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與香港達成基金互認安排
引言
於2019年1月15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盧森堡金融委員會」)訂立了一份有關基金互認的諒解備忘錄(「諒解備忘錄」),將允許合資格的香港公募基金及盧森堡UCITS基金(一項獲盧森堡或任何其他歐洲經濟區協議締約國家的法例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透過簡化程序在對方市場分銷。通過認可向盧森堡及香港散戶投資者作出的跨境銷售,是項基金互認安排將可為香港帶來龐大商機。
為盧森堡涵蓋基金提供進入香港市場的機會
資格規定
為了合資格獲證監會認可為基金互認安排項下的基金(「盧森堡涵蓋基金」),盧森堡的基金須符合以下規定:
- 基金須根據盧森堡的法律及法規以及其組織章程文件成立、居籍及管理;
- 基金須為獲盧森堡金融委員會正式認可的UCITS基金;
- 基金須屬以下任何一種基金類別,並符合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
- 一般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或混合基金;或
- 聯接基金,其基礎基金須屬第a.項所述的其中一種基金類別,並遵守證監會於2019年1月15日就諒解備忘錄發出的通函內載列的規定;
- 基金不得使用超出其資產淨值100%的槓桿(產生自衍生工具);
- 基金不得投資於:
- 實物商品(包括貴金屬或以商品為基礎的投資或房地產);
- 加密資產或加密貨幣;或
- 代表第a.或b.項所述資產的憑證;
- 基金不得擁有設有對沖安排(貨幣對沖除外)的股份類別;
- 基金須每隔兩個星期便有至少一個交易日以供辦理贖回手續;
- 基金須擁有一名合資格擔任盧森堡UCITS存管人的存管人;
- 基金須由一家盧森堡管理公司(「盧森堡涵蓋管理公司」)管理,而該公司的繳足股本及非分派資本儲備最少須為1,000萬港元或等值歐元;及
- 盧森堡涵蓋管理公司的管理架構成員及其執行人員不得為以下盧森堡金融委員會於過去3年(或如有關公司成立少於3年,則自其成立日期起)所採取任何紀律處分行動的對象:
- 就盧森堡涵蓋管理公司而言:
- 遭盧森堡金融委員會撤銷牌照;
- 遭臨時禁止提供部分或所有先前提供的服務;
- 就管理架構成員及執行人員而言:
- 遭臨時或永久禁止經營部分或所有業務活動。
- 就盧森堡涵蓋管理公司而言:
持續規定
盧森堡涵蓋基金及盧森堡涵蓋管理公司亦須按證監會要求符合若干持續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 盧森堡涵蓋基金須委任一家香港持牌信託公司作為其代表,遵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若干規定;
- 盧森堡涵蓋基金須一直獲盧森堡金融委員會認可向盧森堡公眾發售;
- 盧森堡涵蓋管理公司須一直獲盧森堡金融委員會認可管理UCITS基金;
- 視乎改動性質而定,對盧森堡涵蓋基金作出的改動須獲證監會事先批准或向證監會存檔,並同時通知盧森堡及香港的投資者有關改動;
- 如干犯任何違規行為,盧森堡涵蓋管理公司須盡快同時通知盧森堡金融委員會及證監會,並即時糾正違規行為;
- 盧森堡涵蓋基金的銷售或分銷須由獲證監會正式發牌或註冊的中介人進行;及
- 同時向盧森堡及香港的投資者持續披露資料。
申請程序
申請文件包括:
- 妥為簽署及填寫的申請表格;
- 妥為簽署及填寫的資料查驗表,並擬備資料查驗表所需的文件;
- 英文版要約文件的最新草擬本;
- 盧森堡涵蓋基金的英文版或中文版組織章程文件;
- 以證監會為收款人的支票,金額為申請費用;及
- 盧森堡金融委員會直接向證監會提供的證明書,確認有關基金已符合所有資格規定。
於收到上述申請文件後,證監會將需要5個工作日評估所有文件是否已妥為遞交。如是,證監會將需要1至2個月就標準申請(由證監會認可的現有傘子基金其下的任何子基金遞交的申請,且該基金已滿足若干規定)發出認可;若為非標準申請,則需要2至3個月以發出認可。一旦申請獲認可,證監會將即時通知盧森堡金融委員會。任何未獲認可的申請將於6個月後失效,惟證監會可全權酌情決定延長期限。
為香港涵蓋基金提供進入盧森堡市場的機會
資格規定
香港的公募基金亦需符合與盧森堡涵蓋基金類似的資格規定,方可進入盧森堡市場。主要分別包括:
- 香港涵蓋基金須獲證監會認可,並由一家獲證監會發牌可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資產管理)的管理公司(「香港涵蓋管理公司」)管理;及
- 存管人與UCITS相關規定以及最低繳足股本及儲備的規定於香港並不適用。
持續規定
香港涵蓋基金及香港涵蓋管理公司亦須按盧森堡金融委員會及證監會要求符合若干持續規定,該等規定與盧森堡涵蓋基金及盧森堡涵蓋管理公司所須遵循的極為類似。主要分別包括:
- 基金須委任一家持牌銀行、該銀行的附屬公司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核准的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保管人;
- 基金須委任一家盧森堡信貸機構擔任付款代理;
- 除要約文件的改動須盧森堡金融委員會批准外,對香港涵蓋基金作出的改動須獲證監會事先批准,且任何經證監會批准的改動,須由證監會於批准日期起計一個星期內通知盧森堡金融委員會;及
- 在收到證監會發出的認可或送交證監會存檔後一個星期內,基金持續披露的資料應送交盧森堡金融委員會存檔。
申請程序
申請文件包括:
- 香港涵蓋基金的組織章程文件;
- 招股章程/發行文件;
- 具體營銷資料;
- 香港涵蓋基金最近期刊發的年報;
- 歐盟法規所規定須為投資者提供的重要資料文件;
- 香港涵蓋基金與盧森堡付款代理將訂立的協議草擬本;
- (如基金屬聯接基金)母基金的資料;及
- 證監會直接向盧森堡金融委員會提供的證明書,確認有關基金已符合所有資格規定。於收到上述申請文件後,盧森堡金融委員會將需要5個工作日評估所有文件是否已妥為遞交。如是,盧森堡金融委員會將需要1個月認可申請。
總結
鑒於認可程序已予簡化,香港及盧森堡的零售基金現時已可輕易進入對方市場。此項新的合作框架擴大了香港的基金互認安排網絡,而盧森堡是繼中國內地、瑞士、法國及英國後的另一個合作地區,除促進了盧森堡及香港的基金零售銷售活動外,更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全球資產管理樞紐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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