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航次租船合同是否含有禁止就受保风险索偿的保险共识?

2024-03-28

简介

一般而言,合约双方可同意某些风险所造成的特定损失及损害由保险承保,一旦发生此类损失及损害,双方只会向保险公司而不会向对方索偿,这称为「保险共识」(insurance code)。

在航运方面,过往案例已裁定光船租赁合同及定期租船合同含有保险共识。最近在英国最高法院的 Herculito Maritime Ltd and others (Respondents) v Gunvor International BV and others (Appellants) [2024] UKSC 2一案,是英国法院首次审理航次租船合同是否也含有保险共识的问题。

背景

根据一份日期为2010920日的航次租船合同(「该租船合同」),船东将MT Polar号(「该船只」)出租予租船人,由圣彼得堡前往富查伊拉或(按租船人选择)新加坡。

由圣彼得堡到新加坡最直接的路线是取道亚丁湾。亚丁湾被划为海事保险的「高危地区」。在该船只驶进亚丁湾前,船东购买了绑架及赎金保险,并支付了额外保费,将船体及机械险和战争险的年度保险承保范围扩展至包括该船只通过亚丁湾的过程。

20101030日,该船只在途经亚丁湾期间被索马里海盗劫持。船东支付7,700,000 美元赎金后,该船只最终获释。

船东宣布共同海损,而该船只在新加坡卸货前,货物承保人提供了共同海损担保,提单持有人亦提供了共同海损协议书。其后,共同海损理赔书厘定各货主应分别向船东支付4,829,393.22美元。货主拒绝就赎金承担共同海损责任,因此船东对货主提出仲裁,案件一直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

相关合约条款

该租船合同订明「GA Arb London. English law」(共同海损在伦敦仲裁,英国法律适用),并列明多项附加条款,包括亚丁湾条款及战争风险条款。

该租船合同第39条赋予船东权利,可在装货前取消该租船合同,或在航程任何阶段在船东认为履行该租船合同会使该船只面临战争风险的情况下指示该船只采取较远的路线。在此条款亦将战争风险定义为包括「海盗行为」。

亚丁湾条款第三段规定(其中包括),任何额外的保费,包括但不限于绑架风险及赎金保赔,均应由租船人负担。

战争风险条款规定,因该船只航行至船东基本战争险受保范围以外地区而招致的战争风险的任何额外应付保费,应由租船人承担。

适用法律原则

关于针对租船人的索偿,法院需要审理的问题是:根据该租船合同(特别是亚丁湾条款及战争风险条款)的正确解释及/或含意,船东是否不得就根据上述条款获得的附加保险下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向租船人索偿。法院指出,共同海损是一项普通法权利,但受合约规范;除非订约方达成了清晰的协议,否则法院不会裁定船东放弃了关于绑架及赎金风险的重要权利。

正如上文所述,合约可能含有「保险共识」,从而订约各方同意只向保险公司而非向对方追讨受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在于该租船合同是否也含有这样的保险共识,禁止船东对租船人提出本案的索偿。

法院指出,大多数被裁定含有保险共识的案件都涉及联名保险,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不允许同一份保单下的两名或以上受保人之间就同一项风险互相控告。如果双方同意具有此类法律后果的保险安排,则可以理解为他们希望合约包含保险共识。

然而,本案并不涉及联名保险。法院指出,在过往一些案件法院已驳回定期租船合同含有保险共识的主张,这清楚显示单凭租船人支付额外保费这一点并不足以构成保险共识。

Kodros Shipping Corp of Manrovia v Empresa Cubana de Fletes (The Evia (No 2)) [1983] 1 AC 736是唯一一宗实际上被裁定为含有保险共识的定期租船合同案例。法院在该案中裁定租船合同包含保险共识,因为假如没有的话,将意味着租船人支付额外保费购买额外保险,却没有任何回报,毫无减少其承担的重大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有别于The Evia (No 2) 案,因为本案的租船人根据亚丁湾条款同意支付的额外保费换来了真正的利益,就是船东实际上放弃了根据第39条无条件反对驶经亚丁湾的权利。此外,本案的租船人所承担的责任也没有The Evia (No 2) 案中租船人那么重大。

法院进一步阐述了以下考虑因素:

1.       英国商事法(尤其是航运法)重视并尽可能促进合约的确定性及可预测性。

 

2.       撇除联名保险案例不谈,寻求证明合约隐含保险共识必然会带来不确定性,因为这涉及从租船合同整体条款的代价作出推论。

 

3.       如果订约方希望受保损失或损害不设追偿权或代位求偿权,只要明文协议便可轻易做到。

 

4.       保险公司或会遇到实际困难,因为他们享有代位求偿权与否,对其进行风险评级可能有重大影响。如果需要从租船合同条款的隐含意思来确定有没有保险共识,则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可能会非常不明确。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裁定该租船合同并无议定的保险共识。

要点

本案反映出,除非涉及联名保险安排,否则法院不太愿意裁定租船合同隐含保险共识。如果订约各方希望在合约加入保险共识,最好以明文条款订明,以提高确定性。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shipping@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4

律师团队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