧森堡涵蓋基金的英文版或中文版组织章程文件;
- 以证监会为收款人的支票,金额为申请费用;及
- 盧森堡金融委員會直接向证监会提供的证明书,确认有关基金已符合所有资格规定。
于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后,证监会将需要5个工作日评估所有文件是否已妥为递交。如是,证监会将需要1至2个月就标准申请(由证监会认可的现有伞子基金其下的任何子基金递交的申请,且该基金已满足若干规定)发出认可;若为非标准申请,则需要2至3个月以发出认可。一旦申请获认可,证监会将即时通知卢森堡金融委员会。任何未获认可的申请将于6个月后失效,惟证监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延长期限。
为香港涵盖基金提供进入卢森堡市场的机会
资格规定
香港的公募基金亦需符合与卢森堡涵盖基金类似的资格规定,方可进入卢森堡市场。主要分别包括:
- 香港涵蓋基金须获证监会认可,并由一家获证监会发牌可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的管理公司(「香港涵蓋管理公司」)管理;及
- 存管人与UCITS相关规定以及最低缴足股本及储备的规定于香港并不适用。
持续规定
香港涵盖基金及香港涵盖管理公司亦须按卢森堡金融委员会及证监会要求符合若干持续规定,该等规定与卢森堡涵盖基金及卢森堡涵盖管理公司所须遵循的极为类似。主要分别包括:
- 基金须委任一家持牌银行、该银行的附属公司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核准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保管人;
- 基金须委任一家卢森堡信贷机构担任付款代理;
- 除要约文件的改动须卢森堡金融委员会批准外,对香港涵蓋基金作出的改动须获证监会事先批准,且任何经证监会批准的改动,须由证监会于批准日期起计一个星期内通知卢森堡金融委员会;及
- 在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认可或送交证监会存档后一个星期内,基金持续披露的资料应送交卢森堡金融委员会存档。
申请程序
申请文件包括:
- 香港涵蓋基金的组织章程文件;
- 招股章程/发行文件;
- 具体营销资料;
- 香港涵蓋基金最近期刊发的年报;
- 欧盟法规所规定须为投资者提供的重要资料文件;
- 香港涵蓋基金与卢森堡付款代理将订立的协议草拟本;
- (如基金属聯接基金)母基金的资料;及
- 证监会直接向盧森堡金融委員會提供的证明书,确认有关基金已符合所有资格规定。于收到上述申請文件後,盧森堡金融委員會將需要5個工作日評估所有文件是否已妥為遞交。如是,盧森堡金融委員會將需要1個月認可申请。
总结
鉴于认可程序已予简化,香港及卢森堡的零售基金现时已可轻易进入对方市场。此项新的合作框架扩大了香港的基金互认安排网络,而卢森堡是继中国内地、瑞士、法国及英国后的另一个合作地区,除促进了卢森堡及香港的基金零售销售活动外,更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全球资产管理枢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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