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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可否在保险已涵盖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向货主索偿?

2021-02-01

简介

假如船只不幸被海盗胁持,船东或须向海盗支付赎金,船只方可获释,继续航行。最近在英国 Herculito Maritime Ltd v Gunvor International BV [2020] EWHC 3318 (Comm) 一案中,商事法庭(「法院」)审视了两个争论点:一个是关于是否可以把战争风险条款纳入提单的新争论点;另一个是在提单已纳入租船合同所订明保单的情况下,船东是否可以向货主追讨其共同海损分担损失。


背景

Herculito Maritime Limited(「船东」)将「POLAR」号(「该船只」)出租予Clearlake Shipping Limited(「租船人」)以运载约69,000吨燃油。在船东与租船人订立的协议(「该租船合同」)中,包含了一项采用经修订BPVOY4格式的战争风险条款、一项附加的战争风险条款及一项亚丁湾条款(统称「受争议条款」)。船东已投购全年船壳和机械及战争风险保单,而海盗事件属于其中的承保项目。双方透过提单的纳入条款,将租船合同的条款纳入提单(「提单」)。在航程期间,该船只在亚丁湾遭索马里海盗胁持及索取赎金。在船东支付770万美元的赎金后,该船只获释。其后,船东向Gunvor International BV(「货主」)申索480万美元的共同海损。货主拒绝付款,于是船东向货主提出仲裁。

在仲裁中,仲裁庭裁定,由于该租船合同的受争议条款已纳入提单,而船东已同意向保险人索偿,故船东无须就赎金款项支付任何共同海损。船东其后就仲裁庭的裁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时,船东向法院提出两个法律问题,分别是:

  1. 该租船合同的条款是否已纳入提单;及
  2. 船东是否已同意根据提单只向其保险人(而非货主)追讨共同海损。


裁决

第一个争论点

法院跟从 The Miramar [1984] 1 AC 676 一案关于把条款纳入提单的原则,认为即使条款直接地与货物的运输、运载或交付密切相关,并按照有关条款向租船人施加责任,亦不得假定条款将会纳入提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指出应小心研究合同条款,方可判断是否需要修改或替代任何条款。法院亦表示其会避免机械式地纳入与提单不相符的条款。

在本案中,尽管纳入条款的字眼足以涵盖所有受争议条款,但法院认为唯一对提单各方具有约束力的受争议条款,是船东获赋予不完成航程或偏离惯常或预期路线的自由。其他受争议条款(即假如船东行使若干自由,则要求货主支付高于议定运费的费用)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有关金额属未知及并无上限,这不符合货主根据该租船合同支付运费的责任,货主不大可能会同意有关责任。因此,法院就纳入条款这一点得出与仲裁庭不同的结论。

第二个争论点

根据上诉法院法官Longmore Ocean Victory [2017] 1 WLR 1793 一案中解释,如合约规定某一方投保,则订约各方已同意向保险人而非对方索偿。法院认为, Ocean Victory 案的原则亦适用于共同海损分担。

按照该租船合同的解释,船东已同意就战争风险投保,而租船人已同意支付保费。除非有充分的抵销理由,否则便假定各方已同意只向保险人追讨共同海损。因此,船东不得向租船人追讨共同海损。

然而,货主的处境与租船人不同,货主并非该租船合同的订约方。此外,提单并无述明货主同意支付保费。因此,不可将货主视为已支付保费以免除其分担共同海损的责任。因此,法院裁定货主可在船东提出的共同海损申索中成为被告人,并且推翻仲裁庭的裁决。


要点

由于海盗劫持船只事件现时已经减少,本案的判决应该不会引发大量申索共同海损的案件,惟预期将在关于纳入条款及申索损害赔偿权利的案件中获广泛引用。租船合同的条款不时会纳入提单。本案的判决提醒租船合同及提单的草拟人,尽管纳入条款看似简单直接,但仍应留意租船合同与提单是否有任何不相符的地方。此外,提单持有人应注意,他们并不像租船人般在支付保费后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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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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