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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清盘人被认为欠缺独立性,这是否构成将自愿清盘转为强制清盘的理据?

2022-09-30

简介

在香港,公司可透过自愿或强制清盘方式进行清盘。在债权人自愿清盘中,债权人有权监督及参与清盘过程,包括委任清盘人。然而,债权人之间可能会出现争议,而部分债权人可能希望清盘程序在法院批准下进行。最近在Re Samwell Spare Parts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2] HKCFI 2851一案中,法院再次探讨关于将自愿清盘转为强制清盘的法律原则。

案情

迅泽航空备件有限公司(「该公司」)因为一项局部仲裁裁决而结欠Airbus Helicopters China HK Limited(「呈请人」)一笔重大债务。该公司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案,以债权人自愿清盘方式将该公司清盘。于债权人会议举行时,另一阵营占债务总额超过50% 的关连债权人(「关连债权人」)委任了他们选择的清盘人(「清盘人」)。

清盘人发现,部分关连债权人可能曾获得不公平优惠付款,但清盘人表示因资金不足而没有进一步调查。清盘人在检阅该公司的帐册、纪录及其他文件方面亦有延误。

呈请人不满意清盘的处理方式,并投诉清盘程序并非由一名「不仅独立、并且被看得见独立」的清盘人处理。呈请人申请将债权人自愿清盘转为强制清盘。尽管双方在仲裁庭判给呈请人进一步讼费后对于谁是主要债权人存在分歧,但双方对于呈请人是主要独立债权人这一点并无争议。

法院的裁断

特委法官林欣琪资深大律师(「特委法官」)将Re STX Pan Ocean (Hong Kong) Co Ltd (in liq) [2014] 5 HKLRD 581一案就自愿清盘转为强制清盘所订下的相关法律原则应用于本案案情,并作出以下裁断:

1.       呈请人无可争议地是主要独立债权人,而其意见明显是赞成强制清盘。

 

2.       多项事情需要进一步调查,若由于资金不足而停止调查,那并不理想。

 

3.       以人数计算的大多数股东(即关连债权人)的意见并非决定性,而考虑到潜在的不公平优惠交易,法院会对他们的观点给予较低比重。

 

4.       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清盘人缺乏独立性,但现时的安排(尤其是清盘人不作进一步调查的决定)令主要独立债权人产生强烈而合理的不满。

替代补救措施不可行

关连债权人提出的反对理由之一,是呈请人可采取其他途径或补救措施,即罢免或更换清盘人。

特委法官认为,呈请人无法真正采取该等替代方法。首先,呈请人不可能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44A条召开会议以审议罢免清盘人,因为该条文规定决议案须获得出席并就决议案投票的债权人过半数人数及四分之三的价值通过。其次,由于缺乏充分理据或证据证明清盘人事实上偏颇或偏私,法院不会根据第32章第252条更换清盘人,故此呈请人无法采取这些理论上可行的替代补救措施。

因此,特委法官命令该公司以强制清盘方式清盘。

要点

本案说明,法院在决定是否将自愿清盘转为强制清盘时将考虑多项因素,而非纯粹视乎人数或债务金额来确定债权人的意愿。此外,如果债权人被合理怀疑涉及可使无效的交易,法院很可能对该等债权人的观点给予较低比重。虽然清盘人缺乏独立性可构成将自愿清盘转为强制清盘的理由,但并非转换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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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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