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專業人士處理客戶款項時的潛在刑事責任
簡家驄律師行的胡永傑律師被控一項洗黑錢罪名,涉案金額達6,895萬港元,經審訊後於2014年8月25日被裁定罪名成立[1],本文將討論他觸犯的洗黑錢罪行。 洗黑錢的相關法例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條 犯罪行為 犯罪意圖 案情 後來得知,出售UBAH的得益及/或向UBAH提供的財政援助,部分(約港幣7,370萬元)被支付到陳克恩擔任大股東兼董事的高美證券(美國)有限公司(「高美」)。陳克恩及王玫其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及一項洗黑錢罪。陳克恩被指收受王玫7,370萬港元,作為促使天然乳品收購UBAH的報酬。 控方對胡永傑指控 據此,控方認為胡永傑在處理6,895萬港元的款項時,是知道該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屬此性質的。控方基於以下重點證據證明胡永傑如此知道或相信: 1. 胡永傑曾告訴秘書,陳克恩會把一筆款項存入客戶戶口,並吩咐秘書把款項過戶予葉芳; 2. 胡永傑簽署的付款憑單,把款項歸類為「退還予客戶的費用及墊支費用」; 3. 即使在首次公開招股、公司收購或由胡永傑處理的任何工作,都甚少涉及6,895萬港元這樣大筆的費用或墊支費用;及 4. 香港律師會發出的實務指引P的A部規定,律師須:(i) 索取關於交易性質及目的的資料;及
(iii) 索取資金來源的資料。 胡永傑的抗辯理由 裁決及刑罰 1. 胡永傑知道,即使在其專業執業中,該筆款項也是不尋常地高的金額,他亦理應立即察覺,在沒有預先知會的情況下支付6,895萬港元作為初步付款,相對於交易價而言亦屬不尋常地高。而在雙方確定協議條款之前支付這麼大筆初步付款,亦不尋常; 2. 胡永傑知道陳克恩的指示並不尋常,因為款項是從丈夫的公司的銀行戶口,經客戶戶口翌日過戶至妻子的戶口。胡永傑知道款項實際上來自陳克恩的投資者,但卻沒有查問投資者的身分。陳克恩指投資者希望有律師見證款項過戶予葉芳,但胡永傑沒有向陳克恩解釋,銀行紀錄本身就是付款的確鑿證據,無需牽涉律師;及 3. 胡永傑知道實務指示P要求律師在處理客戶或潛在客戶款項的情況下,應查問交易性質、目的及資金來源的資料,但他在處理款項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間,均從未嘗試這樣做。他是蓄意選擇不查問,而非判斷錯誤、疏忽或大意。 法院裁定,胡永傑知道上述事實,客觀而言應認為上述事實足以令人相信該款項構成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因此裁定胡永傑洗黑錢罪名成立,監禁6年。 總結 [1] HKSAR v WU Wing-kit & YE
Fang DCCC
1022/2012 [2] HKSAR v Li Ching [1997]
4 HKC 108 [3] Lam Hei Kit v HKSAR (unrep.,
FAMC No. 27 of 2004) [4]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No.2) [2007] 1 HKLRD
568 [5] HKSAR v Shing Siu Ming [1999] 2 HKC 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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