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钱:专业人士处理客户款项时的潜在刑事责任
简家骢律师行的胡永杰律师被控一项洗黑钱罪名,涉案金额达6,895万港元,经审讯后于2014年8月25日被裁定罪名成立[1],本文将讨论他触犯的洗黑钱罪行。 洗黑钱的相关法例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 条 犯罪行为 犯罪意图 案情 后来得知,出售UBAH的得益及/或向UBAH提供的财政援助,部分(约港币7,370万元)被支付到陈克恩担任大股东兼董事的高美证券(美国)有限公司(「高美」)。陈克恩及王玫其后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及一项洗黑钱罪。陈克恩被指收受王玫7,370万港元,作为促使天然乳品收购UBAH的报酬。 控方对胡永杰指控 据此,控方认为胡永杰在处理6,895万港元的款项时,是知道该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款项属此性质的。控方基于以下重点证据证明胡永杰如此知道或相信: 1.
胡永杰曾告诉秘书,陈克恩会把一笔款项存入客户户口,并吩咐秘书把款项过户予叶芳; 2.
胡永杰签署的付款凭单,把款项归类为「退还予客户的费用及垫支费用」; 3. 即使在首次公开招股、公司收购或由胡永杰处理的任何工作,都甚少涉及6,895万港元这样大笔的费用或垫支费用;及 4. 香港律师会发出的实务指引P的A部规定,律师须:(i) 索取关于交易性质及目的的资料;及
(iii) 索取资金来源的资料。 胡永杰的抗辩理由 裁决及刑罚 法院裁定,控方已证明胡永杰洗黑钱控罪的所有元素。就此而言,法院就胡永杰作出以下事实裁断: 1. 胡永杰知道,即使在其专业执业中,该笔款项也是不寻常地高的金额,他亦理应立即察觉,在没有预先知会的情况下支付6,895万港元作为初步付款,相对于交易价而言亦属不寻常地高。而在双方确定协议条款之前支付这么大笔初步付款,亦不寻常; 2. 胡永杰知道陈克恩的指示并不寻常,因为款项是从丈夫的公司的银行户口,经客户户口翌日过户至妻子的户口。胡永杰知道款项实际上来自陈克恩的投资者,但却没有查问投资者的身分。陈克恩指投资者希望有律师见证款项过户予叶芳,但胡永杰没有向陈克恩解释,银行纪录本身就是付款的确凿证据,无需牵涉律师;及 3. 胡永杰知道实务指示P要求律师在处理客户或潜在客户款项的情况下,应查问交易性质、目的及资金来源的资料,但他在处理款项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均从未尝试这样做。他是蓄意选择不查问,而非判断错误、疏忽或大意。 法院裁定,胡永杰知道上述事实,客观而言应认为上述事实足以令人相信该款项构成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因此裁定胡永杰洗黑钱罪名成立,监禁6年。 总结 [1] HKSAR
v WU Wing-kit & YE Fang DCCC
1022/2012 [2] HKSAR v Li Ching [1997]
4 HKC 108 [3] Lam Hei Kit v HKSAR (unrep.,
FAMC No. 27 of 2004) [4]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No.2) [2007] 1 HKLRD 568 [5] HKSAR
v Shing Siu Ming [1999] 2 H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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