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第三者权益)条例草案》的要点
背景
《合约(第三者权益)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于2014年2月28日刊登宪报,并于2014年3月26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开始二读辩论,预计条例草案将于今年获通过及生效。继我们2013年6月份〈建议赋予第三者强制执行合约条款的法定权利〉一文后,本文将会重温新机制的要点,以及探讨新机制日后对订立合约的人士有甚么影响。
普通法的合约相互关系法则
在香港,根据普通法的合约相互关系法则(privity of contract),即使一份合约向第三方(并非订约一方)授予利益,该第三方亦无权取得或强制执行该合约下的任何权利,他只能倚赖其中一名订约方为他强制执行权利。很多时候,严格采用此法则会违反订约方的意愿,造成不公。
新机制的要点
对第三方的保障
条例草案提出一个新的框架,容许第三方在以下情况下强制执行其权利:(1) 合约载有明文条款,容许该第三方强制执行其权利,或 (2) 合约看来是授予第三方一项利益,而各订约方希望该条款可由该第三方强制执行。第三方可获得的补救,与就违约提出诉讼的订约方可获得的补救相同,包括损害赔偿、禁制令及强制履行令等。
此外,若第三方已同意或倚赖一项向他授予权利的条款,该第三方则获得保障,除非合约载有明文相反规定,而且该第三方在同意或倚赖该明文条款前,已知道(或订约方已采取合理步骤令该第三方知道)该条款,否则订约方不可未经该第三方同意而撤销或更改合约条款。然而,法院有广泛的酌情权,可在订约方同意撤销或更改合约而法院认为属公正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豁免取得第三方同意的规定。
另外,除非合约另有明文规定,或订约方的原意是有关权利不可转让,否则第三方亦可将其强制执行合约条款的权利转让他人。
但第三方应注意,条例草案规定,第三方对许诺人提出诉讼的时效期限是6年或12年(视乎合约性质而定)。
对订约方的保障
如果许诺人对受诺人负有义务,而许诺人对第三方履行了全部或部分该等义务,那么许诺人的义务在已对第三方履行的范围内已获解除。另一方面,如果受诺人已就第三方的损失或受诺人因许诺人违约而向第三方作出补偿的开支,从许诺人讨回一笔款项,法院则须适当地减少任何判给第三方的补偿。
条例草案订明了第三方索偿时许诺人可以提出的辩护理由。订约方亦可选择不采用法定机制,在合约中订明新条例不适用。同样地,订约方亦可订明有关合约可无须第三方同意而撤销或更改。
条例草案下的例外情况
条例草案适用于其生效之后订立的所有合约,但以下两类情况例外。第一是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则已在有关合约中拥有权利的第三方不受条例草案影响,这类合约的例子包括汇票、承付票、可流转票据、以信用证订立的空运或海运货物合约。第二是涉及第三方因公共政策原因而无权介入的合约,例如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中的合约及雇佣合约。
条例草案的影响
在新的第三方合约权利机制下,订约人士在商讨及草拟合约时,应首先确定是否希望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合约下的任何利益。
若各订约方无意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合约下的利益,他们可在合约中明文订明新条例不适用,这样,即使在新机制下亦可保持合约相互关系法则。若没有明文订明,而任何合约条款看来有意授予他若干利益,该第三方仍可强制执行其权利,犹如其为订约方一样。
相反,若各订约方希望向任何潜在第三方授予合约下的利益,则应尽快确认该等第三方是谁,并在合约中明文点名该等第三方。更重要的是,若订约方不希望某些第三方获得合约下的利益,则应把他们剔除,以免出现含糊不清的情况。
要有效地把利益授予指定的第三方,必须在合约中明确列明该第三方的名字、类别或具体描述。这些第三方无须在合约订立时已存在,例如可以是未出生的婴儿或将要成立的公司。
而且,订约方应注意,如果某份合约会影响第三方权益,而该第三方已同意或倚赖该合约的条款,订约方就不能撤销或更改合约。为保障自己的利益,订约方可在合约中明确剔除须经第三方同意方可撤销或更改合约的限制,或在合约中明确订明,订约方仅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才须在撤销或更改合约时取得第三方同意。
此外,假如订约方不希望合约授予特定第三方的任何利益将来被转让,则应加入表明此意的条款,以确保该第三方在合约下的权利仅属他本人所有,不可转让。
最后,如果订约方希望一旦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透过仲裁及/或在指定司法管辖区解决,则应在合约中明确订明,以使第三方受到该仲裁及/或指定司法管辖区条款所约束。
总结
条例草案将会改革合约相互关系法则,令香港的合约法与其他普通法地区更接近,各界对此期待已久。新条例将适用于多种商业合约,特别是经常性向第三方授予利益的合约,例如建筑合约及保险合约。新条例生效后,订约双方在订立合约时应特别注意是否希望向第三方授予利益,并在合约中加入所需条款,以反映自己的意愿及保障自己的利益。
不过,由于条例草案容许订约人士选择不采用新机制,从英格兰及威尔斯的经验可预见,现时的合约相互关系法则仍可保存,订约时只要小心草拟合约条文,表明不采用新机制,新条例大概不会对订约方的处境造成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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